典型案例:借款合同因职业放贷无效,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无锡中院2024年发布)

学术   2024-10-21 13:19   安徽  

盐城中院   2024年8月15日,江苏盐城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会上发布了《盐城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3年)》和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5典型案例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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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因职业放贷无效,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周某诉张某、徐某、刘某民间借贷案

原文标题:周某诉张某、徐某、刘某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点


主合同因职业放贷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担保人无过错,是指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状态不知也不应知,或担保人未对无效主合同的成立起到中介、促进的作用。


基本事实


2014年12月25日,张某向周某借款50万元。徐某、刘某以房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当日,双方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周某系职业放贷人,徐某、刘某与周某素不相识,因周某、张某游说而提供物保。


现周某因其债权未获清偿向亭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承担利息;徐某、刘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确认周某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市中院认为,周某未取得放贷资格,却多次向多人出借款项牟利,借贷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亦无效。


因徐某、刘某与周某素不相识,亦无经济往来,经周某、张某劝说而提供担保,故徐某、刘某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其二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3年2月7日,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张某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资金占用使用费。


裁判意义


本案通过否定职业放贷的法律效力,有效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行为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同时也警示社会公众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担保人明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担保人对借款合同的成立有中介、促进作用的,担保人需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民事赔偿责任。


注:案例标题系本公众号编者所加



来源:盐城中院
时间:2024-08-19  19:59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RBwr4Fu3VN3aOLdNfiEj6w典型案例(上)
时间:2024-08-20  20:20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g-qX478eK8s7Rc21GY1TYg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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