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院 近日,山西高院发布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允诺、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审查等案件类型。
所涉行政执法领域包括治安管理、房屋拆迁、劳动保障、城市建设、市场监管等,与互联网生态、房地产项目开发、劳动者权益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
全面反映山西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助推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成效。
对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统一全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引导意义。
未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能否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单位无能力支付的工伤费用——程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案
原文标题:程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案
2020年8月26日,程某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某市社会保险中心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16日,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程某相应工伤费用。2022年12月20日,在程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某建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7日,程某申请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先行支付,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以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为由未予给付,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只是工伤保险责任转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且终本执行裁定属于中止执行裁定,符合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遂判决责令某市社会保险中心核定并先行支付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作为一种垫付性质的支付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为保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面落地。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条件,本案裁判对此予以明确,为后续类案裁判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效指引。
来源:山西高院
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lg6lfZWA9J7TgenmpSlDsQ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