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 2024年8月15日,江苏盐城中院召开金融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会上发布了《盐城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2023年)》和2023年度全市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5、典型案例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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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其代为履行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陈某华、周某诉陈某环追偿权案
原文标题:陈某华、周某诉陈某环追偿权案
裁判要点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如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且不存在法定除外情形,则即使无当事人约定,其亦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对合法利益的内涵,宜作相对宽松理解。
债权人接受该代为履行后,发生法定债权转让效力,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至第三人,第三人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应当予以支持。
基本事实
2010年8月22日,陈某环向朱某借款20万元,由陈某华提供担保。
因陈某环未按时偿还借款,朱某诉至阜宁法院,该院判决陈某环向朱某偿还欠款20万元,陈某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各债务人均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阜宁法院执行了陈某华130495元、周某9600元,合计140095元。
陈某华、周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因上述案件承担还款责任后,向阜宁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陈某环偿还垫付的款项140095元。
陈某环主张,周某非担保人,其不具有向陈某环行使追偿权的主体资格。
裁判结果
阜宁法院认为,作为家庭共有财产人,周某对生效裁判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
周某履行案涉部分债务目的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其作为第三人代陈某环履行债务后,可就已履行部分向陈某环行使追偿权。
2023年2月22日,阜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陈某环向陈某华偿还130495元、向周某偿还96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突破了原《合同法》将第三人代为履行仅限于须有当事人约定的限制,新增了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合法利益存在不同理解。
无当事人约定下的第三人代为履行,本质上是民事行为。对于民事行为,法无禁止皆可为。
合法利益的文义表明,法律仅要求促使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利益具有合法性即可。
本案的裁判思路和结果,对于理解《民法典》新规定、处理类似纠纷,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江苏盐城中院发布2023年度「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8月15日)
基于债务人的付款委托,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同意履行债务的承诺,不宜推定为“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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