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1日,菏泽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介绍教育培训合同案件审理情况。
会上,菏泽中院发布了全市法院教育培训纠纷审判工作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菏泽中院精选六个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带动类案化解,以司法裁判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建议和维权指导,助推菏泽市教育培训行业有序发展。
案例一 达成退款协议的,消费者要求退款应予支持——李某与康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 培训机构虚假承诺违反诚信原则,应予退还学费——杨某与谷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培训服务内容约定不明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消费者要求退款应予支持——王某与某教育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培训机构承诺“考试不过,全额退款”为有效条款,消费者要求教育培训机构退款应予支持——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 格式条款提供方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张某与某英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对公司注销后的债务应承担还款责任——钟某与石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典型案例1
——李某与康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参加教师编考试需要,到康某处参加教师编考试笔试培训班,并支付康某学费5800元。
其后,经协商李某与康某达成退款协议,约定康某于2021年5月6日前退回李某学费5800元。
后因康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康某退回学费580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康某处参加教师编考试培训,并支付学费,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康某同意退还李某学费5800元,李某予以接受,表明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
按照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康某返还学费5800元。
康某未按约定期限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故对李某要求康某返还学费5800元的诉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教育培训合同和退款协议均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培训机构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经营,根据承诺内容及时履行退款义务。
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内容变更亦应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保管好合同和缴费凭证,以便培训机构违约时及时有效进行维权。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8民初884号案件
典型案例2
培训机构虚假承诺违反诚信原则,应予退还学费
——杨某与谷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谷某向杨某承诺可快速办理驾驶证,杨某支付谷某学费1万元,由谷某出具收条,并加盖某驾校专用章。
此后,谷某未组织杨某参加驾驶培训。
杨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学费1万元。某驾校未办理注册登记。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驾校未办理注册登记,谷某以某驾校名义出具收条,其收取杨某学费并承诺快速办理驾驶证,存在故意误导隐瞒事实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涉案教育培训合同依法予以撤销。
杨某诉请退还已缴纳学费,符合行使撤销权应有之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某驾校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涉案民事责任由谷某承担。
典型意义
民事活动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培训机构不具备资质前提下作出符合对方期待利益的虚假承诺,并订立协议,最终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培训机构此举损害了合同相对人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谷某的虚假承诺违反了契约必守精神,应从司法裁判角度予以否定,故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在此特别提醒培训机构和消费者:对培训机构而言,一要信守诚信原则,树立诚信经营意识。
严格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确保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提高行业自律,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
二要规范宣传行为,树立法律意识。
如实披露自身培训资质,杜绝做出“包过”之类的虚假承诺,净化教育培训环境。
对消费者而言,一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理性对待宣传内容。
在签订合同之前,秉持审慎原则审核确认培训机构的资质,避免出现纠纷后陷入被动。
二要注意留存证据,正确维权。
对培训合同、缴费单据等妥善保管,出现争议及时维权。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4民初1907号案件
典型案例3
——王某与某教育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教育中心签订《驾驶理论与驾驶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某教育中心帮助王某办理考试等相关手续,王某务必严格遵守某教育中心的安排,积极参加驾驶技能及理论知识的培训课程。
在王某驾驶考试档案失效前某教育中心协助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王某支付培训费13900元。
某教育中心为王某办理录入学员信息,将王某考籍录入系统。
后王某在接受培训服务过程中得知某教育中心不具有培训资质,无法直接提供驾驶技能培训,要求退还培训费。
某教育中心称其提供的服务系协助王某进行驾驶技能培训,不同意退还培训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只约定了某教育中心提供服务,没有约定服务的具体内容。
王某主张服务内容为驾驶技能培训,某教育中心主张服务内容为协助王某进行驾驶技能培训,且双方对该内容达不成补充协议,双方订立合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综合考虑到某教育中心已为王某报名考试,实际提供了服务等因素,人民法院酌情扣减部分费用,由某教育中心返还王某1万元。
典型意义
在教育培训活动中,有些机构并不具有直接提供培训服务的资质,往往以咨询中心、咨询公司等的名义对外宣传,与消费者订立教育培训合同。
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初可能不知情,加之合同中约定的提供服务内容比较模糊、不明确,导致消费者后续接受服务时才知道教育培训服务需要由合同外第三人提供。
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后,如发现合同对提供的培训服务类型及内容约定不明确,且后期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消费者要求退款的主张应予支持。
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因素,扣除已提供服务的相应费用,返还剩余培训费用。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1民初6916号案件
典型案例4
——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高铁动车乘服员培训与就业安置协议书》。
约定某人力资源公司如未能为谭某取得乘务员岗位就业资格,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培训及就业安置服务费退还谭某。
协议签订后,谭某支付了培训及就业安置费,并在某人力资源公司接受了培训。
培训结束后谭某未能取得乘务员的就业资格。
谭某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全额退款,某人力资源公司不同意退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涉协议中关于谭某未取得乘务员岗位时某人力资源公司全额退还培训及就业安置服务费的约定,是培训机构与接受培训者关于附条件退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
谭某已经缴纳了培训及就业安置服务费,在接受培训后未能取得约定的乘务员岗位,退费条件已成就,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向谭某退费。
典型意义
随着各种考试的增多,某些培训机构为招收学员,经常打着“考试不过、全额退款”的招牌,收取高额培训费用,然而一旦未能通过考试,退费却难。
该案的判决具有以下意义: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培训机构承诺“不过退款”,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学员自愿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予以充分尊重。
二是有利于鼓励合同当事人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培训机构作出的此项承诺为其带来了收益,但在符合退款条件时也必须要按照约定全额退款。
三是提醒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维权意识,谨慎选择培训机构,在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于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培训内容、退费标准等仔细审查,避免误入陷阱,造成时间和金钱成本损失。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5民初1235号案件
典型案例5
——张某与某英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英语学校购买了剑桥少儿英语一级上、下册英语课程,并支付1960元学费。
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课程开始4天后,因多种原因停课,至本案起诉时,仍未复课。
张某要求某英语学校退还部分课程费用1531.25元。
某英语学校称根据学校的规定,课程只要开课,概不退款。
张某所购买的是两本教材的课程,一本教材已开课,因此只同意退还一本未开课教材的课程费980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某英语学校购买了两本教材的英语课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某英语学校停课后,未与张某就变更事宜协商一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张某要求某英语学校退还剩余课时费符合法律规定。
某英语学校辩称按照学校规定,一本教材的课程开课后,不论学习了多少内容,整本书的课程费均不予退还。
以上内容实际上限制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将合同长期履行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培训机构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承担过高的风险。
某英语学校未举证证明就该项学校规定的具体内容向张某明确提示、告知、说明或双方已就该规定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以上内容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教育培训合同的履行程度,人民法院酌定某英语学校退回课程费147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一经开卡,概不退费”类似约定的效力。
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则表明格式条款未经相对人同意,合同双方未就格式条款达成合意,故应认为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不构成合同内容。
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亦应考虑因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课时,对培训机构造成的合理运营成本损失。
如培训机构要求按照优惠前的价格计算已上课时的费用并扣除合理运营成本的,在培训机构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应予以采纳。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4民初69号案件
典型案例6
——钟某与石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钟某与某教育公司签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21800元服务费。
签订合同时,该教育公司承诺向钟某提供专业选择规划、毕业辅导等一站式VIP服务,帮助钟某学历提升至某大学康复治疗学本科学历。
报名完成后,钟某一直未收到任何学习信息,钟某多次联系该教育公司,教育公司回复已为钟某办理入学,但钟某始终未查询到报名信息。
后钟某申请退还报名费,该教育公司称退费需扣除报名费及一个学期学费。
无奈之下钟某欲起诉教育公司,该公司知晓后退还钟某7000元,剩余14800元一直未退还。
其后,该教育公司在未通知钟某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手续。
该教育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石某。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教育公司与钟某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钟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费用,该教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解除双方签订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服务协议》,某教育公司应退回剩余学费。
石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教育公司注销前未进行清算,未清偿对钟某所产生的债务。
钟某要求石某承担某教育公司对其产生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石某退还钟某培训费。
典型意义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遍地开花,资质水平参差不齐,因退费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
有些公司股东想当然认为只要公司注销就能逃避责任,通过注销登记逃避退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际上,注销公司并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
本案通过判决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原教育公司产生的债务,有力打击了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普法意义。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民初2413号案件
来源:菏泽中院
时间:2024-06-21 17:58
典型案例:教育培训机构停止经营,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肥中院2023年发布)
典型案例:体育活动培训协议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最高法2023年发布)
典型案例: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刘某与健身服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普陀区法院202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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