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小课堂 | 垄断行为之经营者集中

文摘   2024-11-23 14:47   辽宁  

经营者集中的基本介绍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作用,提高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和效率。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集中过度,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加强,限制竞争,损害市场效率和消费者利益。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审查阶段和时限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并明确了相关时限要求:

1.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3. 符合法定情形的,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进一步审查阶段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在进一步审查及其延长阶段,执法机构应当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提  醒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企业所受行政处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从而影响企业信誉和融资能力。


在此提醒全市市场经营主体,在评估集中交易是否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除考虑营业额标准外,也需结合交易相关市场现状及竞争状况,评估本次集中的竞争影响。必要时,可以考虑事先申请商谈,避免“抢跑”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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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孙琳

文字:胡旭

来源:反不正当竞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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