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期间,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平台转来的投诉,金普新区友谊街道玉芝超市店涉嫌销售“军中茅台酒”,随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在超市中的37 瓶“军中茅台酒”瓶体标签标注“军中茅台酒”“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军八十周年”等字样。当事人销售显著标识“军中茅台”等字样白酒的行为,使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与国家机关和人民军队存在特定联系,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
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酒类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再次倡议:
(一)坚决抵制“特供酒”制售。规范生产行为,酒类生产企业严禁违法生产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规范销售行为,酒类销售企业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严禁违法销售“特供酒”“内供酒”,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秩序。严禁假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违法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拒绝购买“特供酒”。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理性思考,避免上当受骗。从观念上摒弃“特权崇拜”的不良消费倾向,树立健康理性的消费观,不轻信、不盲从。增强维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酒类商品,注意查看标签标识,不购买印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的酒类商品。
(三)全社会共同监督抵制。酒类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律,规范经营,充分利用企业微信公众号、电子屏幕、提示牌等宣传方式,营造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社会各界携手,形成合力,对制售“特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和抵制,及时通过12345等渠道进行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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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孙琳
文字:陈向荣
来源:食品流通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