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省卫健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对外发布,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将11项卫生健康领域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下放各市。
据悉,自即日起,委托下放事项由承接地通过政务服务网实施。委托下放事项期限为长期。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对委托下放事项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下放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名称、承接部门,由各市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下列11项委托事项,审查申请材料,出具意见、文书等。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3.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4.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5.医师执业注册;
6.护士执业注册;
7.医疗广告审查;
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9.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10.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1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省级行政区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
首席记者:晓 珠
编 辑:闫奕涵 于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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