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决定或申请。
1.决定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直接主动地依职权决定取保候审。
2.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值班律师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部《规定》第94条要求,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如果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的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等材料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保证人的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3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三、取保候审的解除。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需要注意,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被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交到人民检察院后,以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办案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