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积月累】NO.016今日学民法之简述抗辩与抗辩权

教育   2025-01-20 20:01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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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抗辩与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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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辩的定义

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时,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抗或异议,包括狭义的抗辩及实体法抗辩权。

(二)狭义的抗辩

1.效力:可使请求权未产生,或虽产生但已归于消灭

2.主张规则:即使权利人未提出,法院仍需依职权查明(事实问题,法院必需查明)

3.种类: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自始没有)及权利毁灭的抗辩(先有后无)

权利障碍的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根本不发生。(主要有:契约不成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订立其不可独立订立的契约且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追认;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法律行为不依法定之方式;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未得本人之承认;撤销)

权利毁灭的抗辩,在于主张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但嗣后已归于消灭。(主要有: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事由的给付不能;原给付请求权因解除而消灭;权利不当行使)。

(三)抗辩权

1.效力:对抗已存在的请求权(只针对请求权)

2.主张规则:非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非事实问题,法院不得主动查明)

3.种类:

(1)以抗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为标准

①程序法上的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提出异议。

②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根据实体法所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辨权。主要有:

A.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同一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期,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对待给付的权利。

B.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同一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期,应先履行一方未依约履行而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后履行一方得拒绝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C.不安抗辩权:指同一双务合同所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先履行一方中止自己的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若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解除合同(此时属于后履行一方拒绝履行自己的主给付义务)。

(2)以抗辩权存续时间为标准

①永久性抗辩权:权利人有永久地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时效抗辩权。

②一时性抗辩权:权利人使对方请求权于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的权利。如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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