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积月累】NO.014今日学法理之简述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   2025-01-17 18:1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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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法律关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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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存在如下几个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关系,是因为有规范和调整这一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存在,那么人们之间的这种社会关系就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视为法律关系。这里所谓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能单纯地理解为以国家名义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应包括习惯法、判例法等其他形式地法律渊源。

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领域都有法律来调整,诸如友谊关系、师生关系等一般由伦理道德调整,而不属于法律调整或者法律不宜调整,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在它形成之前要通过法律规范体现国家的意志,在它形成之后要反映国家意志。

当然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法律关系建立和实现的过程中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1)一方面,国家意志制约着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产生和实现法律关系起着主导作用。

(2)另一方面,体现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也是实现国家意志的必要条件。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也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书面意义的可能性,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活动才能转变为现实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以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法律关系是实现法律规范中权利与义务的方式。

4.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作用是保证法律权利和义务内容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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