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积月累】NO.018今日学经济法之简述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与行为

教育   2025-01-22 18:2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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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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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

(1)从横向上看,应包括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即政府。其职能决定了它应该是最主要的经济法管理主体。
立法机关:在我国即为人大。单纯的立法机关不应成为经济法主体,但我国的人大职能并不单纯承担立法的职能,而是同时作为权力机关,可以干预国家的任何一个领域。
司法机关:一旦介入司法机关,即成为诉讼法律关系或准诉讼法律关系,所以不宜将其列为经济法管理主体。
(2)从纵向上看,应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
中央机关:包括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机关:应当是十分重要的经济法主体。但在经济法立法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全国性的经济法立法中,地方机关的应有地位得不到确认;二是地方性的经济法立法中,地方主义的强势抬头。
(3)从地方机关的级别上看,应包括所有级别的地方机关,这是从广义上而言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分为中央、省级、县级和乡级四个级别。县级机关并没有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但这一级别的地方机关实际上是各单行法的主要管理主体;基层乡镇机关虽然基本上不具备独立的经济法上的经济管理职能,但在特定的场合如农村经济管理中,广义上的经济法也赋予其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此时它就具备了经济法的管理主体地位。
(4)从行政机关的内部看,应包括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和部门性机关。
人民政府下属的各部门虽然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但其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机关如工商局、税务局和部门性机关如农业局、林业局在法律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管理职能,并与市场主体直接发生一定的管理法律关系,应当赋予其主体地位。
至于政府下属的一些内部机关如档案局等,由于不直接对外实施一定的经济管理职能,则不属于经济法管理主体。

2.经济管理主体的行为

(1)宏观调控行为
(2)市场秩序规制行为
(3)国有经济参与行为
(4)涉外经济管制行为
(5)市场监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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