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积月累】NO.013今日学民诉之简述民事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教育   2025-01-16 18:1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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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事诉讼管辖确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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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方便法院行使审判权。
2.便于人民法院裁判的执行。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4.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5.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具体表现:
(1)地域管辖恒定: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影响,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
(2)级别管辖恒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3)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但该法院并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管辖异议,则在实体审理后,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此后不得再变更(即符合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但专属管辖的案件例外。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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