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华政经济法真题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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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华政经济法考试题目
2025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专业:经济法
考生特别注意: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2025华政经济法真题参考答案
(毎题3分,共12分)
1.经济法的实施
【参考答案】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的活动(1分),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授权,严格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理社会经济活动(1分)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律法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1分)。
【命题原因】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在复习中容易被忽视,但相关概念较为重要,且多年未考。
【答题技巧】
扎实背诵,注重概念中的关键组成。
【考点分析】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一章在复习中容易被忽视,但知识点本身难度不大。
【考点预测】
可能以名词解释/比较题考察。
【复习建议】
对于冷门知识的基础概念也要加强复习。
2.决算
【参考答案】
决算在形式上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由各预算主体编制的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1分);在实质上则是对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是整个预算管理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1分)。决算主要包括决算草案的编制、决算草案的审批、决算的批复和备案三个阶段(1分)。
【命题原因】
决算与预算是一对极易被比较的基础概念;有关复式预算体系的知识点属于考察重点。
【答题技巧】
扎实背诵,不要将概念混淆。
【考点分析】
知识点本身不难,但复习时容易被忽视,有一定难度。
【考点预测】
可能以名词解释/比较题考察。
【复习建议】
加强对基础概念的复习。
3.相关商品市场
【参考答案】
相关商品市场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界定相关市场的分类之一。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1分)。对相关产品市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从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来界定。二是从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来界定(2分)。
【命题原因】
基础重点,可考性极高。
【答题技巧】
复习时注意对最基本的概念不要掉以轻心,要全面掌握。
【考点分析】
重中之重,属于不应失分的简单题。
【考点预测】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体系下的相关知识必定会考察,各种题型都有可能,非常重要。
【复习建议】
重中之重,应完全背诵掌握。
4.非居民企业
【参考答案】
根据承担纳税义务的范围不同,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两类。二者的划分标准是注册登记地加实际管理地(1分)。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1分),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1分)。
【命题原因】
属于重要知识体系项下易被忽视的细节知识,具有可考性。
【答题技巧】
扎实背诵,注重答题全面,勿失采分点。
【考点分析】
重点细节,应当全面记忆。
【考点预测】
可能以名词解释/比较题考察。
【复习建议】
重中之重,应完全背诵掌握。
(每题8分,共24分)
1.简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含义及危害
【参考答案】
一、含义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其中抽奖式有奖销售,也称悬赏销售,它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而不正当有奖销售,即经营者为了推销产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以谎称有奖或者超过限度设奖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具体规定了如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2分)
二、危害
1.有奖销售容易造成强势企业和弱势企业间的竞争失衡。(2分)
(1)有奖销售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都是强势企业所为。通过奖励促进消费者购买,经营者不仅可以从大量的销售中收回奖励的成本,而且还能增加获利。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与之竞争的条件,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2)同时,由于所赠的商品一般是主商品(指实际交易的商品)以外的从属商品,作为有奖销售的奖励品,其价格往往已经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格之内,而且可以随主商品一同出售,这就使经营同类商品或者相近似商品的经营者遭受不公平的竞争。
2.有奖销售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2分)
有奖销售的方式往往使顾客难以判断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对市场价格的传递机制发生怀疑。在利用有奖销售形式推销商品时,经营者实际上是把赠品和奖品的价值打入商品的总成本之中,因此,对消费者来说最终可能并没有收到免费的赠品,相反使得消费者因赠品而实际上支出了更多的费用,
3.市场供求信息的失实。(2分)
有奖销售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在奖品诱惑下,不去考虑价格、质量、性能以及是否需要等本应考虑的因素,而是由于可得的额外好处才去购买自己不需要或暂时不需要的商品,从而使市场不能如实反映实际需求,甚至还会传递错误的市场信息,诱发错误的购物导向。这种错误的信息会使厂家盲目扩大生产,造成产品积压有时还可能导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决策的失误,浪费社会资源,阻碍经济的发展。
【命题原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之一,非常重要,且近几年未被考察,可考性增强。
【答题技巧】
含义部分要回答全面,各种情形不要有遗漏;危害作答时则需要多角度思考,发散思维。
【考点分析】
基础重点,应保证背诵完整性即可拿到可观分数。
【考点预测】
不正当竞争行为各类都是真题必考,应重点关注。
【复习建议】
重中之重,应完全背诵掌握。
2.简述税收特别措施的概念及分类
【参考答案】
一、概念
税收特别措施是指在基本税法要件之外体现税法的规制性特征的一系列措施,可以分为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严格意义上,税收特别措施并非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但其发挥着特殊调控作用。(2分)
二、分类
(一)税收优惠措施
作为减轻或者免除纳税人税负,从而使其获得税收上的优惠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体现的是对纳税人行为的鼓励和促进。
1.首先,税收优惠分为直接税收优惠和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使纳税人获得优惠的措施,主要有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等,减免税是我国长期以来主要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1分)
(1)直接税收优惠(1分)
A.税收抵免,即对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解决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
B.减免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给予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税收抵免是不要重复交税,而税收减免是少交税。
(2)间接税收优惠:是通过减少税基来间接减轻纳税人税负的优惠措施,主要有税前扣除、亏损结转等。(1分)
2.其次,税收优惠可分为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1分)
(1)税基式(优惠)减免:对纳税人应税收入项目给予减除或免除,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法,包括起征点与免征额等;
(2)税额式(优惠)减免:是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减除或免除。如减免税、优惠退税等
3.最后,起征点与免征额也属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范围。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1分)
(二)税收重课措施(1分)
是依法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体现的是对纳税人行为的限制和禁止。例如,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就可以依法加成征收。
【命题原因】
税收实体要素中的重要知识,且知识体系性强,具有可考性。
【答题技巧】
注意记忆时不同分类、分类项下具体内容都要保证体系性完整记忆。
【考点分析】
税收调控法律是重者恒重,除了各类税非常重要外,税收实体要素也是不容忽视的重点。
【考点预测】
税收调控相关知识点,有极大考察可能性,各类题型均有考察可能。
【复习建议】
复习时要结合各级标题、思维导图进行体系记忆。
3.简述国有经济参与法的特有原则
【参考答案】
国有经济参与法除了遵循经济法一般原则外,还有不同于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市场监管法的个性化原则。
一、依法保护国有财产原则(2分)
根据我国《宪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58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在该原则下,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充分保护,具体体现为:
1.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其所有者只能是代表全民的国家
2.对国有资产实行全面保护,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使用者、占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予以认可和保障。
3.对国有资产实行全程保护,即国有资产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原则(2分)
国有经济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因其公共性特质,决定了其同时应肩负着社会责任。体现在:
1.正确处理国有资产投入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比例关系、
2.正确处理国有经济投向不同产业的比例关系。
三、公共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2分)
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职能两者的性质、目标、管理范围和行为规则均不相同,所以,“政资不分”有着明显弊端,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利于提高效率,也不利于市场主体间的平等竞争。在该原则的要求下,应当在执行公共管理者职能的政府部门之外,设置独立的专门执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主体,明确各自的职能分工,划清两者间的界限、
四、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2分)
国有资产的全民性决定了必须由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统-所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最终处分权,即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引导规范权,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各级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等进行引导规范。
【命题原因】
凡基本原则都是重中之重,而国家经济参与法因近年来未被考察加上教材变动新修订,可考性增强。
【答题技巧】
没有特殊技巧,建立在扎实背诵上。注意要保证答题框架和每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考点分析】
国家经济参与法因其在知识体系中所处地位相对较偏,其特有原则虽有可考性但却容易被忽视,难度相对有所提升,但属于背了就能得分的考点,依赖考生全面记忆。
【考点预测】
国有经济参与法的其他知识如国有经济等基本概念及对比,也是考察重点,应全面掌握。
【复习建议】
凡原则都是重点,较冷门的知识也应加强复习。
(每小题14分,共14分)
材料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材料二:《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针对知假买假有利于惩治假冒伪劣行为,但也存在借维权进行敲诈的乱象,发布典型案例,亮明惩治造假售假的司法态度。……公众,商家广泛认可,延宕20多年知假买假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得到规范。
材料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材料及所学,回答下列问题:
1.惩罚性赔偿的功能。(4分)
2.为何职业打假人不能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5分)
3.近年以来,职业打假人的立法司法态度不断发生着变化。公众对待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从原先的支持转向中立。请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此种变化进行分析。(5分)
【参考答案】
1.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旨在通过提供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来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同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其具有惩罚、遏制、经济负担及鼓励功能。一是惩罚,通过对不法行为人强加更重的经济负担达到制裁的效果(1分);二是遏制,通过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公众产生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不法行为的发生(1分);三是经济负担,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补偿(1分);四是鼓励,鼓励受害人同违反经济法的行为进行斗争,以平衡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实力差别,促进社会和谐发展。(1分)
2.为何职业打假人不能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因为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符合“消费者”的概念,也不满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分)
1.主体要件不满足
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界定的消费者概念,消费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并非是用于生活消费,而是处于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购买商品进而索赔,因此其身份上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消费者。(2分)
2.行为要件不满足
取业打假人未受到欺诈,其行为不满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要求以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为前提,即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但是取业打假人是明知欺诈故意买假,即其不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惩罚性赔偿中欺诈的构成要件。(2分)
综上,职业打假人不能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3.近年以来,职业打假人的立法司法态度不断发生着变化。公众对待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从原先的支持转向中立。请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此种变化进行分析。
1.国家保护原则:国家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将消费者及其权益放到一个特殊的法律地位上加以保护。我国《消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动用立法、执法、司法力量,采取积极措施,运用预防、控制、制止、处罚和监督等手段,综合地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揭露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逐渐偏离了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初衷,转而追求个人利益,这与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相违背。(1分)
2.全社会保护原则:实质就是在国家保护的基础上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动用一切社会力量,对经营者及其他可能或实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进行预防、控制、规范和监督。我国《消法》第6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体体现为社会的监督作用。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在初期被视为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有助于提升整体的市场环境。但随着一些职业打假人采取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行为,这种监督作用逐渐被负面影响所取代,导致公众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由支持转向中立。(1分)
3.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国家和社会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分析消费者的权益是否真正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是否正当权益,致害的原因是否为经营者的恶意行为,以及是否存在消费者恶意造成权益受损的后果等,并加以区别对待:对于正当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坚决予以保护;对于非因经营者故意或过失受损的消费者,给子适度保护;对于为了谋求不当利益而故意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消费者,不予保护或仅给予有限保护。
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在市场监管不完善时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但随着法律体系和市场监管的逐步完善,职业打假人的一些行为反而可能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干扰,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1分)
4.立法司法态度变化影响公众态度变化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明确了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明确只在“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限制了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这种司法态度的转变反映了对职业打假人行为的重新评估,也影响了公众的态度。(1分)
综上所述,公众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从支持转向中立,主要是由于职业打假人的一些行为偏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转变为追求个人利益,同时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调整,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这也对公众态度起到了引导作用。(1分)
【命题原因】
消保法虽然近几年热点稍减,但始终是热门话题,与实务热点及所学知识的联系都非常紧密。
【答题技巧】
注重将材料、法条与讲义知识合理衔接,体现自己的分析。
【考点分析】
消保法相关议题都是考察重点,考生需要重视,并应结合课外增补充实。
【考点预测】
消保法领域新法变动、实务热点都是热门、重点考点,需全面掌握。
【复习建议】
首先对于相应基础知识应全面掌握;其次需要拓展相关论文、热点知识的学习。
(毎题6分,共18分)
1.股东直接诉讼VS股东代表诉讼
【参考答案】
一、概念
1.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行使直接诉权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1分)
2股东代表诉讼
指根据《公司法》183条,当公司怠于行权/追责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在法定情形下,为了公司利益,依照既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而提起的诉讼。(1分)
二、联系
二者都是股东的诉权,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或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1分)
三、差异
1.诉讼目的。(1分)
直接诉讼旨在维护股东个人利益;代表诉讼旨在维护公司利益;
2.诉讼前置条件(1分)
直接诉讼股东可以直接提起;代表诉讼需履行交叉请求程序,只有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股东方可行权;
3.公司所处地位(1分)
直接诉讼可能与公司无关;代表诉讼中公司是第三人;
【命题原因】
考察公司法中的股东诉权,是股东重要权利之一,历年高频重要考点,可考性极强。
【答题技巧】
概念先行;对比既要比差异,也要比联系。
【考点分析】
股东诉权等其他股东权利,在往年真题里也被反复考察,非常重要,应全面作答。
【考点预测】
相关知识,考察可能性依旧极大。
【复习建议】
基础重点,应完全背诵掌握。
2.证券公开发行VS证券非公开发行
【参考答案】
一、概念
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1.公开发行是由发行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出售证券的行为;2.非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2分)
二、联系:二者都是证券发行可以选择的方式。(1分)
三、差异
1.面向对象不同(1分)
公开发行系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而非公开发行是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小于两百人)发行证券
2.要求不同(1分)
公开发行因涉及公共利益,《证券法》因此严格规定了信息披露等义务;非公开发行则无此要求。
3.发行规模及筹资能力(1分)
公开发行一般规模大于非公开发行,相应也更可能筹集到更多资金。
【命题原因】
基础重点。
【答题技巧】
应做到全面作答,不应有背诵遗漏。
【考点分析】
基础重点,且在真题中考察过,属于背了能拿分的简单题,不应失分。
【考点预测】
可能以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题的形式进行考察。
【复习建议】
基础重点,应完全背诵掌握。
3.票据付款请求权VS票据付款追索权
【参考答案】
一、概念
1.付款请求权,又称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关系人或主债务人及关系人的保证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1分)
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不获承兑,到期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事由出现时,在采取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后,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其他费用的权利。(1分)
二、相同点:二者都是具体的票据权利。(1分)
三、差异(3分)
1.权利性质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而追索权是票据上为了补充付款请求权不足的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利;
2.行使前提
追索权需要持票人履行了票据保全手续后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则无此要求;
3.行使对象
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而追索权行使对象则是持票人前手和其他有关票据债务人;
4.请求标的
付款请求权是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追索权则是包括票据金额、利息及追索费用。
【命题原因】
票据部分的重要概念,但容易对比不全。
【答题技巧】
从概念及特征出发,注重对比式记忆。
【考点分析】
知识点本身是基础重点,不应失分。
【考点预测】
可能以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题的形式进行考察。
【复习建议】
票据法部分的重点概念,应完全背诵掌握。
(每题8分,共16分)
1.简述商事登记的效力
【参考答案】
一、概念(2分)
商事登记是指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由商人的筹办人或商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并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其法律特征为:
(1)商事登记是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2)商事登记是要式行为。
(3)商事登记也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
二、效力(6分)
1.一般认为是,已登记事项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所谓,对抗效力,是指对于某种权利的内容,可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有法律上主张的效力。已登记之事项对知情的第三人和不知情的第三人,均有对抗权。反之,未登记之事项,无论任何人均不享有对抗权。
2.商事登记中应包括商人的登记与商行为的登记两类。
(1)商人登记是取得主体的资格,如果具备法人条件则取得法人资格。商人登记首先是具有创设效力,然后是公示的效力。
(2)商行为的登记主要是营业的登记,商人通过营业登记取得营业的资格。商行为登记不一定具有创设效力,有的有,有的没有,但主要的是具有公示的效力。
营业登记的效力两者兼而有之。
3.我国将法人登记与营业登记合二为一,商人在取得主体资格的同时即取得营业资格。这样做简化了行政程序,但却混淆了登记的两种不同的效力,取得主体资格与取得营业资格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因此,我们认为,商人登记和商行为登记有必要分开进行:
商人设立登记的效力在于取得主体资格;注销登记的效力在于消灭主体资格;营业开业登记的效力在于取得营业的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在于取消营业的资格;在法人资格注销的同时,营业资格当然随之消灭。
4.登记效力与公告效力应当是有区别的,登记仅是登记机关记载,有关当事者可以查阅,但并不表明记载事项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我国行政法规规章并没有将公告义务完全地赋予当事人,公告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是登记主管机关。这样,登记效力与公告效力绝大多数情况是一致的,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也即产生对任何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5.如果登记不实,不实部分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但不真实的登记对第三人有利,则作对第三人有利的解释。
6.如果登记是真实的,但作了不实的公告,一般情况下应以登记事实为准,不实公告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不实公告的内容对善意第三人有利,则不得作对第三人不利的解释。
假如不实公告是登记机关作出的,情形又有所复杂。由此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应有的损失,应向登记机关追偿。
【命题原因】
商事登记是重点考点,提示对其效力部分需要加强复习,知识内容较丰富。
【答题技巧】
效力部分内容丰富,要建立在理解基础上再去输出,让答案更有条理。
【考点分析】
热门高频考点,应全面掌握。
【考点预测】
可能出现在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
【复习建议】
基础重点,应完全背诵掌握。
2.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2分)
破产费用是为了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发生的,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④《破产法解释三》中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共益债务(2分)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职工债权(1.5分)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1分)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1.5分)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其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纳入“所欠职工费用类”,超过平均工资的部分则纳入“普通破产债权”类。
【命题原因】
体系丰富,知识点本身重要,需要重视复习全面性。
【答题技巧】
重视答题角度全面,知识体系内不要有疏漏。
【考点分析】
破产法部分的重中之重,可考性极强,需要重视。
【考点预测】
可能出现在简答题、论述题。
【复习建议】
复习时要格外注意近似概念不要混淆,先记忆体系顺序再填充具体内容。
(每题16分,共16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2.《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请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与适用后果。(8分)
2.评价民商合一的立法技术。(8分)
【参考答案】
1.请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与适用后果。
新《公司法》丰富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涵,引入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包括横向人格否认与纵向人格否认制度在内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适用要件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行为,并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股东滥用权利使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案否认而非全面彻底永久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即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是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但是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适用.(2分)
(4)滥用行为主要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4分)
①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实践中,前述第6)种兜底情形往往表现为公司和股东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等,但前述混同行为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仅存在前述混同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人格混同。
②过度支配与控制,是指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常见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③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和公司来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所以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2.适用后果(2分)
如果公司人格否认被认定,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扭连带责任。
2.评价民商合一的立法技术。
民商合一,是只制定民法典,而不再另定商法典,商法有关内容看作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制定民法典,或制定单行法。我国采取民商合一模式,更多是基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愿景,鼓励人们参与市场经济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未明确区分民事主体和商业主体、民事债和商事债规则,导致一些社会现象不合理,如债权人过度保护,影响社会公平和普通百姓生活。(2分)
我们认为,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理由主要是:(6分)
(1)实际意义上的商法是客观存在的
无论是承认民商分立的国家,还是承认民商合一的国家,客观上都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不是依人们的主观意志存在和发展的,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2)民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商品经济
民法适应了简单商品经济时期调整以自然人,家庭为中心的商品交换关系的需要,而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是高度组织化的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不能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就市场主体而言,现代企业组织的形式主要是公司法人。就市场交易而言,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发生了惊人的变化,需要新的部门法律—商法予以系统调整。
(3)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
民法规范偏重于伦理性,反映了一国民族的文化特征,带有很强的地区性、传统性;商法规范偏重于技术性,反映了现代经济讲求效率和便于国际贸易交往的要求,带有很强的通用性和创新性。
(4)商法有自己的独立调整对象
这种调整对象可以与民法的调整对象分清界限。更为重要的是,商法的调整对象以其独特的市场调节机制保证市场运行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而民法只能分散地、个别地保障私法主体利益。
(5)中国的商法没有历史的包袱
中国的商法没有历史的包袱,没有传统的羁绊,民法制度也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建立起来的,难为商法提供足够的立法基础。中国商法完全可以在借鉴国际上最先进的商法制度基础上直接创新、独立发展。
【命题原因】
公司法变动是考察热点,民商关系也是商法部分一直以来的重点话题,都是可考性很强的内容。
【答题技巧】
立足法条,答题角度如构成要件等要全面;要能对应到日常所学的知识点。
【考点分析】
新公司法是考查的重点、热点、难点,需要重点关注。
【复习建议】
对于公司法变动及民商关系这样的热点、重点,首先要全面掌握基础知识;其次要特别注重增补等拓展学习。
(毎题6分,共18分)
1.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参考答案】
一、概念
1.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1分)
2.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1分)
二、关联
二者都属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结合商业银行经营的特征及诱发风险的原因所分类的商业银行会面临的主要风险。(1分)
三、不同(3分)
1.风险来源
市场风险来自于市场价格的波动,系客观因素;操作风险则强调内部流程、员工等人为因素;
2.风险预防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完善商业银行内控来事先预防;而市场风险则往往不可避免,一般仅能通过事先预防尽量较低发生概率和造成的损失。
【命题原因】
去年真题刚刚考察了风险对比,同一知识体系下的相关概念虽然之前较偏,但在考察过一次的情况下应加强重视,对相关概念都应全面掌握。
【答题技巧】
概念先行;对比式记忆。
【考点分析】
本身记忆难度不大,只是因为相对较偏容易被忽视。
【考点预测】
可能以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题加以考察。
【复习建议】
真题刚考察的相关知识体系,应当留意。
2.金融分业监管和金融混业监管
【参考答案】
一、概念:(2分)
1.分业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分别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不同业务领域。
2.混业监管:指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进行监管。
二、联系:都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用以防控金融风险,二者没有绝对优劣之分。(1分)
三、区别:(3分)
1.各自优势
分业监管可以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通过分工协作,形成协同效应,加强监管协调;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边界,方便监管和风险防范;但难以跨领域监管,容易形成监管漏洞;混业监管可以跨领域监管,有效避免了监管漏洞,提高了监管效率;其监管范围更广泛,更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监管力度更加平衡,减少了监管套利和金融风险:但专业性和深度可能受到影响。
2.适用市场
分业监管一般适用于金融体量较小的金融市场,而混业监管一般适用于成熟的、发达的金融市场。
【命题原因】
极易被对比的重要基础概念,在金融法学习中的基础背景知识。
【答题技巧】
概念先行;对比式记忆。
【考点分析】
注意概念比较,该考点是贯穿金融法的基础重要概念。
【考点预测】
可能以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题加以考察,也可能以此为背景考察论述/分析题。
【复习建议】
基础重点,应完全背诵掌握。
3.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参考答案】
一、概念:(2分)
1.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是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联系(1分)
1.二者都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标的都是无形利益。
...(或回答其他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共同点,言之有理即可)
三、区别(3分)
1.保险责任不同
在责任险项下,只要第三方是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损害,即使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方赔偿或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事故依然发生了,保险人可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而在保证险项下,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或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事故就不会发生,保险人不需要再支付给被保险人。
2.承保风险性质不同
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等意外风险,符合一般可保风险特征,故意、重大过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属于责任免除。而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包括信用风险在内的多种风险因素,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合同义务的主观或客观风险。
3.赔偿对象不同
保证保险项下,保险人一般是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权利人,而责任保险项下,除非得到法律认可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一般是将赔偿先支付给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赔付给权利人。
【命题原因】
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如何对比存在一定难度。
【答题技巧】
从定义及特征出发去对比,可以借鉴平时对比学习的其他角度。
【考点分析】
考生对于知识点本身掌握可能问题不大,但容易出现不会对比异同的问题。
【考点预测】
可能以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题加以考察。
【复习建议】
保险法部分的重要概念,应加强背诵,同时要注意从概念及彼此特征中去归纳总结出异同点。
(每题8分,共16分)
1.简述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一、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2分)
1.商业银行的权利:a.收取费用的权利;b.客户资金自主使用权;c.抵销权,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债务相抵而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
2.商业银行义务:及时办理各项业务;1.为客户保密义务。
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2分)
1.权利
a.自主选择服务;b.要求提供安全交易环境和方便交易手段的权利;c.要求利息和返还本金
我国,银行与客户之间不得私下约定存款利息,高息揽储禁止.
2.义务
a.诚信义务;
b.谨慎义务:(I)注意对银行各种公告文书的了解和书面文件的认真阅读理解;(II)客户对自己账户应负谨慎义务。
三、银行和客户的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1分)
银行与客户之间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它是在自愿基础上通过一系列协议而建立起来的服务关系。
2.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合同的特殊性
①合同的标准化(1分)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在形式上往往为标准化的格式合同,表现为有银行印制并提供的文本、单据等书面文件。
但是要注意: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②合同受到双重规范的调整(1分)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各类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双重调整。
③合同内容多样化(1分)
由于客户的金融需求不同,因此银行与客户的合同法律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
【命题原因】
平日复习可能仅停留在有记忆框架,但对具体内容可能记忆不深。
【答题技巧】
注重体系学习,要充分结合各级标题来记忆知识点框架,做到全面记忆。
【考点分析】
知识点相对细节,平时复习容易被忽视,导致记忆不全。
【考点预测】
可能以简答题形式加以考察。
【复习建议】
注重结合各级标题进行体系掌握。
2.简述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
【参考答案】
一、概念(2分)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参加期货买卖的交易各方依法缴纳保证金后,委托经纪人,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
二、主要功能
1.转移、回避风险功能(2分)
衍生品市场可以将市场中的风险集中,并进行冲抵或重新分配,从而满足现货市场的需求。通过金融衍生品避险主要是通过套期保值手段实现的。套期保值是指套用证券期货合约为现货市场上的交易进行保值的证券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在证券现货市场上买进(卖出)证券时,能通过在证券期货市场卖出(买进)相同数量的该证券合约来补偿和冲抵因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2.价格发现功能(2分)
价格发现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竞争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中,通过市场交易能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价格,较真实的反映未来基础资产价格的变动趋势,有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效率,这种价格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排除了市场投机活动和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能集中真实反映一定时期的证券的供求状况。
3.投机获利功能(2分)
在衍生品市场中有大量的投机者,其目的不是为了冲抵商业交易中已经存在的市场风险,规避由于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而是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
【命题原因】
衍生品相关知识近年来热度较高,需要对其基础概念重视。
【答题技巧】
记忆不要错位,各种功能要保证记忆完整。
【考点分析】
考察难度中等,需要考生定位到知识点并全面背诵。
【考点预测】
可能考察名词解释/简答题。
【复习建议】
注重记忆完整性,不要有知识点疏漏。
(每题16分,共16分)
2024年11月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报告还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情况进行了汇报,指出:2023年10月以来,金融系统不断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行业整体稳健,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情况。一是保持融资总量合理充裕。2023年10月以来,人民币贷款新增19.02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新增31.9万亿元;沪深北交易所共有118家企业发行上市,融资808亿元;企业和政府债券新增融资12.4万亿元。二是提升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质效。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政策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总体方案,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指导意见。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卓有成效。报告还指出,下一步金融工作考虑,包括将持续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大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力度,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力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
1.请结合相关金融法的知识谈谈你对金融在一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看法。(8分)
2.结合金融法及法律规范,阐述中国人民银行如何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力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8分)
【参考答案】
1.请结合相关金融法的知识谈谈你对金融在一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看法。
一、金融在一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4分)
金融是国之重器,是国民经济的血脉,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全局。
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要通过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建立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从而实现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持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现代金融体系作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核心,也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标志,对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完善以及运行效率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稳健的金融体系可以有效地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的全球竞争力。金融稳定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金融体系的健全可以为国家的军事和工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在军事上取得领先,保障国家安全和资源的守护。当前,中国正致力于建设金融强国,以金融的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家的全面现代化进程。
金融对国家经济和就业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它通过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资金,促进企业扩张和技术创新,同时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制造业升级。金融支持还刺激就业增长和消费提升,增强经济活力。特别是在高科技和制造业领域,金融资本帮助企业扩大生产,创造就业。中小企业通过获得融资改善经营,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中国的金融战略强调内循环的重要性,通过资本市场改革和政策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民族复兴。金融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就业推动方面将持续发挥作用,确保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作为国家的重要工具,金融既保障国家安全与竞争力,也为国家长远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为实体经济服务是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具体而言,金融通过以下途径发挥对实体经济的服务作用:
1.融资支持:2023年10月以来,人民币贷款新增19.02万亿元,社会融资规模新增31.9万亿元,这显示了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强大支持力度。通过银行、资本市场等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有助于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投资和消费,从而推动经济增长。(1分)
2.优化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系统通过货币价格机制(如利率、汇率)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资源配置,优化资金结构,全力支持先进制造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民营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强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普惠小微、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助于更精准地将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1分)
3.风险防范与化解:微观上,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工具与服务为实体经济提供风险管理等服务,如通过衍生品市场实现风险对冲的目标;宏观上,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重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应对外部风险冲击。这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1分)
4.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面对经济下行压力,我国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货币政策稳健有力支持实体经济,为经济回升向好营造了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这种调节有助于平滑经济周期波动,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1分)
综上所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工作的核心,通过提供融资支持、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风险等,金融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结合金融法及法律规范,阐述中国人民银行如何积极稳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力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的核心,对于整个金融业当然进行着宏观上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即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般金融监管职能。(1分)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以下六项监管职责:(7分)
①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②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③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④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⑤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⑥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应当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命题原因】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是热点话题,也与金融法的重点相契合,可考性极强。
【答题技巧】
注意答题思路及框架,可以遵循总分的结构,多角度分析。
【考点分析】
考点属于常规的热点话题,需要注意的是第二问考生在作答时应精准定位到知识点。
【考点预测】
极易以分析论述的题目形式考察。
【复习建议】
在掌握基础知识基础上,通过位移平时所学,来充实自己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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