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华政法学综合真题考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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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华政法学综合考试题目
2025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专业:法学综合
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简答题:6分)
以下规定源自哪部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法律形式?这些法律形式之间有什么关系?体现中国古代哪项法律原则?请详细阐述此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案例分析题:15分)
甲系12岁,想要去培训班,未经父母同意,私自于10月5日交付培训费3000元。11月5日,父母得知后遂致电培训班表示不同意。(15分)
(1)《培训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5分)
(2)10月6日,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分)
(3)11月6日,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分)
(论述题:10分)
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分析题:15分)
甲乙同谋,将劣质白酒伪造成高档白酒销售并获利。一日乙遗忘手机,甲欲使用乙支付宝账户,发现账户里没钱,遂从乙的信用卡中转至支付宝账户中,并使用该支付宝账户在商场消费了3万元。乙得知后,要求甲还钱,否则就以销售伪劣产品揭发甲,甲心生不忿,也为了免于偿还债务,于某日夜晚潜入乙家中将乙杀害。
(1)甲的行为有人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是盗窃罪,请各阐述理由
对甲杀害乙的行为该定何种罪?请说明理由。
(论述题:14分)
列举并阐述我国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罪名。
(论述题:14分)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请结合宪法及立法法论述我国备案审查制度。
(法条分析题:10分)
简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案例分析题:14分)
张挺向葛洪借款并出具借条,后逾期未偿还。葛洪提起诉讼要求张挺偿还债务,法院立案后认为该债务属于张挺和汪英夫妇的共同债务,遂依职权追加汪英为共同被告。
汪英主张该借条出具时未实际交付现金,但张挺则主张借条出具时已交付现金,只是自己资金周转不开,请求葛洪再宽限半年。
(1)法院依职权追加汪英为共同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7分)
(2)对于汪英和张挺的意见,法院对被告方作否认还是承认对待?(7分)
(法条分析题:10分)
我国《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请结合法条,阐述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法律规制以及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经济法要求。
(材料分析题:14分)
T公司系视频网站经营者,于该网站播放的视频中插入广告以盈利。S公司制作xxx浏览器能够过滤T公司网站视频的广告。T公司认为S公司影响其获利,向法院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300万。S公司认为过滤广告的行为属于“行业惯例”,且该行为不会造成T公司盈利的“实质损害”。
结合上述材料及所学,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2.T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3.S的行为的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2025华政法学综合真题参考答案
简答英国普通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特征。
【参考答案】
普通法是英国法的首要渊源,是12世纪前后在王室法院司法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
(一)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要明确的是,只有判决的核心部分“判决理由”才对今后法院有拘束力,至于其“附带意见”则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是其具体表现:
1.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时所作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在英国完成脱欧的法律程序后,欧洲法院的裁决对英国法院不再具有拘束力。
2.上议院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具有拘束力,2009年10月之后,英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效力与上议院相同。
3.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除特别情况外,其民事分院必须遵循自己先前的判决。而刑事分院在很多情况下不如民事分院那样严格遵循自己先前的判例。
4.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但对其自身无拘束力。不同分庭之间一般会相互遵循对方做出的判决,但如果认为一项先前的判决有错误,则可以不遵循。
5.所有下级法院均受以上高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它们的判决对其他任何法院包括其自身都无拘束力。
一个有拘束力的判决中,只有判决的核心部分“判决理由”才对今后的法院有拘束力,至于其“附带意见”则仅有说服力而无拘束力。
(二)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1.所谓“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这个特征的形成与普通法的令状制有直接关系。
2.令状制度
(1)概念:每一种令状都与一定的诉讼形式和诉讼程序相联系,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管辖法院,相应的被告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等。
(2)历史沿革:
在普通法发展早期,国王为了扩大王室法院的管辖权,实现司法集权化,要求臣民根据其令状起诉,法院也以国王的名义审判,从而把地方司法行政权和领主法院一并纳入国王的审判机构。
亨利二世时,已基本形成“无令状即无权利”。
13世纪的令状,根据原告的申诉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王室特权令,即法院根据至高无上的王权,对已有初步证据将要定案的案件作出的,如人身保护令、履行职责令等。二是原始令状,即开始诉讼令,是责令被告到法院出庭的书面命令,为提起诉讼所必须。后一类令状对于普通法的形成及其救济方法具有关键意义。
1875年,令状制废除,与之相联系的诉讼形式也已取消,程序法已经大大简化,有关实体法的制定越来越受到重视,但英国法以及法律从业者关注程序的倾向并未改变。如“正当程序”规则。此外,传统的诉讼形式虽然已失去程序上的意义,但对实体法的发展仍有深刻影响。
(3)意义
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实现,因为适用这种令状的一套诉讼形式可能并不适用另一种令状。因此,原告在申请诉讼令状时,必须认真选择哪一种令状最适合自己在法庭上证明事实。由于令状意味着诉讼形式,诉讼形式则意味着救济方法,救济方法又意味着权利的实现,这样,普通法对程序的关注远远超过对实体权利的确定。
【考点分析】
该知识点属于英国普通法中基础且重点内容,本题难度中等。
【解题思路】
先进行审题,弄清楚问题询问的内容。
【答题技巧】
作答时可先介绍普通法的概念,再分别介绍基本原则和主要特征。
【考点预测】
简答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
【备考建议】
英国法逐渐成为是法综法史备考的重点,建议平时多加留心。
(法条分析题:14分)
以下规定源自哪部法典,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法律形式?这些法律形式之间有什么关系?体现中国古代哪项法律原则?请详细阐述此原则。
【参考答案】
1.该项规定来自《唐律疏议》,后人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其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1分)
2.除了材料中的“律”之外,唐朝的法律形式还包括令、格、式、典。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格是皇帝临时、临事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典即指《唐六典》,它是一部官修的行政法规汇编。(2分)
3.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内容上,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的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作用上,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联系在于: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按照律对犯罪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唐朝中后期,律无法适应社会情况的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代替律的作用。(4分)
4.该法规体现了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原则。
(1)历史沿革:同居相为隐制度的思想渊源是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亲亲之义;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在汉代入法,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唐律将其发展为“同居相为隐”。(1分)
(2)范围:从律文的规定来看,同居亲属之间容隐的范围按照服制高低有所区分,不同服制之间的亲属,容隐犯罪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大功以上亲及虽然服制为小功以下但“情重”之亲属(即律文中指出的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此类亲属有完全的容隐权利,有罪相隐不受处罚,甚至泄露消息使其逃亡的,亦不处罚;另一类是除去前文所提的情重亲属之外的小功以下亲,此类同居亲属相容隐减凡人处罚三等。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3分)
(3)评价:
事实上,唐律中的容隐不惟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唐律严格限制亲属之间的互相提告,尤其是以卑告尊,处罚尤重,以保障同居相容隐制度的有效运行。“同居相为隐”的制度设计,是儒家伦理“亲亲”之义入法的明证,深刻反映出唐律伦理主义与家族本位的特征。但同居相隐仍有例外,作为传统中国帝制社会的治民之具。唐律体系下“亲亲”之义显然置于“尊尊”之下,侵犯皇权尊严与统治的犯罪则不再有温情脉脉的亲属容隐空间:“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为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以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
但是,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三种重罪的,不适用此原则,按常法执行。(3分)
【考点分析】
该知识点属于唐律中基础且重点内容,该知识在23年法综法史考察过,考察方式上显得别出心裁,以法条分析的方式,要求考生独对于知识点比较熟悉。
【解题思路】
先进行审题,弄清楚问题询问的内容。
【答题技巧】
作答时注意一共有几小问,注意结合法条内容准确判断知识点。
【考点预测】
法国的《民法典》
【备考建议】
对于法条分析题,不仅仅外法史可以考察,中法史也可以,因此要求考生平时可以多读读教材中唐律的法条内容。
甲系12岁,想要去培训班,未经父母同意,私自于10月5日交付培训费3000元。11月5日,父母得知后遂致电培训班表示不同意。(15分)
(1)《培训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5分)
(2)10月6日,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分)
(3)11月6日,该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分)
【命题原因】
法律行为属于民法总则部分的核心知识点,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属于基础知识点,在平时的课程中反复强调,希望引起重视。
【答题技巧】
案例分析题注意三段论的答题模式,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缺一不可。
【参考答案】
(1)培训合同于双方存在意思表示之时即成立。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物,本案中,甲虽然12岁未经父母同意,但是其与培训班达成意思合意,合同便已经成立,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仅影响效力问题。
(2)该合同效力待定。10月6日相对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父母同意,将培训费交给机构,故本案中,该合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故效力待定。
(3)该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合同并非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同时其法定代理人并未追认该合同,故该合同无效。
【考点分析】
本体解答重点要落在法律行为的效力上,同时法律效果基于构成要件的不同也会有所不同,希望引起重视,注意把握。
【考点预测】
法律行为的其他情形等案例情形也需要重点掌握
【复习建议】
可以将基础知识点拿出来多看看,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重点题目。
(论述题:10分)
附民事法律行为。
【出题原因】
法律行为属于民法总则部分的核心知识点,将法律行为理论作为论述题的考察也无独有偶,附条件法律行为近5年并未考察,属于冷门知识点,但是10年前考频较高,希望引起重视。
【答题技巧】
论述题注意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逻辑论述,同时注意发散思维。
(一)概念: 指行为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的附款,决定表意行为效力 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适用范围
除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之外, 适用于各类法律行为。 禁止附条件的三种法律行为:
1.基于公共利益而禁止附条件: 禁止婚姻、 收养、 继承的抛弃附条件:
2.基于法律秩序而禁止附条件:单方意思表示禁止附条件:禁止撤销行为、解除行为附 条件(因为一旦附条件将会造成法律行为的不确定, 影响正常的法律秩序):
3.基于交易安全而禁止附条件:根据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附条件,否则交易安全无保障。 如禁止票据行为附条件。
(三)条件
1.概念: 指行为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是否成就,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一种法律 行为的附款。
2.含义: (1)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 即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意思表示, 而是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2)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决定法律行为生效与失效;(3)条件须具备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
3.分类:
(1)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还是消灭为标准
①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 能发生法律效力。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法 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②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 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 时权利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2)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准
①肯定条件: 又称积极条件, 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可分为: 肯定的 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
②否定条件: 又称消极条件, 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可分为: 否定的延 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
(3)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
①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法律 行为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②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 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 而是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
③混合条件: 是指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的意思。 (4)不真正条件: 又称非真正条件或者表见条件, 是指仅有条件的外观而不具有条件 的实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条件。
②不法条件:是指以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为内容的条件。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③既成条件:条件的内容应当是不确定的事实,如果在法律行为成立时,条件的事实已 经确定,则不能作为条件。
④必至条件:是指以必定会发生的事实为内容的条件。附必至条件的法律行为,不是附 条件法律行为。 附必至条件法律行为并不因附加而无效, 本质上仍然由于附期限法律行为, 应具有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效力
1.件成就与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前文已有论述;
2.条件不可能成就时, 法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 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2)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 应当认定未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 依照民 法典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3.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时,法律行为的效力:
(1)一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视为条件已成就, 法律行为生效;
(2)一方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行为无效。
【考点分析】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重点要落在法律行为以及条件是否成就上,同时法律效果也是基于诚信原则的法益保护,注意把握。
【考点预测】
法律行为的欺诈、胁迫等法条也需要重点掌握
【复习建议】
希望将冷门知识点拿出来多看看,可能会回归十年前的考频出题。
(案例分析题:15分)
甲乙同谋,将劣质白酒伪造成高档白酒销售并获利。一日乙遗忘手机,甲欲使用乙支付宝账户,发现账户里没钱,遂从乙的信用卡中转至支付宝账户中,并使用该支付宝账户在商场消费了3万元。乙得知后,要求甲还钱,否则就以销售伪劣产品揭发甲,甲心生不忿,也为了免于偿还债务,于某日夜晚潜入乙家中将乙杀害。
(1)甲的行为有人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有人认为是盗窃罪,请各阐述理由(8分)
【命题原因】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犯罪的重中之重,也是华政刑法的重要考点。
【考点分析】
本题考察了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除传统上关于“机器能否被骗”这一争议之外,还涉及第三方支付环境下财产犯罪的认定问题,也是近些年比较热门的问题,相对来说,难度不大。
【答题技巧】
这道题目设问明确,只要分点答出两种观点的理由就可以了。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甲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乙)支付宝账户转移与其绑定的信用卡内的资金,对于该行为主要存在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之争。
1、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分,言之成理即可)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者其他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包括4种行为类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学者认为其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的类型,理由如下:
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比如支付宝的账号、密码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上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本案中,甲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利用信用卡的信息资料来获取信用卡中的财产,但是,在第三方支付的环境下,支付宝平台已经绑定了信用卡,后续只需要通过输入支付宝密码就可以实现财产从信用卡中转移至支付宝账户中或者直接消费,因此,支付宝账户的账号、密码就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信息资料,甲输入支付宝密码转移信用卡中的财产进行消费实际上利用的是信用卡信息资料。
其次,机器是可以成为诈骗对象的,当机器因为人的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时,实质上等同于机器背后的程序设置者陷入认识错误,比如ATM机,电子支付工具同ATM机一样具有“机器人”和智能化的特性,可以作为诈骗罪中的受骗人,支付平台同样也可能陷入认识错误,所以甲通过让支付宝产生误认进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成立诈骗罪。
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4分,言之成理即可)
盗窃罪是指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学者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甲违背被害人乙的意思,将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中的资金窃为己有,系盗窃罪。应当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因为,甲的行为实际上让乙丧失了对银行的债权。
其次,在私自登录他人支付宝账户并非法转移绑定银行卡资金的案件中,不能将支付宝账号、密码认定为刑法上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最后,甲的行为不构成成立诈骗罪,要求财产处分人具有“处分地位”和“处分意思”,但是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器不具有所谓的“处分意思”,即“机器不能被骗”,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考点预测】
信用卡诈骗罪要着重复习,不排除连续考察的可能性,同时财产犯罪也要高度重视。
【复习建议】
信用卡诈骗罪和财产犯罪都要全面掌握,尤其是不能只背诵概念和构成要件,更要结合案例去真正理解罪名的认定和记住案型。
(2)对甲杀害乙的行为该定何种罪?请说明理由。(6分)
【命题原因】
财产犯罪也是法综刑法的重要考点。
【考点分析】
本题考察了抢劫罪,是财产犯罪中最重要的犯罪;其中也涉及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识别出甲的行为可能构成抢劫罪。
【答题技巧】
本题存在讨论空间,结合案例分析甲的行为,无论认为构成何种犯罪,都要言之成理。
【参考答案】
对于甲为了不还钱而杀害乙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观点:(6分,任意答出一种即可,言之成理)
1、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本案中,乙被甲杀害后,乙对甲的债权并没有消灭,所以,尽管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此,甲的杀害行为只能被评价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暴力手段,故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致人死亡。
通说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本案中,甲为了免除自己的债务,将乙杀害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抢劫行为;并且甲属于入户抢劫的情节加重犯;最后,甲的手段行为致使乙死亡,又构成了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预测】
财产犯罪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都可能被反复考察。
【复习建议】
对于财产犯罪的复习,要熟记其行为结构,并全面掌握。
(论述题:14分)
列举并阐述我国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罪名。
【命题原因】
学姐认为这道题目略微有些超纲,尤其对于非刑法专业的同学,应该是复习不到的考点,唯一可能解释的原因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进行了修改。
【考点分析】
题目超纲,所以答不出来应该是正常现象,不必焦虑分数,都不会的题目拉不开分差。
【答题技巧】
对于不太熟悉的题目,尽可能地回忆,至少可以尽量去定位到体系之中,比如这道题目可以确定是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章节中的犯罪,但要做到这点并不容易,需要考生在复习中多从体系角度去背诵掌握,可以多看框架图来辅助记忆。另外,不熟悉的罪名答不出具体的法条也要尽可能将该罪的核心概念写上。
【参考答案】
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规定了8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具体如下所述: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假冒专利罪是指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考点预测】
很难说这一章节会成为以后法综刑法的重要考点,但提醒考生对于复习笔记中列举的罪名或是刑法修正案涉及的罪名要有所了解,记忆个罪的概念。
【复习建议】
在复习中关注刑法修正案中涉及到的罪名,同时要注重把握学科体系。
(论述题:14分)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请结合宪法及立法法论述我国备案审查制度。
【命题原因】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运行的重要考点,重者恒重,同时备案审查制度是重要热点,我们在法综押题卷的第一个简述题就放了违宪审查,并且在考点预测中重点提了备案审查制度。
【考点分析】
此考察的内容属于宪法运行的基本知识点和热点知识,首先需要对违宪审查中的备案审查的基础知识进行作答,其次要重点结合立法法的修改,答出关于备案审查的内容。
【答题技巧】
首先简答题一定要注意概念先行,回答备案审查的概念。然后回答宪法中有关备案审查的规定。最后结合《立法法》
【参考答案】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1分)
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备案审查是我国违宪审查运作机制的一种:通过批准或备案制度就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査。
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另外《立法法》规定了行政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3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1分)
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1分)
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机关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移送过来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立法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分)
本次立法法修改涉及到备案审查的内容:
明确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增加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2分)
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对现行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一是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专项审查;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
二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要求,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备案审查要求或者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3分)
【考点预测】
试论述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模式
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
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审查程序
【复习建议】
全面复习有关违宪审查的基础知识,注意在回答的时候不要遗漏知识点,形成体系就可以了。同时要关注宪法的热点知识,对相关法律的修改重点有一个简单的了解记忆。
(法条分析题:10分)
简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命题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逐渐成为法学界热议的重大问题。而如何通过立法修改来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学界讨论热点。
【考点分析】
本考点属于超纲考点,对于非刑诉专业的同学们来说属于难点,规则也非常多,就算有一定了解也容易答不全面。
【答题技巧】
先回答概念,再回答各规则。如果是论述题,规则要展开多一点。
【参考答案】
一、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为狭义的非法证据。在狭义上,非法证据是违反法律规定权限、程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1分)
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同时确立了两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强制性的排除,二是自由裁量的排除。(1分)
(二)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1分)
(三)人民法院的相关告知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1分)
(四)被追诉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时间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如果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1分)
(五)通过召开审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听取双方意见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1分)
(六)审理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
一种是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另一种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供线索,申请启动。(1分)
(七)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分)
(八)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标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证明完全排除该证据系非法取得的可能性。(1分)
(九)规定了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定审查情形
①第一审人民法院对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②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的。(1分)
【考点预测】
传闻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复习建议】
碰到超纲题,还是提醒大家一定要稳住,一般来说每年都会有一两道不太好回答的题目。要清楚,我们的目标是在本专业的排名里面靠前,非刑诉专业课的同学们其实都不会,用好答题技巧即可。复习过程中也是不建议大家去复习超纲题,这犹如大海捞针,性价比非常低,以复习资料为主才是王道!
(案例分析题:14分)
张挺向葛洪借款并出具借条,后逾期未偿还。葛洪提起诉讼要求张挺偿还债务,法院立案后认为该债务属于张挺和汪英夫妇的共同债务,遂依职权追加汪英为共同被告。
汪英主张该借条出具时未实际交付现金,但张挺则主张借条出具时已交付现金,只是自己资金周转不开,请求葛洪再宽限半年。
(1)法院依职权追加汪英为共同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7分)
【参考答案】
对于本题,可以进行分类讨论:
1、必要共同诉讼
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共同共有权,对于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双方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在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有合一判决必要性。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在诉讼开始时,人民法院发现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不参加不利于查明事实和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追加。(踩分点:理由;5分)因此本案中,如果对债务性质审理后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举债方配偶汪英为共同被告,如果汪英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踩分点:结论;2分)
2、普通共同诉讼(多数观点)
债权人针对举债方的给付请求权与针对举债方配偶的给付请求权并不相同,属于针对同一种类但不同的诉讼标的进而构成不同的诉,不满足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的标准,而只能成立普通共同诉讼,不具有合一审理的必要性。(踩分点:理由;5分)因此,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张挺配偶汪英为共同被告。(踩分点:结论;2分)
3、第三人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同时起诉其配偶,出借人坚持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如果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踩分点:理由;5分)因此,本案中法院无权在葛洪未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追加汪英为共同被告,而只能追加为第三人。(踩分点:结论;2分)
(2)对于汪英和张挺的意见,法院对被告方作否认还是承认对待?(7分)
【参考答案】
1、结合第(1)问,如果认为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则对于两者的主张,法院可以进行如下处理:
必要共同诉讼中,如果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踩分点:理由;5分)因此,由于汪英对借款交付的事实进行明确否认,法院对被告方应作否认对待。(踩分点:结论;2分)
2、结合第(1)问,如果认为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汪英为本案共同被告,则基于汪英既不是共同被告,也不是第三人的身份,对于两者的主张,法院可以进行如下处理:
参考答案一:作承认对待。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时生效。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踩分点:理由;5分)本案中葛洪负有对现金已交付的证明责任,但因对方当事人张挺的自认行为而得以免除。因此,法院应将张挺“借条出具时已交付现金”的主张作承认对待。(踩分点:结论;2分)
参考答案二:作否认对待。本案中,张挺与汪英两夫妻对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的主张存在矛盾,存在张挺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的嫌疑,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的,不能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踩分点:理由;5分)。法院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款合意的真实性,而不能直接将张挺的主张作承认对待。(踩分点:结论;2分)
【考点分析】
本题改编自2013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围绕夫妻共同债务性质存在的争议一直较大,因此本题难度较高。
【答题技巧】
本题可以进行分点讨论,也可以只采取一种观点,能够自圆其说,言之有理即可。
【考点预测】
共同诉讼人的追加、自认的效力
【复习建议】
对本题的考察体现了法综民诉法的命题趋势,即与实体法相结合,考察辨证思考、自圆其说的能力,提醒大家在复习基础知识点时需要发散性思考,厘清自己的逻辑。
(法条分析题:10分)
我国《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请结合法条,阐述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法律规制以及我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经济法要求。
【出题原因】
垄断行为和经济法基本原则一直是考察重点,而经营者集中相较其他几类近年未考察,可考性增强。
【答题技巧】
注重回答时要角度全面,构建答题框架。
【参考答案】
一、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则
(一)概念及类型
经营者集中在各国法律中也被称为企业合并,或联合、兼并、收购等。它不仅包括会计法与公司法关于资产转移型的合并,还扩大到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方式,即一个或者多个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可能性都是包括在内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根据集中所采用的方式不同,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资产转移型集中和经营控制型集中。(2分)
(二)审查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吸收了各国的经验,在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审查标准上贯彻了反垄断法的政策性和灵活性。《反垄断法》第33条的规定: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同时34条又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子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子禁止的决定。”该条款表明我因在控制标准中关注市场效率,也规定了效率抗辩的权利。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控制的标准注重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但是可能引发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可行的做法是将“消费者福祉”的考虑引入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中去。(2分)
(三)审查程序与违法责任
对于经营者集中还涉及事先申报制度、调查与审查制度、审批与救济制度等制度。我国关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责令恢复竞争状态,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使用最多的惩罚性措施是罚款,针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违反程序性义务的,我国《反垄断法》第62条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2分)
二、国家安全审查的经济法要求
这体现在经济法的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之中。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指的是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2分)
经营者集中属于微观规制领域,该领域需要体现国家经济安全的精神。例如,当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就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我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限制类领域中也有许多是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可以说,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继续强调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准则,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2分)
【考点分析】
重点知识,但相较于其他垄断行为容易被考生忽视,要注重全面复习。
【考点预测】
垄断行为和经济法基本原则会反复考察,一定要注重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的背诵,考生要牢牢把握重者恒重的出题原则,切实做好重要考点的复习工作。
【复习建议】
考生应重视对重者恒重、历年常考的知识的复习,做到全面记忆;其次要注意标题等细节,构建知识体系,以便打通各个知识点的关系。
(材料分析题:14分)
T公司系视频网站经营者,于该网站播放的视频中插入广告以盈利。S公司制作xxx浏览器能够过滤T公司网站视频的广告。T公司认为S公司影响其获利,向法院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300万。S公司认为过滤广告的行为属于“行业惯例”,且该行为不会造成T公司盈利的“实质损害”。
结合上述材料及所学,回答下列问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4分)
2.T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5分)
3.S的行为的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5分)
【出题原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是实务热点,又是新法重点,可考性极强。
【参考答案】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用了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1)首先:在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实际上是提出了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1分)
(2)其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概括性的界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是在吸收现代竞争法律和理论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揭示了其社会危害性。(1分)
(3)再次,在该法的分则部分又规定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特别的列举明确规定了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影响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罚的措施。采取列举式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规定处罚措施,有力打击危害市场秩序的竞争行为,体现法律的总体原则和立法宗旨。(2分)
2.T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能得到支持,但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结合S的实际获益及T的损失等由法院判断。(2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S公司在浏览器的过滤广告功能妨碍T公司视频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影响其利益。S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所以T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具体数额需要结合S的实际获益及T的损失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3分)
3.S的行为的如何定性?请说明理由。
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2分)
1.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S、T公司均为经营者,符合主体要件。
二者皆为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规制的市场主体。
T公司通过在视频播放网站插入广告盈利,就该广告的正常投放等互联网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
(2)S过滤广告的行为侵犯了T公司的竞争性利益。
S公司制作xxx浏览器过滤T公司网站视频的广告,妨碍了T公司视频网站提供的网络服务,不符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为判断标准,损害了T公司利益。
(3)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S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3分)
【答题技巧】
注重回答时要构建答题框架,注重三段论形式来分析案例题。
【考点评析】
重点知识,要注重正确进行行为定性并充分分析。
【考点预测】
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样是重点、常考点,考生要牢牢把握重者恒重的出题原则,切实做好重要考点的复习工作。
【复习建议】
在掌握相关重点知识的基础上,加强案例题训练,培养严谨有分析的答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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