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真题揭秘】华政25国际法真题考情分析、答案详解和备考建议

教育   2025-01-27 15:01   重庆  


2025华政国际法真题考情分析


TAUFEN KAO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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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华政国际法考试题目


TAUFEN KAOYAN

2025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专业:国际法

考生特别注意: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国际公法部分

一、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 国际不法行为

2. 公海自由

二、 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简述国际法主权豁免制度。

2.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三、 论述题(共20分)

结合国际司法实践,论述条约解释的理论与基本方法。


国际私法部分

一、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5分)

1. 行为地限制属人法

2. 友好仲裁

3. 外国法人的认许

二、 论述题(共35分)

1. 结合中国法,谈谈你对国际私法属性的理解及其理论依据。(13分)

2. 谈谈你对巴托鲁斯法则三分说的理解。(10分)

3. 谈谈你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解及其理论依据。(12分)


国际经济法部分

一、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5分)

1. 单一许可证

2. ICSID

3. 独立担保

二、 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简述信用证欺诈的例外情形

2. 简述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三、 案例分析题(共15分)

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提供货物,约定在西班牙出售,乙公司本欲在西班牙境内转售这批货物,但擅自在意大利转售,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的丙公司声称其侵犯了其公司知识产权。关于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请结合CISG回答以下问题。

1. 甲公司是否应根据意大利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为什么?(5分)

2. 甲公司是否要根据法国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为什么?(5分)

3. 甲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5分)



2025华政国际法真题参考答案


TAUFEN KAOYAN

国际公法
一、 名词解释

(每小题5分,共10分)

1. 国际不法行为

【参考答案】

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做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1分)它是引起国家责任的根据和前提。(1分)

类型:2001年《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将国际不法行为分为“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和“一般国际不法行为”。(1分)

①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一国严重地或系统地违背了依强行法规范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其违背的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义务,是依据强行法形成的强制性义务。。(1分)

②一般国际不法行为:除国际罪行以外的其他国际不法行为。(1分)

国际不法行为包括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归责原则等。(可略微提及)

【命题原因】

常规考点,在历年真题和押题中出现多次,重者恒重

【答题技巧】

先解释名词,再写出分类,注意答案的完整性。

【考点分析】

本题属于基础内容。

【考点预测】

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因素

【复习建议】

熟练掌握国家责任章节,名词介绍、简答常考。

2. 公海自由

【参考答案】

公海自由原则,在17世纪,格老秀斯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主张海洋不能成为国家的财产。依据万民法,人人享有航海自由,先占不适用于海洋,海洋不可能成为任何君主的领土。18世纪以后,英美等海洋大国都十分强调海洋自由。尽管20世纪下半叶,很多沿海国家争取扩大自己管辖的海域,然而世界上主要的海域仍然属于公海性质,公海自由原则仍然得到了公认和发展。(2分)

公海六大自由(3分):

①航行自由:船旗国原则为主;

②飞越自由:登记国管辖;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顾及已经铺设的;

④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

⑤捕鱼自由:最早制订;《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⑥科学研究自由:和平的目的;科学的工具和方法;不得干涉他国;合法。

【命题原因】

虽然今年不是海洋法公约整数周年,但该知识点是重点,重者恒重。

【答题技巧】

先写中文的名词,接着解释名词。时间充足的情况下写出每个小点,注意答案的完整性。

【考点分析】

本题属于基础内容,海洋法的基础考点。

【考点预测】

可以从历年出题规律来看,海洋法的相关考点一直是出题的重点,因此不能忽视已经出过的考点。

【复习建议】

熟练掌握海洋法的内容,多种题型均会涉及。

二、 简答题

(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简述国际法主权豁免制度。

【参考答案】

1) 概念

国际法上的主权豁免制度指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2分)

2) 类型

①司法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该国提起民事诉讼或将该国财产作为诉讼标的。(1分)

②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它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1分)

③强行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仍不得根据法院决定对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1分)

3) 学说理论

①绝对豁免论: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豁免,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有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1分)

②限制豁免论:又称“有限豁免论”或“相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1分)

③废除豁免论:主张从根本上废除国家豁免原则,并确定国家不享有豁免是一般原则,在某种情况下出现的豁免则是例外。这种理论并未被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采纳。(1分)

4) 中国对国家豁免的立场(2分,可适当展开)

立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实践中,涉及国家豁免两类,第一类是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的国家豁免案件;第二类是中国在外国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可适当展开)

【命题原因】

国家豁免是这几年的重点,值得注意。

【答题技巧】

先写概念,再写分类、理论学说,展开来论述,最后写中国立场。

【考点分析】

该知识点属于常规考点,可考性强。

【考点预测】

国家豁免的中国立场、《外国国家豁免法》……

【复习建议】

答题要点较多时,考生应当记住每一要点中的关键词,延长遗忘速度,充实要点的过程可以留到考场完成。

2. 简述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参考答案】

1) 概念(2分)

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2分)

2) 关于提请咨询的机关及其范围(4分)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可直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其请求咨询的范围是任何法律问题。(1分)而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须经联合国大会授权才能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其请求咨询的范围是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2分)国际法院有权对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拒绝发表咨询意见。(1分)

3) 关于咨询意见的法律效力(4分)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不具有法律拘束力。(2分)但是,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权威性,常常会对争端的解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效果,并对国际法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2分)

【命题原因】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重难点,需要完整记忆背诵。

【答题技巧】

先写概念,再写提请咨询的机关及范围,最后是咨询意见的法律效力。

【考点分析】

该知识点属于常规考点,可考性强。考查知识点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司法解决的路径,从咨询管辖权的三方面回答简答题即可,难度较低。

【考点预测】

国际仲裁、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

【复习建议】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考试重点,做到背无遗漏。

三、 论述题

(共20分)

结合国际司法实践,论述条约解释的理论与基本方法。

【参考答案】

(一)概念(2分)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是指因缔约国对条约约文的理解不同,而影响到条约的具体实施和适用时,对条约条款的含义所作的进一步阐明。

(二)条约的解释主体(6分)

1.缔约国,条约是缔约国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原则上首先应当由缔约国来解释。(2分)

2.国际组织,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有权解释涉及其自身的条约,即创设该国际组织的约章或与该国际组织职责和活动相关的条约。(2分)

3.国际仲裁庭或国际司法机关。在就条约解释发生争端,而其他方式又不能解决时,经缔约任何一方请求,可将争端交付国际仲裁庭或国际司法机关处理。(2分)

(三)条约解释的规则(10分)

1.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1分)

对于条约的用语应首先考虑按照其通常的和原来的含义来解释。(1分)

2.根据一致性原则来解释(1分)

在解释条约用语时,应联系条约上下文进行通盘考虑。此外,对特定用语的解释除应与条约其他部分或有关文件的字句一致外,还应与先行的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相一致。(1分)

3.根据合理性原则来解释(1分)

在用语含糊的情况下,应作出尽可能少地限制当事国主权或让当事国承担义务的解释。若是遇到条约的一般性条款与特殊性规定相抵触时,其特殊规定应优先于一般规定。(1分)

4.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1分)

按有效性原则解释条约时,应作通盘考虑,从而使条约的条款得以实施和产生效力,而不是因解释使得条约的效力被减弱或丧失效能,使得条约无法予以实施。(1分)

5.按本国文字含义解释(1分)

如果条约由多种文字作成,而同样的约文在不同文字之间出现含义不同,原则上各缔约国只受本国文字的约束。(1分)

(四)条约解释的实践(2分)(此部分较为灵活,若有其他实践案例也可)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中涉及到条约解释的通则和特殊规定。

“第三节 条约之解释

第三十一条 解释之通则

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

(a) 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

(b) 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

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

(a) 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

(b) 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

(c) 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

第三十二条 解释之补充资料

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

(a) 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

(b) 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第三十三条 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之条约之解释

一、条约约文经以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者,除依条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

二、以认证作准文字以外之他种文字作成之条约译本,仅于条约有此规定或当事国有此协议时,始得视为作准约文。

三、条约用语推定在各作准约文内意义相同。

四、除依第一项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之情形外,倘比较作准约文后发现意义有差别而非适用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所能消除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之最能调和各约文之意义。”

【命题原因】

国际条约法是重难点,需要完整记忆背诵。

【答题技巧】

概念、主体、原则,适当结合条约解释的实践。

【考点分析】

该知识点属于常规考点,可考性强,多为简答题。考查知识点为国际条约的解释,难度较低。但作为论述题,需要有所补充。

【考点预测】

国际条约的效力、修订。

【复习建议】

国际条约解释的知识点作为重点难点需要额外注意,仅掌握复习笔记上内容不足以拿到理想分值。要结合课本适当扩展,掌握到位。同时论述题要思考作答逻辑,答出要点,角度,并结合具体论述。本答案仅提供思路,具体作答选点适当展开即可。


国际私法部分
一、 名词解释

(每小题5分,共10分)

1. 行为地限制属人法

【参考答案】

行为地限制属人法,是指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共同支配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在一定条件下各自分配其效力的原则。(2分)

1) 依照该原则,属人法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支配依然是基本的,自然人依其属人法有行为能力时,无论他在任何地方为民事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当自然人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时,他的行为能力的有无就要由行为地法而定,一个自然人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其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该自然人应当被认为有民事行为能力。(1分)

2) 确立依据: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和安全。(1分)

3) 但是行为地法对属人法的限制,一般不适用于亲属法、继承法以及不动产物权法的法律行为。(1分)

【命题原因】

民事身份和能力一章是名词解释常考点。

【答题技巧】

直接解释名词即可。

【考点分析】

本题属于常规基础概念

【考点预测】

行为地法原则、属人原则。

【复习建议】

仍需要记忆拉丁文。

2. 友好仲裁

【参考答案】

友好仲裁(amiable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类型,系指在仲裁当事人的授权下,仲裁庭可以根据其认为公正的原则裁定争议,而不必参考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

命题原因

各种仲裁类型冲突作为名词解释的重灾区,需要全面掌握。

【答题技巧】

可以尝试写出英文,接着解释名词。

【考点分析】

仲裁规则有新法颁布,需要引起重视,作为名词解释较为容易。

【考点预测】

客观仲裁性、主观仲裁性、仲裁法……

【复习建议】

熟练掌握仲裁章节的名词解释,对应中英文。

3. 外国法人的认许

【参考答案】

1) 概念:外国法人的认许指内国法律对外国法人人格的承认,赋予外国法人在其境内享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2分)

2) 内容(3分)

①该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是否有效成立,这要依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判断;

②内国法律是否承认外国法人以法人名义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这要依内国的外国人法判断。

③对外国法人的认许只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法人的性质。

3) 方式:特别认许、概括认许、一般认许、分别认许。(1分)

命题原因

法人章节不属于常考章节,但需要掌握。

【答题技巧】

外国人的认许,属于国际私法比较重要的名词。

【考点分析】

法人在国际私法中属于偏冷的考点,外国法人属于比较有国际法特色的考点,是常规考点,需要熟记。

【考点预测】

法人的国籍和住所

【复习建议】

虽不常考,但要掌握,不要丢分;简答题也有考察的可能。

二、 论述题

(共35分)

1. 结合中国法,谈谈你对国际私法属性的理解及其理论依据。(13分)

【参考答案】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4分)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elements),涉外三要素: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

《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5分)

1.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通过“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立法中仅规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应如何确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这类间接规范主要指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2.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直接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即采用直接规范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采用直接调整方法时,法院无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而是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2020)第8条

3.国内法中的直接调整规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1)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2) 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3) 涉及环境安全的;

4) 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5) 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6) 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4分)

1.华政教材采大国际法体系:

1)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 冲突规范;

3)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规范;

4)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2.韩德培先生的“一机两翼”理论:

先生将国际私法描述成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1) 内涵: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及国内法中专门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

2) 两翼之一:规定国籍的规范以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3) 另一翼:解决法律冲突时采用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包括有关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有其他内容,仍可阐述)

【命题原因】

今年国际私法是三道论述大题,不常见,但难度算是降低;本题是对国私的基本理论的考查。

【答题技巧】

先答概念,再分别从调整方法、规范、范围和体系等分小点作答,注意结合中国法律。

【考点预测】

国际私法的渊源。

【考点分析】

今年考察的基础理论比较多,需要注意全面、细致。

【复习建议】

基本理论可以采用“框架—细节”的方法掌握。

2. 谈谈你对巴托鲁斯法则三分说的理解。(10分)

【参考答案】

巴托鲁斯Bartolus,“法则区别说”的意大利代表,(1分)他主张把法则分为三类,每一类都规定一个冲突规则,分别适用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1分)

1.人的法则,属人法为冲突原则。(适用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冲突)(1分)

2.物的法则,物之所在地法为冲突原则。(不动产)(1分)

3.行为的法则,以行为地法为冲突原则。(“场所支配行为”原则)(1分)

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提出应按照法律具有的“人法”或“物法”的性质确定其域内或域外适用的效力。巴氏认为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是否应适用外国的法律,应从分析所涉及各国有关实体法的性质着手,那些具有人法性质的实体法既可以在域内适用,也可以在域外适用;而如果有关实体法具有物法性质,那么,它们只具有域内效力。(5分)

也可以写这段:巴托鲁斯率先提出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问题。他认为一个城市国家的法则不但应适用于本城市国家的居民,在不少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非本城市国家的居民,即法律具有域内效力。同样,一个国家法则的效力在不少情况下可以及于其领域之外,即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命题原因】

该知识点作为简答题的可考性也很强。

【答题技巧】

先把巴托鲁斯和法则区别说阐述清楚,再谈自己的理解。

【考点预测】

杜摩林、达莱特让、胡伯的法则区别说。

【考点分析】

学说属于老生常谈,常规考点。

【复习建议】

国际私法的学说作为国私的重点内容,不仅要熟记名词解释,也要掌握一些可靠简答题的知识点。

3. 谈谈你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解及其理论依据。(12分)

【参考答案】

(一)概念

Lex rei sitae或Lex loci situs,物之所在地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物权、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冲突。(2分)

(二)历史发展(2分)

1.1.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诞生,创立了“物之所在地法”。但当时物之所在地法只适用于土地等不动产,动产采“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

2.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是动产物权从适用属人法到物之所在地法的过渡性学说。

3.现代,许多国家将动产和不动产均置于物之所在地法的支配之下。

(三)理论依据(2分)

1.主权说:国家主权在物权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

2.法律关系本座说:物权关系的本座位于物之所在地。

3.最密切联系说:与物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就是物之所在地法。

4.利益需要说:维护社会的需要。

5.方便控制说:物之所在地客观且易于确定,方便当事人确定其所有权。

(四)适用范围(2分)

1.动产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内容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5.物权的保护方法

(五)例外(2分)

1.物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2.物权法律关系的合同,合同的效力不一定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特殊的动产(如无体动产)

【命题原因】

私法部分主要考察论述题,但近年来考察案例题的趋势明显,因此论述题和案例题都要准备充分。

【答题技巧】

要将“物之所在地”,将相关知识点也答上。

【考点分析】

国私论述题多为重难点,需要完整记忆。

【考点预测】

中国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复习建议】

在准备论述题背诵大段的同时,也要注意法条的运用。


国际经济法部分
一、 名词解释

(每小题5分,共15分)

1.单一许可证

【参考答案】

单一许可,又称单项许可,是指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3分)单项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出口许可证件自动失效。(2分)

【命题原因】

热点,2024年10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答题技巧】

直接解释名词。

【考点分析】

注意关注国经热点和相关公约,例如本题可参考1997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考点预测】

通用许可。

【复习建议】

新热点需要平时积累,若未浏览过,可以与相近的名词或相似的领域进行匹配。

2.ICSID

【参考答案】

1) 概念:《华盛顿公约》的全称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同时根据该公约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作为实施《华盛顿公约》的常设性机构。我国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2年7月1日正式批准加入《华盛顿公约》。(1分)

2) 性质:ICSID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1分)

3) 管辖权:解决的是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因为直接投资引起的法律性质的争议。(0.5分)

4) 程序规定:ICSID通过调节或仲裁解决争议,因而在《公约》中必须对调解或仲裁的程序作出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0.5分)

5) 适用的法律(三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公平善意原则。(1分)

6)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ICSID所作之裁决具有终局性,裁决对双方有拘束力,每一方都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规定;若不遵守或不执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分)

【命题原因】

基础、重要考点,且是近年的热门考点。

【答题技巧】

先写中文的名词,接着解释名词。

【考点分析】

ICSID属于重难点,难度较易,但需要重视。

【考点预测】

MIGA。

【复习建议】

国际投资公约是常考重难点,需要重点背诵;名词解释可以简略,但是简答题则需详细。

3.独立担保

【参考答案】

独立担保,主要是指担保人/开证人对于受益人的义务不取决于任何基础交易的存在或有效性,也不取决于任何其他承保,其他承保包括保兑或反担保所涉及的备用信用证或独立担保。(1.5分)亦或者,担保人/开证人对于受益人的义务不取于承保中未写明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除出示单据以外不取于任何未来不确定的行为或事件,或担保人/开证人业务范围内的另一此类行为或事件。(1.5分)

【答题技巧】

因为是不熟悉的名词,可以试着把含义解释清楚。

【命题原因】

该名词解释定义有一定难度,考虑到国经解释的超纲性,注重未考察过的专业词汇,重复率较低。

【考点分析】

国际金融法大题考察可能性较小,注意金融法相关的名词解释。

【考点预测】

期货交易,互换交易,选择权交易,存托凭证等专业术语。

【复习建议】

理解的基础上背诵一些较难的金融专业术语。

二、 简答题

(每小题10分,共20分)

1. 简述信用证欺诈的例外情形。

【参考答案】

信用证例外原则,即在承认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同时,也应当承认有例外的情况,而要银行接受此种例外、拒绝向卖方付款而不至于影响银行的信用,需有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向卖方付款。(2分)

1.信用证欺诈的构成(4分)

1) 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 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 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人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 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2.条件(4分)

1) 银行未向卖方付款或承兑

2) 有确凿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

3) 颁发禁止令

4) 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命题原因】

信用证属于重要考点。

【答题技巧】

分点作答,用不同的序号标明层级。

【考点分析】

常规考点,难度较易。

【考点预测】

信用证交易规则、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

【复习建议】

不要忽视常规重点。

2. 简述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

【参考答案】

1) 我国外资立法概况(2分)

我国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既有引进外资的法律,也有一些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但较系统的是引进外资的法律;纵向角度看,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立法包括三个层次:宪法性规范,单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此外,还包括双边投资协定。

2) 我国有关资本输入的法律制度(3分)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由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相关部门批准,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最重要的特点是合营各参加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同的约定分配利益,分担风险和亏损的经济实体。

③外商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3) 外资并购——我国对外资并购的限制(2分)

①需要符合产业政策

②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外资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向商务部申报;

③对特殊行业、重点企业控制权转移的外资并购进行了规定,并购方有义务向商务部申报,由商务部决定是否批准;

④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

⑤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支付对价的期限规定的比较短

4) 国家安全审查:“最后的安全阀”(3分)

①我国现行规定

A.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通知》建立了外国投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架构。

B.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2011年第53号)

C.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建立了统一适用于四个自贸试验区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

D. 2018年《外国投资法(草案)》第四章

E. 《外商投资法》第四章

②审查机构:部际联席会议

A. 牵头部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

B. 外国投资并购个案涉及的行业、领域相关的国家部门。

③审查范围

A. 绝对审查(关系国防安全):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B. 相对审查:重要行业、关键技术+可能取得控制权。

④审查程序

A. 启动: 依申请启动:并购方申请;预约商谈程序。

B. 审查阶段 商务部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C. 附加限制性条件(和解)

⑤审查内容(标准)

A. 国防安全;

B. 国家经济稳定运行;

C. 社会基本生活秩序;

D. 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研发能力。

【命题原因】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是热点,需要注意。

【答题技巧】

逻辑清楚、分点作答。

【考点预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

【考点分析】

外商投资制度是国经的热门考点,笔记中汇总较详细。

【复习建议】

外商投资是近几年的热点。

三、 案例分析题

(共15分)

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法国的乙公司提供货物,约定在西班牙出售,乙公司本欲在西班牙境内转售这批货物,但擅自在意大利转售,且未通知甲公司。意大利的丙公司声称其侵犯了其公司知识产权。关于甲公司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请结合CISG回答以下问题

1. 甲公司是否应根据意大利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为什么?(5分)

2. 甲公司是否要根据法国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为什么?(5分)

3. 甲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5分)

【参考答案】

1. 甲公司不需要根据意大利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1分)

(1)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2条的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限于买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以及预期转售地的法律。(2分)

(2) 在本案中,乙公司原计划在西班牙转售货物,但实际转售至意大利,且未通知甲公司。由于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情,意大利并非预期转售地,因此甲公司无需根据意大利法承担责任。(2分)

2. 甲公司需要根据法国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1分)

(1) 根据CISG第42条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告知卖方货物将转售至某一国家或地区,则卖方应对该国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承担责任。(2分)

(2) 甲公司需要根据法国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CISG第42条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告知卖方货物将转售至某一国家或地区,则卖方应对该国法律提出的知识产权主张承担责任。本案中,乙公司作为买方,其营业地位于法国,且原计划在西班牙转售货物,因此法国是预期转售地。甲公司未能履行对法国法律下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因此需根据法国法承担责任。(2分)

3. 甲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免责情形有:(若有其他情形,也可补充)(5分)

(1) 买方已知晓知识产权存在瑕疵: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晓或不可能不知道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则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2) 遵照买方指示生产:如果货物的知识产权瑕疵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而造成的,则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3) 买方怠于通知:如果买方在合理时间内未通知卖方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则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4) 卖方无法控制的障碍:如果知识产权问题是由卖方无法控制的障碍造成的,则卖方可以免除责任

【命题原因】

国经的案例题虽复杂,但涵盖的知识点是差不多的,CISG是考察重点。

【答题技巧】

案例题首先写结论。如果有相关的名词,做一下名词解释,有涉及相关法条的,写一下法条,最后一定要结合案情分析,总结观点。

【考点预测】

CISG买卖双方的义务。

【考点分析】

本案例题主要考察CISG中知识产权相关的买卖双方责任与义务,看似未出现过,但属于常规考点,结合具体条款即可回答。

【复习建议】

国经的案例题越来越灵活,但考察的知识点基本不会超纲,按照点面结合的方法答题,基本分数是可以拿到的。如果觉得案例题还有困难的同学要抓紧时间弄懂,国经是一定会涉及案例的,且需要将几章知识融会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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