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分享
“民法典案例分享”系列由求正沃德管委会知识管理部推出,主要围绕适用民法典新增规定(或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司法案例进行整理,并进行推送分享。
整理人简介
周育文
律师
求正沃德党委委员
赣江新区分所执行主任
江西丰城人,毕业于南昌大学(江西警察学院),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委会知识管理部负责人,求正沃德正执执行团队成员,合规中心成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江西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江西省律师行业公益表现突出律师,南昌经开区“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联系电话:15079050875(微信同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三十八条 【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被告张某与原告洪某系朋友关系,与第三人廖某花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双方协议合伙贩砂给某项目部,2020年11月7日、11月11日原告先后出资207970元,被告张某出资45000元(该款系第三人廖某花银行账户转账给原告洪某),共计252970元转给卖砂方熊某,原、被告购砂后转卖给项目部,该项目部将砂款转给第三人廖某花账号上,被告收到货款后不与原告结算,也没有返还原告出资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返还30000元,剩余出资款177970元未返还,该款经(2021)赣012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洪某人民币 17797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控被告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告和第三人明知被告尚欠原告出资款177970元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于2021年1月20日协议离婚,将财产约定全部归女方所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21年12月份委托律师调查时发现被告与第三人离婚登记情况。故,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房产分割的约定;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被告在开庭时答辩称:
一、被告与原告做生意系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是其他法律并未就债权人撤销权作出规定,而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属性的协议,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二、被告与第三人系于2021年1月20日离婚,而原告在一年之后才起诉,超过了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行使期间。
第三人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三人表示其不应当承担本案律师费。
争议焦点
一、本案是否应当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二、本案是否超过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三、本案第三人是否应当对律师费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
一、撤销被告张某与第三人廖某花《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房产分割的约定;
二、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洪某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民法典实质性修改条款的法律适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及撤销权必要费用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本案系在2023年12月5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实施前判决的案件,现结合判决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本案例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案被告张某与洪某之间的合同关系虽然发生在2021年民法典实施前,但是,被告张某与第三人廖某花离婚系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根据此规定,可知,在其他法律未就离婚协议财产部分的约定是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对于本案,仍有三点可与各位分享:其一,在民法典出台前,对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是否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适用,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即没有争议;其二,本案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洪某的177970元实际系被告与第三人廖某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原告可以在(2021)赣0122民初3490号案件中将第三人廖某花列为被告或者追加为被告,将大大减轻自身诉累,当然原告也可以考虑另行起诉廖某花,由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其三,本案属于被告张某与其妻子廖某花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本案不仅可采取债权人撤销权思路,也可采取另行起诉第三人廖某花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或采取主张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无效的思路。
第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被告与第三人虽于2021年1月20日协议离婚,但是,原告系于2021年12月份委托律师调查时方发现被告与第三人离婚登记情况,故,本案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2021年12月开始计算一年,现原告于2022年2月20日起诉,并未超过一年行使期间。
第三,第三人廖某花是否需要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被告张某应当承担原告律师费,而第三人无需承担。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但是,此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故,原告请求第三人承担律师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