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载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阶段累计交纳诉讼费”,那么问题来了,实践中请求确认合同提前解除的案件,诉讼费是以合同总价计算还是以诉请中罗列的标的金额来计算?
案情简介
引文
2020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承租A公司位于某地的厂房,月租金30万元,按季支付,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0年5月至2035年5月。合同生效后,A公司依约将租赁物交付给B公司使用,但B公司仅交纳至2022年9月的房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于2023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的《房租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欠付的房屋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为120万元,实际应支付至腾房之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元,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4.案件受理费费、保全费由B公司承担。
按照以往,法院在接收立案材料的同时会对诉请中涉及到的金额汇总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比例计算出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那么结合本案,诉讼费应按何种基数交纳呢?
答案是合同总价,即5400万元。
正文
结合本案,我们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载明“无论是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被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针对涉及合同解除案件的诉讼费交纳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或司法判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7〕256号)第十条规定“对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标的额为案件诉讼标的额,据此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京高法发〔2014〕450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以合同总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辖终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合同纠纷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结语
由此可见,针对确认合同效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系按照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来收取诉讼费的,因此,在签订履约周期较长或者案涉标的金额较大的合同时一定要将解除合同的条款约定清楚,避免最终因确认合同效力问题而对簿公堂,进而增加诉讼成本。
王嘉莹 律师
中共党员,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2023年南昌市律师辩论赛团队三等奖、个人优秀辩手。从业期间,参与办理过多起民事和刑事的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境内及涉外执行案件;为超过二十家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及政府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