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1日,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在线上顺利开展刑事法小组部门法沙龙活动暨暑期审稿写作交流会。本次交流会由23级刑事法小组负责人孙天奕同学主持,通过全体编辑“共审一篇稿”的方式开展,旨在进一步帮助23级编辑提升审稿质量与写作水平,增强23级编辑对一审工作的深入理解。为便于整理,本次回顾将分为“经验分享”与“问题讨论”两大板块具体展开。
经验分享
1
王沛
2
赵佳胤
3
顾羽婷
4
雷皓翔
5
张馨月
问题讨论
王心怡:
当文章对学界主要观点进行总结时,只对与作者相关证论证进行总结,而不完全总结观点,是否需要考虑到论证周延性的问题,应该加以补充呢?论证的周延性应当如何界定?此外,在审稿过程中,在参考文献原文中寻找相关引用时,看其是否为“参见”或者引用符号是否标注正确,这属于一审工作的重点吗?而且在原文进行定位时,关键词检索不能完成原文定位,难以找到原文位置,这时应该如何认定呢?
连孟泽
针对文章周延性的问题,我认为应当在文章观点以外进行适当概括补充,列举完善,不必过多引述,详略适当即可。此外,在一审过程中,我对于作者引注内网站链接时效性存疑,这部分该如何认定?
孙天奕
针对心怡同学的第二个问题,我认为这一工作本身的范围较小,一审无需耗费太多时间,但全面细致的审查是必然的。
王亦心
从一审二审的审稿差异来讲,一审是“打地基”的工作,二审则更注重于价值与逻辑上的审查。一审在原文中找到的名词解释以及内容批注都对二审有着启示作用,而一审参考文献观点总结部分无需占用太大篇幅,着重总结评价即可。
赵佳胤:
在审稿过程中,我也存在一些疑惑:一是参考文献的数量问题,在文章引用了大量案例的情况下,这些案例是否能与参考文献提供同等的支撑力度?二是在审稿过程中,我发现一些文章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框架展开,但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部分实际上是杂糅在一起说的的,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看待?
雷皓翔
针对刚刚大家提出的几个问题,我谈谈我的见解。
第一是关于文章中网站链接时效性的问题。在文章的脚注中,我们要求在链接后附加访问日期,主要是为了确保链接内容的时效性。例如,如果链接内容是新闻,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新闻价值可能会降低。除此之外,另一个目的是需确认链接的真实性,以防在审稿时链接已失效,而作者提供访问时间则有助于证明其真实性。关于作者在2024年投稿,但访问时间为2023年的问题,我认为这并非大问题。审稿本身具有周期性,作者投稿与我们审阅之间存在时间差是正常现象。
第二是关于对文章局部地方产生的困惑,我认为在审稿时产生这些困惑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是学界普遍存在的问题,缺乏“逢写必引”的引用习惯。国外学者通常在非原创观点或结论时会明确引用,而我国学界尚未形成此习惯。其次,我们作为审稿人的专业知识不够充分,对文章中的专业概念把握不足,有些时候如果我们作为审稿人对某些概念感到困惑,可能需要从自身专业知识的角度进行反思。最后,可能是文章表述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如果大家对于文章局部存在困惑,我建议可以多关注前两个角度,避免对文章过度苛责。同时,对于这种局部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本质上不能作为定性一篇文章质量好坏的依据,审稿过程中应该更加立足于整体文章讨论的内容。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实证研究中具体方法的问题。法学界很多实证研究的期刊论文都不是采取实地考证的方式,通过线上分析裁判文书的方式往往是较为常见的方法,在这一点上,作为审稿人不应过度苛责。
第四,关于文章的结构问题,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部分粘连在一起是否影响对于文章整体质量的判断。我认为还是要结合文章具体进行判断。例如,刑法学界的一些文章,在作者提出问题之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部分就是粘连在一起的,作者在分析问题时很可能就已经把问题解决了。这涉及到法学论文的一些基本的写作的结构要求,建议大家阅读何海波老师的《法学论文写作》,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上是对于大家提到的问题的见解,谢谢!
结语
本次会议上,大家深入交流了审稿与写作的相关经验,并对于审稿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进一步增强了编辑们对于审稿工作以及论文写作的理解。我们相信,本次交流与讨论,能够对大家进行今后的审稿工作和论文写作有所裨益。至此,本次暑期审稿写作交流会圆满结束!
END
文字:罗睿佳 赵佳胤
文字责编:雷皓翔
排版:常茂源
责编:吴静娴
审核:王鹏飞 杨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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