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选摘 | 吴瑀:软法善治:反家暴协同解决机制研究

学术   2024-08-12 18:00   福建  



作者:吴瑀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

来源:《法学实践论丛》2023年第2期(总6期)

摘要

家暴问题成为中国基层治理顽疾,然硬法单一化、僵硬化的结构性缺陷使其难以满足基层多样化治理需求。软法柔和灵活的特性一定意义上弥补了硬法的不足,为家暴问题的基层治理提供了新方向。本课题组通过半结构访谈了解基层家暴治理现状,并基于326份有效调研问卷对居民家暴治理措施满意度进行确定性检验计算发现,基层家暴治理中仍存在偏重硬法而忽视软法纠治、居民对反家暴认知片面、社会组织治理效能低下的问题,为此本课题组对访谈结果以及问卷数据进行深度剖析,从协同治理视角,运用G1-熵权主客观赋权法,建立协同治理满意度评价的优化模型,并基于SFIC修正模型的主要架构,提出构建以妇联为主导、支持型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反家暴机制,坚持政府统筹安排、妇联内部纵横架构完善、多元社会支持系统建制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软法;家庭暴力;协同治理;SFIC模型;杭州

一、

调研概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分别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章程、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事实上,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软法存在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存在于各个层级的公权力机关之中。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纲要”(软法的一种)的形式指明了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也以宣誓性、倡导性的条文为家暴的审理提供指导。当下软法贯穿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各领域和环节。

01

背景与问题

虽然法治理念与妇女权益保障观念不断完善,但家庭暴力问题依旧是法治中国背景下社会基层治理顽疾。如今,我国家暴以硬法治理为主,即多由强制性法律规范之。2016年,我国首部规制家暴的专门性法律问世,确定了基本的家暴救济机制,规定了家暴强制报告制度,扩大了公安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各地亦陆续出台了反家暴政策与规章,反家暴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完善。然“硬法之治”治理家暴成效堪忧。2019年全国妇联抽样调查显示,2.7亿个中国家庭中有35.7%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施暴者为男性,受害人多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究其原因,首先,硬法的治理手段单一,固定的规范难以适应多变的现实情况,个体特殊性易被忽视。其次,诉诸国家强制力的治理手段成本高昂,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工作人员兼具法律知识与纠纷处理经验,而该类人才严重缺乏。最后,中国传统社会崇尚家庭本位而轻视个人权利,并倡导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在此观念的规训下,受害者羞于向外界寻求帮助。因此,把控硬法干预力度以达到惩罚与维护的平衡成为棘手难题。

软法与硬法在法律逻辑上错综复杂,法律功能上优势互补,法律规范上相互转化,家暴治理中,软法以其柔和、变通、低成本的特性弥补了因硬法结构性矛盾导致的治理缺陷。因而软硬兼施为我国解决公共问题的理想模式,在家暴治理领域亦如是。以激励性、少罚则、不具国家强制力的公共制度推动基层组织通过柔性方式处理家暴,社会专业机构为家暴救济提供对口个案援助,以济“硬法之治”“刚性之弊”。然软法虽包含大量本土性制度资源,其法律效力结构不完整、社会实效有限等问题不可忽视,亟待规范其创制过程并优化其实施路径。

杭州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先行地和“重要窗口”建设的头雁城市,在夯实软硬兼顾的治理基础、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进程中始终走在全省及全国前列。课题组选择以杭州为样本,开展实地调查,总结杭州在家暴治理这一老大难领域的先进经验,优化软硬兼施治理模式,以期为全国其他地区的家暴治理提供有力借鉴。值得注意的是,转塘街道人口结构多元,居民差异较大,能够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提供保证,且转塘街道位于家暴治理关注度较高的西湖区,其治理力度和成效在杭州市内均处领先。其中,尚德社区已形成线上线下联动、辅以多种配合手段的先进治理模式,堪为基层社区中家暴治理典范。因此课题组进一步选取转塘街道尚德社区为重点访谈对象,力求调研结果的科学先进性。

02

调研目的和意义

第一,挖掘一手数据,调研家暴软法实况。本报告通过电话调研、半结构式访谈与个案专访等形式,了解杭州市家暴现状,掌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主体运用软法治理家暴的现有程序、治理效果与改善意向;通过问卷发放、数据分析的方式,掌握民众对家暴软法治理的需求与意愿。

第二,分析问卷数据,计算治理满意程度。本次调研通过街道访谈和居民问卷调研的形式,探究居民对于家庭暴力治理措施的满意度,并运用G1-熵权主客观分析法,建立协同治理满意度评价的优化模型。

第三,选取典型案例,探索家暴治理路径。本次调研通过评估杭州市各区域家暴治理成效,选取使用特定软法措施治理家暴卓有成效的优质社区、街道进行深入调查访谈,对所得的文案资料、数据进行分类整理,探索家暴治理的高效路径以及政策实施的优化方向。

第四,归纳杭州经验,发展软法治理模式。本次调研归纳杭州模范社区的特色治理模式,总结其基层软法治理经验,构建可供全国借鉴推广的反家暴软法治理模型,以期进一步发挥软法作用以弥补单一硬法治理在家暴防治领域的不足,营造和谐的家庭与社会氛围。

表现情况,实时动态调整教育方案,立足学生,因材施教。

03

文献综述

关于基层软法治理中反家暴协同解决机制的构建,学界的研究主要围绕“家庭暴力的性质”“软法治理的意涵”以及“协同治理理论”展开。

该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于对“家庭暴力”范畴的认知。国家权力机构通常采取立法手段来规范“家庭暴力”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明确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然而,学界对“家暴”的认知存在争议:就对“家暴主体”的认知而言,主流观点认为家庭是两个或者更多的人一起分享亲密关系、资源,共同作出决定和产生价值的场所。西方国家常对“家暴主体”作扩张性解释,而东方国家则倾向于将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限定于狭义的家庭成员。例如,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认定的“家暴主体”为已婚配偶或有事实上的恋爱关系的成年人;而日本将“家暴主体”限定在现时的丈夫或妻子,包括事实婚姻,但不包含离婚后的丈夫和妻子、情人、订婚者。就“家暴形式”而言,除了争议较小的身体暴力行为外,“性暴力”也被一些国家的立法归入家暴。目前,国际上对“家暴形式”倾向于综合定义,主要包括身体、性、心理和经济上的暴力,通过恐吓、语言暴力、经济控制或阻止受害者做他想做的事等方式实现。

进一步探寻当下中国的家暴成因,多数学者认为应当进行多维度思考。在历史文化层面,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观念以及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家庭观念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思想温床。同时,家本位的文化背景及“无讼”观念——中国社会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无讼观念意为过道德教化、调解纷争种种手段,使社会达到没有纠纷和犯罪从而无须法律,或虽有法律而不用的“刑措”状态。

受此思想的影响,调解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机制,而调解又极其重视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族内部的宗法关系,个人的诉求基本上得不到实现,长此以往,生活在古代社会中的个人也就无意于追求个人权益的保障,不愿发生诉讼,这也就放任了家暴的发生。在治理现状层面,家暴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反复性,常因被划为家务事而为公众漠视,有关部门也较欠缺对家暴的重视,不严重即不干涉,受害者甚至对公权力介入私生活领域的行为采取抵触态度,导致诉讼时家暴难以被法官认定,从而进一步削弱家暴的规制力度。

有效治理家暴的社会分工仍在探索中。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引入了“社会团结”的概念,并将团结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机械团结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之上,而有机团结则是每个人都按照社会分工执行某种专门的职能。相较于机械团结,有机团结能够提升社会互动比率,使得人们相互合作,推动社会的发展。在涂尔干眼中,分工所产生的道德影响更甚于经济作用,产生团结感才是分工的真正功能。

该“团结感”的产生依赖某种介质,软法的“软约束”特性使之成为“团结”各分工主体的理想纽带。国内外学者多引用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所作概念界定软法——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它广泛而深刻地分布于社会治理领域,根据不同的作用主体,软法分为国家软法与社会软法,前者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行业或专业标准、没有明确责任条款的法律文本和法律规定,后者包括基层自治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社会自治组织活动规范或成员内部规范、党派内部的规章制度。国内有学者认为,软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机制与硬法不同,侧重反映国家意志

以外其他共同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其特有的“软约束力”,凭借制度与舆论导向、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依靠人们内心的自律和外在社会舆论的监督来发挥功能。因此,软法能够弥补硬法的结构性不足,推动公法结构均衡化,强化法律正当性,提高法律实效,降低法治和社会发展的成本。想要达到涂尔干所言的“有机团结”最终状态,不仅要搭乘软法之便,还需要构建合适的分工机制以达至协同治理的理想目标。涂尔干认为,社会劳动分工是发展的普遍趋势。劳动分工的最大作用不在于提高生产率,而在于功能间的彼此联结。目前,学界和政府已逐步认识到,社区公共事务不可能单纯依靠政府或某一个社区组织来完成,而是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合作协商机制来完成,即引入协同治理方式。

协同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滥觞于国外,理论基础是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于20世纪70年代创立的协同学(Synergetics),即“协同合作之学”。哈肯认为,“协同”是远离平衡的开放系统中具有差异性的组分之间相互协调、补充,自组织地产生出系统的有序时空结构和功能,或从一种有序状态走向新的更高有序状态的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子系统间的相互合作。2004年,多纳休(Donahue)正式提出“协同治理”概念,定义其为一种公私协同的治理方式,政府与社会主体分享自由裁量权,追求权威选定的公共目标。

随着社会治理问题复杂化、治理需求多样化,“协同治理”的概念意涵逐渐扩大。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指出,现在的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因而社会治理必须充分考虑环境和社会事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当下,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线性管理模式不能对复杂社会问题给出有效的解释和应对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管理范式。即我国社会治理不能单纯依靠政府从上而下的“单中心主义”治理结构,需要建立起以政府及社会组织为中心的多中心自组织协同网络治理结构,即多元化社会主体应加强纵向协同。结合艾默森·柯克(Emerson Kirk)的动态治理理论,高效的协同治理需要跨越公共机构、政府等以及公私领域等传统边界,加强社区间合作的“多伙伴治理”关系。

为实现社会功能的优化和社会治理效益的倍增,多元化社会主体需要建立社会治理的协同模型,以实现社会治理的自组织秩序。其中,与基层家暴问题协同治理相关度高,且比较有代表性的模型有以下三种:明尼苏达大学的Bryson、Crosby以及Stone三位学者通过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提出的跨部门协同(cross-sector collaboration)的分析模型;加拿大CEFRIO组织与美国奥尔巴尼大学共同提出的六维协同治理模型,主要为解决协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问题;美国加州大学的安塞尔和加什提出的协同治理的SFIC模型,其中一级指标包括起始条件(S)、催化领导(F)、制度设计(I)和协同过程(C),四变量下设具体的二级指标模型基本框架建构详见图1。以上三类模型皆具一定普适性价值,SFIC模型的分析与选择在后文第四部分阐述。

协同模型内各主体需要调动物质、信息与智力资源,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建立相互支持的非政府机构。哈佛大学Brown在1991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桥梁型组织(Bridging Organization)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中,他就桥梁型组织的相关要素进行了初步的说明,比如,价值与视野、资源、建立垂直与平行组织联系。到了2002年,他又发展性地提出了支持型组织的概念(Support Organization),其五项功能是:提升个人和组织能力;动员物质资源;提供信息和学术资源;在组织之间建立互相支持的同盟;在部门和部门之间搭建桥梁。与直接向普通居民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同,支持型社会组织是为某一领域或某几个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提供服务和资源,召集、促成所有组织一起工作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在社会复杂事务的跨领域协作治理中扮演着召集者、促进者和支撑者的角色,以形成成功的社会服务的规范模式和发展趋势。

     国内学者虽对协同治理的路径进行了探索,但在家暴的软法协同治理方面仍属空白,未形成体系化、本土化的协同治理的模型与评价体系。家暴软法治理机制内部的“多主体”主要指妇联、社工、民政救助等反家暴机构,其独立于政府与企业,致力于资源与信息整合,培养其孵化对象能力,促使其在社会中建立横向和纵向联盟的民间组织。通过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激励机制,或通过文化建设更新组织的价值理念,提升组织内部的专业团队建设和业务水平。

04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预调研阶段,课题组运用半结构访谈法,随机抽取杭州市7个区中30个街道进行电话访谈,初步了解杭州市反家暴治理现状,探寻杭州家暴治理典范,并为后续问卷设计和规则构建提供思路;运用文献研究法,课题组在中国知网、北大法宝等网站以“家暴”“软法”等为关键字进行文献检索,并最终对各领域研究现状和专家观点进行总结和归纳,明晰家暴和软法的相关政策、理论,获悉软法的相关政策支持与学理支撑、家暴治理现有理论与实践成果、基层协同治理理论成果等理论研究现状。

实地调研阶段,课题组运用问卷调查法,对多地区居民发放问卷,就民众对于家暴及其治理措施的认知程度进行半开放性讨论,以量表进行居民满意度调查,收集居民对于家暴治理的意见,并对问卷数据进行信度分析、效度分析、因子分析、灰色关联度分析、描述性统计分析,确保问卷数据真实有效。运用案例分析法,选择家暴治理特色鲜明且治理成效显著的杭州市转塘街道尚德社区作为典型案例,并前往当地实地调研。运用半结构访谈法,与转塘街道妇联主任和尚德社区妇联主任进行多角度交流沟通,明晰现阶段家暴基层治理基本流程与模式,结合当地家暴治理特色对家暴治理模式进行创新性思考。

调研数据处理阶段,课题组对问卷结果深度剖析,运用G1主观赋权法与熵权客观赋权法进行综合赋权,对杭州现阶段家暴软法硬法措施的治理效果满意度进行量化打分,结合客观问卷数据与专家主观意见,综合了解家暴治理诉求。

结合特定的研究方法,课题组依据调研目的意义、研究方向、调研对象与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厘清调研思路并进行调研。

二、

实证调研数据采集与描述



为明晰基层家暴治理情况,并为后续居民问卷制定与个案访谈问题设计提供可靠事实支撑,课题组先通过抽样对街道进行电话访谈,并对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相关关键词检索,为后续半结构式个案访谈与实地调研奠基。

01

预调研

1. 调研内容和目的

课题组随机抽取杭州市7个区中30个街道进行电话访谈,并对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相关关键字检索,初步了解杭州市反家暴宣传以及家暴问题治理现状,探寻杭州家暴治理典范,并依据现状合理设计居民问卷与面访问题,使后续调研得以获取最大程度有益信息。

2. 调研结果

课题组对各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关键词检索,结果显示“社区法律咨询”“社会公约”等关键词基数较大,以“社区法律咨询”为例,平均每区299.7起。但相对前者而言,“家暴救济”“家暴回访”等关键词出现频率较低,结合电话访谈得知“社区公约”中有关家暴部分提及也相对较少。关键词具体数量如下表所示。

课题组通过电话访谈得知了基层家暴解决的常规流程。反家暴事前宣传方面,主要由妇联开展讲座培训、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等形式推进。如上城区紫阳街道以及清波街道,以亲子活动或《反家暴法》等法律颁布周年日等为基点宣传反家暴理念,活动形式多样。家暴处理方面,由妇联与公安机关联动进行,妇联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报警信息上门调解。但部分街道居民只认可公安机关,而对妇联缺乏信任。事后回访方面,一般由各街道妇联负责,公安机关辅助,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线上线下双轨结合的方式进行。部分街道妇联还会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以助当事人更好解决家暴问题。以西湖区转塘街道尚德社区紫薇花心理工作室以及拱墅区拱宸桥街道的“阿范调解室”为例,后者两年共调解215起。

02

半结构式访谈

1. 深入街道了解家暴软法治理现状

除运用上述常规流程治理家暴外,“线上+线下”模式也在转塘街道内推广。线上以建立交流群、开设公众号为主,通过“云讲课”宣传反家暴思想与家暴救济程序。线下以开展普法讲座等宣传活动,建设“综治工作平台”为主。该平台下设平安办、司法所、人武部等部门,此类机构位置相近且沟通联系便利,可提高家暴案件处理效率。此外,该社区对“被家暴者”的后续回访措施较为完善。其根据家暴情况严重程度对回访对象进行分级,一般先采取电话沟通方式进行回访,电话回访不能解决的或家暴情况较为严重的,由妇联联系公安等机关部门共同上门调解。

妇联主席郭主任结合基层治理经验,认为转塘街道的家暴治理仍有改进空间。首先,邻里关系的疏离以及“家丑不外扬”的传统理念根深蒂固致使家暴具有隐蔽性。由于转塘街道外来人口较多,独门独户的现代居住形式等因素导致邻里来往较少,第三人举报家暴的概率较低,家暴的发现主要依靠当事人报警。第二,街道妇联人力物力不足,权力受限。转塘街道妇联目前只下设主席一人以处理事务,而人力物力的短缺也致使相关活动的举办有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2. 观察典范摸清基层治理逻辑

课题组通过进一步访谈转塘街道尚德社区方主任得知,尚德社区亦采纳“线上+线下”模式,线上运用“西湖码”解决部分社区问题,线下收到报警后,由妇联联合公安、平安办等组织上门解决。

尚德社区已构建了独特的家暴治理模式。方主任认为,和睦的社区氛围是反家暴软法举措实施的前提,因而社区高度重视社区文化建设,建立公众号普及法律政策,组织书法、舞蹈等兴趣小组丰富居民生活,凝聚街坊邻里。社区同样注重对居民的心理关怀。课题组了解到,杭州紫薇花心理咨询室已在该街道下设分部对家暴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治疗。专家对患者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后分级处理,继续治疗或转送其他机构。此外,社区内设微法庭,线上即可高效率解决居民的法律问题,微法庭内设社区调解员提供调节服务,降低司法成本。

03

问卷调查设计

1. 调研目的

为摸清杭州市各区居民对家暴的定义以及对家暴防治措施的了解程度,了解居民对软法治理家暴的治理期待,探寻软法介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课题组设计以下问卷并进行分区发放。

2. 抽样设置

本次调查的抽样框为杭州市六区(西湖区、上城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中的杭州市居民,共计90.12万人。结合指导老师以及资金时间方面的考虑,项目组最终将样本量确定为350份。

第一阶段:区及行政区抽取,从杭州市十区二县一县级市中随机抽取六个行政区

第二阶段:街道抽取,从每个抽中的区级行政区中随机抽取三个街道

第三阶段:居民抽取

在上阶段所抽取的社区中,依据性别,家庭状况,是否有受家暴经历,采取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主要调查对象——杭州居民,发放问卷共计350份,按街道人口比例分配问卷数额,进行实地问卷分发与数据采集,具体数量见下。

(1)数据预处理

第一,审核数据。面对收集到的问卷,在进行数据录入之前,调查团队先对问卷信息以及相关的数据进行审核,将未答完的问卷、有明显错误和矛盾的问卷,或者按某种特定规律进行填写的问卷视为无效问卷进行剔除,此类问卷说明调查对象回答不认真,所提供的信息是不可信的。本次调研问卷共发放358份,其中无效问卷为32份,最终有效问卷为326份,有效率为91.06%。

第二,数据转录。在问卷初步处理后,对问卷的内容进行解码并重新编码导入SPSS软件中,进行数据的录入,将定性数据定量化,其中多选题采用二分类方式录入。

(2)问卷信度分析

信度是指调查问卷所测得结果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问卷的信度越高,其结果可靠性越高。信度一般分为重测信度和内部一致性信度,重测信度是指同一群体前后两次测量的相关程度;内部一致性信度指问卷内部选项之间的关系,反映了问卷的有关题项是否测量了相同的内容或特质,通常用Cronbach's α系数或折半信度测量。分析调查问卷的信度是为了进一步考察问卷的可靠性与有效性,课题组采用Alpha信度系数来检测问卷的可靠性。

Alpha系数即Cronbach’s α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通常认为,信度系数应该在0~1之间,如果量表的信度系数在0.9以上,表示量表的信度很好;如果量表的信度系数在0.8~0.9之间,表示量表有些项目需要修订;如果量表的信度系数在0.7以下,表示量表有些项目需要抛弃。课题组对问卷中的对于家暴防治措施了解程度量表、家暴处理措施满意度量表做了信度分析,分析结果如下表3:

依据可靠性统计,得到克隆巴赫系数为0.782>0.7。说明调查问卷中数据可信度高,依据问卷采集信息真实有效,即本项目进行的一系列后续分析数据来源可靠。

(3)问卷效度分析

信度是效度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个问卷或量表如果没有信度,就没有效度;有信度,未必有效度;没有效度,信度再高也没用。效度是指调查问卷测量结果的有效性,即测量结果与试图要达到的目标之间的接近程度。为检验问卷量表测量结果与真实值的接近程度,确保所得结果的正确性与有效性,需要对问卷量表进行效度分析。

课题组将采用因子分析法检验调查问卷的结构效度,首先对问卷进行Bartlett球形检验和KMO样本测度,以检验各测量条目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当条目间相关性较高时,才适合做因子分析。通过KMO值判断数据是否适合因子分析后,结果如下。

使用因子分析进行信息浓缩研究,首先分析研究数据是否适合进行因子分析,从上表可以看出:KMO=0.887>0.6,说明量表结构效果良好,满足因子分析的前提要求,意味着数据可用于因子分析研究;Bartlett球形检验中,p=0.000<0.005,说明显著性高,研究数据适合进行因子分析研究。综上可得我们的实验与理论的一致程度较高,问卷具有较高的效度。

(4)受访者样本基本情况分析

有效样本中,男性样本数161个,女性样本数165个,分别占所有有效样本的49.39%和50.61%。男性受访者与女性受访者的比例相当,使收集的数据不会偏向其中一方。从年龄结构来看,39.3%的被访者年龄在18-30岁之间,79.2%的被访者年龄在18-50岁之间,青年与中年为主要受访者。根据街道预调研结果、2019年《反家暴社会组织现状和需求》调研以及全国妇联家暴数据统计,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在29.7%~35.7%之间,90%以上受害人群集中于已婚妇女群体,因此此次调查的数据与相关家暴问题研究报告的结果相契合。从受教育程度来看,53.7%的受访者拥有本科或大专及以上学历,近80%的受访者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受访者基本都有一定的自我思考能力,数据可信度较高。从婚姻状况来看,75.2%的受访者为已婚群众,属于受家暴的主要群体之一。

综上所述,问卷对各年龄段、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的受访者均有覆盖,结构多元。

(5)市民对家暴治理措施满意度分析

①因素关联分析

i 灰色关联度分析的基本原理

灰色关联度分析法是一种以各因素的样本数据为依据用灰色关联度来描述因素间关系强弱的多因素统计分析方法。若样本数据反映出的两因素变化的态势(方向、大小和速度等)基本一致,则它们之间的关联度较大;反之,关联度较小。

以下为灰色关联分析步骤:

第一步,确定分析数列

确定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参考数列和影响系统行为的比较数列。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数据序列,称为参考数列。影响系统行为的因素组成的数据序列,称比较数列。我们将市民对家暴治理的满意度定为参考序列,将影响满意度的因素定为比较序列。

设参考数列(又称母序列)为

比较数列(又称子序列)

第二步,变量的无量纲化

由于系统中各因素列中的数据可能因量纲不同,不便于比较或在比较时难以得到正确的结论。因此在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时,一般都要进行数据的无量纲化处理。

第三步,计算关联系数

第四步,计算关联度

因为关联系数是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在各个时刻(即曲线中的各点)的关联程度值,所以它的数不止一个,而信息过于分散不便于进行整体性比较。因此有必要将各个时刻(即曲线中的各点)的关联系数集中为一个值,即求其平均值,作为比较数列与参考数列间关联程度的数量表示,关联度公式如下:

第五步,关联度排序

ii 各因素对家暴整治满意度关联分析结果

根据市民对家暴治理体系各种措施的体验感与偏好度,对内容重复项进行适当剔除后,计算灰色关联度,得出各因素与满意度之间的关联程度。结果如下表7所示:

从上表可知,针对10个评价项以及326项数据进行灰色关联度分析,并且以满意度均值作为“参考值”(母序列),研究10个评价项与满意度均值的关联关系(关联度),并基于关联度提供分析参考,使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时,分辨系数取0.50。

针对本次10个评价项,寻求家暴庇护所的帮助的综合评价最高(关联度为:0.704),其次是运用家暴回访制度进行事后保障(关联度为:0.701)。可见根据真实群众给出的客观满意度评价中,软法在其中重要程度不容忽视,在后续反家暴模式探索中可以提供有益借鉴。

三、

家暴防治法协同治理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






四、

反家暴现有治理模式及其困境



通过上述实地调研与数据处理,课题组了解到现阶段杭州市已初步构建家暴治理模式,即以妇联、公安受理为主导,以民政救助部门介入为辅助,以社工机构介入为补充的多方协作机制。但该机制的治理得分并不高,仅为3.28(满分为5),可见该协作机制仍存有许多不足,课题组对其治理困境进行具体剖析。

01

现行主要治理模式

1. 以妇联、公安受理为主导

第一,妇联公安借助“线上+线下”模式进行普法宣传。线上由妇联公安利用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兴媒介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邀请公检法工作人员、律师等进行线上“云讲座”,以详细解读法律条文,同时例举获得公力救济的方法并鼓励受家暴公民维权。线下则制作并发放反家暴宣传册,利用社区公告栏张贴宣传海报并不定期入户宣传。此外,妇联还依托节日以趣味性的方式推动反家暴知识的普及,如举办反家暴知识竞赛等。

第二,通过个案对接提高家暴解决效率。公安接到报警电话后联络相应区妇联,由区妇联在家暴联动群内发布当事人地址、简要情况等信息,街道妇联根据区妇联所发布的信息联合派出所工作人员登门确认情况并针对具体情形作出处理,再汇总家暴处理情况反馈至区妇联。在后续回访阶段,街道妇联根据家暴严重程度确定回访频率以及回访形式,一般先采取电话回访,情况较为严重的或存在家暴复发现象的,由妇联联合公安等部门人员上门共同调解并在后期持续追踪。

2. 以民政救助部门介入为辅助

2015年民政部门联合全国妇联出台《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民政救助部门设立家暴庇护所的义务。家暴庇护所作为公力救济机构,具有较高的群众信任度与安全保障度,可在紧急情况下为受害者提供临时救济。杭州现有家暴庇护所8处,可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必要及时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服务。

3. 以社工机构介入为有力补充

首先,基层自治组织参与部分治理。课题组通过调研得知,妇联除联合公安外,还可借助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力量进行家暴治理,社区可借助由平安办、司法所、人武部、各村社共同建设的“综治工作平台”共同处理家暴案件,保障居民安全并维护治安。

其次,除妇联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为家暴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服务。课题组访谈得知,部分社区已引相关机构入社区并为住户提供相应的家暴法律、心理咨询等。社区与心理咨询室可建立合作关系,将需要接受心理、婚姻咨询的受害者对接经验丰富的咨询师,若仍无法解决受害者心理问题,则将其转接专业医院进行治疗。同时,社区还可联系律师事务所,设置流动公益律师站点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杭州市转塘街道尚德社区为例,其运行模式见下。

02

现有治理模式的主要困境

本课题组通过预调研得知,目前杭州市家暴报警数量仍较大。2021年1-6月,西湖区转塘街道排查、回访曾报警的家暴案例118起,拱墅区祥符街道174起,其中90%~95%受害者皆为女性。且现阶段仍有53%的居民认为当前家暴治理成效一般,仅有20%居民对当前家庭暴力治理成果感到满意(具体见表14)。经问卷调查与研究分析,本课题组将治理困境归纳如下:

1. 偏重硬法而忽视软法纠治

课题组通过访谈街道负责人得知,目前硬法治理为解决家暴问题的主要手段,杭州市大量家暴报警案例便为有力例证。而软法领域的家暴治理措施也并非空白,例如《反家暴法》与相关《通知》《办法》《指导意见》等中的软法举措不胜枚举。但课题组在预调研中发现,首先,其中关于反家暴的规定多为宣誓性条款。如《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规定“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此类条款没有规定对受家暴者具体的救济手段以及对施暴者的惩罚手段,缺少执行力与威慑力而流于形式。其次,此类反家暴规制举措单一化、碎片化。课题组通过对政府门户网站中的家暴软法治理的具体关键词检索(详见表15),发现“家暴救济”与“家暴回访”的出现频率较低,且各类举措间缺乏有效联结,偏机械化,或只是针对个别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而非将反家暴治理作为动态过程从而联结碎片化社会组织分工。综上,软法措施虽客观存在,但由于法律规范模糊、组织分工碎片化,导致软法家暴的协同治理仍处于起步阶段,未能有效支撑现有软法措施的推行,软法的纠治作用被大大削弱。

2. 居民对于家庭暴力认知片面

居民对家暴认知片面。首先,居民对家暴的表现形式缺乏清晰界定,在判断时易产生偏差。91%的被调查者认为家暴主要体现在使用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以及精神冷暴力上,仅30%的被调查者认为婚内控制欲过强、婚内强奸、性虐待亦在家暴范围内。其次,居民对家暴所持态度深受家本位传统观念影响,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0%左右的居民认为家暴属于家庭内部私事,外人不便干涉。这一现象反映了居民未树立反家暴的思想共识,且较为抵触外界关注和介入家务事。

居民视角剖析家暴软法治理之不足。关于家暴的防治措施,被调查者对列举措施都有一定了解,其中认知度较高的治理措施主要为传统治理方法,例如国家机关、社会自治组织治理,但对于新兴基层软法治理措施例如建立社区内部共享失信名单、建立家暴回访制度、成立社会救助机构和专业工作室等认知度较低。此外,调研数据还显示,有71.51%的被调查者将法律法规不完善视为导致家暴防治不足的原因,但同时又有62.29%的公民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其了解家暴防治措施的主要来源。因此目前家暴治理中软硬法都未能充分实现其效能,难以切实解决家暴治理难题。


3. 社会组织治理效能低下

(1)妇联本身结构性缺陷

首先,街道妇联人手不足而负责事务庞杂。部分受访的街道妇联甚至只有主席一人,囿于人手限制,许多反家暴工作难以推进落实。且基层妇联工作人员虽经验丰富但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开展反家暴工作常多依赖主观感受和过往经验。其次,妇联资金不足致使举办反家暴活动有心无力。调研结果也显示,有52.79%的居民反映家暴防治工作中的事前宣传不到位。且资金限制也使妇联难以与其他社会组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再者,有18.44%的居民认为妇联等传统社会力量干预力度不足,在一定程度表明妇联作为社会机构,其职权范围有限,各阶段的工作高度依赖公安等执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从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调解作用。有43.85%、42.18%的居民通过妇联的宣传以及与社区联合举办的反家暴讲座与其他普法活动了解家暴防治措施,表明妇联是家暴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然而实践中的诸多限制使得妇联对家暴案件的解决力与自主性大大降低,不仅削弱了反家暴治理效果,也动摇了群众对妇联的信任基础。

妇联与其他社会组织间更多存在职能重合而非职能互补。妇联会派遣下属工作人员上门调解,而社区内部同样设有专门调解员;妇联与公安联动解决家暴问题,而社区同样设有平安建设办等机构解决家暴问题;妇联与社区共同负责家暴治理,但是部分街道负责人却不了解现阶段家暴治理情况需要询问社区……诸如此类,职权范畴重合易导致治理主体间合作效率低下,责任推卸,课题组电话访谈时遇到了街道工作人员也不知晓由谁主导家暴问题处理的情形。治理主体间基于反家暴的共识而团结联合,却未实现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资源共享,仅停留在治理主体间机械团结阶段。

(2)基层自治组织服务层次低

社区治理范围广泛,涉及事务庞杂,反家暴服务由于缺乏政府资金支持和社区资源投入而在社区服务中占比较小且服务层次低。大部分社区基层治理模式架构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综治工作平台”,其对主体进行的分类通常仅限于儿童、老人、家庭,而主要受害的妇女群体尚未被归类至特定社区机构,其问题通常转接妇联解决。基层自治组织或机构主要联合妇联参与前期宣传工作,后期则介入较少,作用有限,其与妇联间并未形成明确分工,更多是基于反家暴的共识而进行问题解决,浅层次的合作方式导致基层自治组织反家暴服务层次低。

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提供救济的主要平台,社区救助站难以在反家暴中发挥实际效用。据新华网2020年的报道,近年来多地家暴庇护所处于低入住率的尴尬境地,故社区救助站承担了救助家暴受害者的主要责任。而社区救助站又不同于家暴庇护所的专门救济,其将流浪乞讨、精神疾病人员等同列为救助对象,掣肘于资金、专业人员短缺,面对受害者的求助,机构间互相推诿,救助站只能暂时提供基础物质生活保障,建议求助人报警或起诉解决后续问题,而无法提供如专业的心理、法律咨询等多样态服务。

(3)社会力量协同程度低

首先,服务资源整合效率较低。家庭暴力事件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相较于普通社会问题,更需要各机构之间进行紧密合作,使得心理、医疗、法律等多方社会力量与资源共同介入进行协同治理。换言之,这要求不同部门按照社会分工执行某种专门的职能,以达到有机团结的状态。然而目前不论是民政救助部门还是妇联及社工机构所能提供的反家暴服务都极为有限。除各服务主体的服务内容片面且重复外,还存在妇联和民政受限于行政化弊端的问题。种种原因导致反家暴服务型资源紧密结合的困难,难以达到各机构间协同治理的状态。

其次,行动主体合作程度不高。家暴的解决需要民政、妇联等具有一定权威力量组织的强制介入以及专业的社工机构进行的行为矫治与心理疏导。妇联以及一些社工机构虽尝试联动其他部门的社会资源,但由于主体间具体分工机制的缺失,各部门职能趋同,其合作仍停留在机械化整合社会资源的阶段。这也就意味着有机团结的反家暴治理协同机制的缺失,导致行动主题合作程度低,家暴治理成效差。

五、

软法治理背景下反家暴

协同治理新模式建构



《反家庭暴力法》与2017年《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中均有关于多机构协同治理家暴的相关规定。《反家暴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各有关方面的合作机制。这为家暴协同治理提供了制度基础。然而课题组成员在对基层妇联工作人员的调研中发现,妇联等基层自治机构面临诸多问题,各部门间协同治理机制并未形成。由于各部门间分工机制的不合理,各部门服务内容片面且重复,家暴治理中无法实现有机团结的状态,仅能对社会资源机械性的整合,导致家暴治理效率低,成效差。因此,亟需建立新型家暴治理机制解决基层机构家暴治理的政策和资源问题,并制定合理的约束机制,推动家暴问题各组织间协同治理。

01

SFIC模型的修正与阐述

现有具有一定普适性价值的模型中,有以下三种可以适用家暴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加拿大魁北克省一组织(CEFRIO)和美国奥尔巴尼大学政府技术中心提出的六维协同模型。然,该模型最大问题是单线运行,而协同是个动态的有机团结的过程,协同主体间互动学习、功能互补。其次是明尼苏达大学的Bryson、Crosby以及Stone三位学者通过文献研究与案例分析,提出的跨部门协同的分析模型。但模型对于协同过程描写较为简单,并且要求已存在信任网络基础,未契合现有情况。最后是SFIC模型,尽管SFIC模型具有良好的可调节性和广泛的应用面,但其运作机制仅是一个单向度的内循环过程。其内部的环形结构虽然可以体现主体间相互学习合作的特性,但是还是较为简单,协同治理需要有机团结的社会分工,而模型中主体间无法体现功能互补的特性。实际决策中,协同动力与协同行为需反复调整、平衡,相互影响制衡,促成二者内部因素的双向动态交流。同时,SFIC模型具有封闭性。该模型的建立主要基于文献资料和实证案例分析,未能考虑到外部因素的动态变化,将协同治理放入具体的环境中并考虑其与外部环境的互动至关重要。

因此,结合实地调研成果,课题组对SFIC模型进行了结构完善与内容扩展,将催化领导(I)与制度设计(F)相融合并外化为“外部因素”,设置于内生性因素外,对协同模型进行有益补充。

结合问卷调研与半结构访谈,归纳分析现有家暴治理主要模式并剖析现存治理难题后,课题组通过查阅文献,了解到SFIC模型在协同治理中的普适性意义,对基层家暴问题的软法治理具有相对价值。课题组在SFIC基础模型架构上对其进行提炼与优化后得出SFIC修正模型,并对模型中的起始条件、外部因素、协同过程、协同效果四变量于实践中的具体意涵进行探究。

家暴问题的SFIC修正模型的启动需要起始条件的催化。起始条件的前提性因素是主要参与主体间(政府、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居民)权力资源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家暴治理困局。而另一使起始条件发挥模型启动作用的内生性因素是参与主体间的合作与冲突史。家暴问题中,《反家暴法》中的协同联动措施,民政救助部门下设的家暴庇护所以及妇联公安联合执行的家暴告诫制度等都体现了政府公权力对于家暴问题基层治理的一定支持力度,但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间权力范围模糊、行政权力未下沉都导致主体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现实困境以及政府的支持成为模型的矛盾性前提,在对立中共同促成协同过程的启动。

家暴治理协同过程启动后,其内部呈现协同动力与协同行为双向循环模式。协同过程的主体是社会型支持组织,而协同动力的生成正基于支持型社会组织间信任机制的构建。帕特南1993年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明确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以软法为各支持型社会组织间润滑剂,通过完善软法的创制过程与落地执行,以加强软法的正当性与确定性,从而重构软法内在诚信、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建立家暴治理的社会信任网络,而支持型社会组织间的信任网络将有效推进协同行为。协同行为,即家暴治理流程中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模式共建,支持型社会组织通过协同行为,解决其社会组织自身的资源信息限制产生的治理失衡问题,并在资源共享中夯实合作信赖基础,进一步增强协同动力,从而实现协同过程内部的良性循环。

外部因素影响SFIC修正模型的运作全过程。结合前期调研成果,即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传统文化影响、居民反家暴认知水平低的社会现状导致的家暴治理难题,在SFIC修正模型中,外部因素中的内在变量主要为“法律政策”“历史文化”“居民认知水平”三部分,通过外部软法、硬法的推进,社会平等观念的树立,居民间反家暴宣传的推进等手段,以期逐渐转变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传统家庭观念,纠正居民对于家庭暴力及其解决方式的偏差,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家暴问题治理满意度,构建反家暴软法治理体系。外部因素在模型运作中时刻影响协同动力和协同行为,且进一步反哺协同过程,最终达成良好协同效果。

家暴基层治理的SFIC修正模型的最终协同效果是构建以妇联为主导、支持型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反家暴机制。协同效果受起始条件、协同过程、外部因素三变量的影响,同时又对协同过程存在反馈机制,使具体协同过程可以根据实际协同效果进行调整。

02

家暴治理中支持型

会组织服务网络的构建

改良模型的有效运作,需要作为治理主体的支持型社会组织合理安排分工,优化协同过程内部机制,形成政府统筹,妇联分级,多社会组织联动的反家暴“一站式”服务体系,促进协同动力与行为的协调与再生。

1. 政府统筹推进行

服务型政府治理模式与参与式政策制定模式的建构开启了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新路径。服务型政府的价值理念以一种内化的方式渗透到其治理模式的选择中,以寻求公共利益与共同体普遍共识为目标的协同治理便具备了强大的生产力和驱动力。

在职能关系方面,协同治理不是政府从社会治理领域完全退出,而是政府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与合理安排引导社会组织积极进入,即可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统筹推进。政府政策本身作为课题组SFIC修正模型的外部因素之一,将搭乘软法之效深刻影响模型内部,放大协同治理效果。根据问卷数据满意度灰色关联分析中各因素占比(详见表11),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反家暴宣传与治理工作,支持反家暴专门工作室的落地运营,统筹安排治理主体,为软法的扎根落实提供持续动力,充分发挥协同治理效能。

在利益关系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应突出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主体间关系,以实现共同追求的公共利益。政府若想借助社会组织解决家暴治理难题,则除政策扶持外,政府还应为软法体系的构建向社会组织提供资源支持。2019年《反家暴社会组织现状和需求》调研中提出,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反家暴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财政支持可调动基层软法治理主体的工作积极性,也可保障治理全过程物力的投入稳定性,如完善庇护所服务机制,确保家暴回访的及时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等,从而实现部分与整体利益的协调统一。

2. 完善妇联内部多层级架构

作为社会组织中家暴治理的主力军,妇联将是优化的重点对象。在此SFIC修正治理模型内,妇联可凭借与政府高度关联的政治优势,健全的组织结构体系以及动员外部资源的能力等,引导不同层级的妇联主体协同配合、合作共治,在厘清内部架构基础上,协调分配同级妇联的资源,形成有效的功能互补机制。

首先,妇联应明确其三层级治理架构。由于不同层级妇联的功能作用具有异质性和互补性,市妇联统筹安排、区妇联区域协调、街道妇联落实落细,层级间功能协调且互补,方能实现妇联内在体系的有机团结。

由市妇联进行全市总体协调。妇联的整个体制运行都贯彻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这也就决定了市妇联在反家暴体系构建中的统筹地位。市妇联需制定符合杭州市情况的方针举措,推动反家暴各类社会资源区间流动。其次,由区妇联承接市妇联方针指示,对接街道(镇)妇联。区妇联作为连接市以及街道妇联的枢纽,需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及时分析并汇总各街道家暴数据变化及趋势,合理配置区域资源。最后,由街道妇联直接对接家暴家庭,并及时反馈至上一层级。街道妇联作为能够直接深入群众的社会组织,应当继续与民众保持紧密联系,及时总结经典案例,挖掘治理经验,反馈至区妇联进行汇总。

同层级妇联应加强组织优势,形成横纵交织的治理网络。同级妇联在职能上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地区间存在差异性,不同主体仍可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合作交流,实现资源、信息互通有无;取长补短,针对区域实况,形成各地家暴治理特色模式。

通过完善妇联内部多层级架构,实现自上而下,纵横交错的组织机构体系,可使相互分化的妇联组织强化组织意识,同时促进各个部分的有机团结与良性互动,为家暴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3. 构建反家暴社会支持系统

反家暴支持系统的构建主体为支持型社会组织。支持型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与企业,致力于信息资源整合,孵化培养对象能力,在社会中建立横向和纵向联盟,妇联即为典型。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联系妇女和发挥妇女作用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及话语权。由政治角度观之,妇联是改善妇女地位的全国性政策机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做好家庭工作,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是党中央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任务。”因而妇联相较于其他群众团体或社会组织,有着更为丰富的资源优势与公信力。由组织角度观之,妇联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完整的组织结构。而课题组也通过访谈得知,当妇女遭遇家暴或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妇联会成为其寻求社会救济的首要选择。

基于此,课题组选择妇联作为反家暴“一站式”服务枢纽,与家暴治理中其他支持型社会组织、公安、民政救助部门共同构成协调家暴问题治理主要体系。

各主体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应将软法之柔和灵活性与硬法之权威确定性融会贯通,政府人才与社会人才共举,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双轨协调,推动基层共建共治反家暴“一站式”服务的常态化,该服务的主要运作机理详见下图。

妇联纵向深挖反家暴治理逻辑,横向联动社会支持型组织参与宣传。反家暴宣传应区分宣传主体,找准不同群体知识盲点,从心理、法律、婚姻家庭等方面精准切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反家暴宣传系统。妇联还可发挥横向协调功能,联合社会组织开展性别讲堂,努力营造性别平等、家风和畅的社会氛围。

妇联公安紧急合作联动,分层级解决家暴问题。目前寻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者行政处罚仍为居民的首要选择,其指标权重也占有17.88%。在现有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妇联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的合作联动,包括前期报警情况的汇总传递以及后续回访工作等。此外,妇联和公安机关可共同开展反家暴专项培训,以不同视角分享家暴治理经验,彼此磨合,不断完善妇联公安联动执法机制。

妇联家暴庇护所共同救助,提供立体化庇护支持。由前文满意度灰色关联分析可知,寻求家暴庇护所的关联度高达0.704,位居第一,可见居民偏向寻求家暴庇护所的救助。而摈弃单一化、扁平化,构建立体化的家暴庇护所服务模式机制也是软法发挥实效的核心步骤。庇护所在满足被害人基本的物质需求外,还应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以提供其他公共救助,如联系各基层自治组织、相关社会机构提供心理、法律咨询等。

其他支持型社会组织进驻社区,优势互补,长期共治。在问卷数据的灰色关联度分析中,妇联和社会自治组织的治理、宣传与专门工作室的调解位居前列,其关联度分别为0.673、0.664,该调研结果为模式探索提供有力例证。即妇联可引专业心理咨询室、法律援助机构等社会组织入社区,以填补社区家暴治理的专业空白。

搭建反家暴线上平台,建构治理服务网络。据调查,杭州市西湖区已率先推出可实现基层基础服务的“西湖码”。改良模型的协同过程将在此基础上,增设有关婚姻家庭的心理、法律咨询,提供线上调解(社区线上微法庭),也可专设街道社区反家暴微信小程序,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地救助家暴受害者。

03

家暴问题软法治理的优化路径

软法作为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其与硬法在法律逻辑上错综复杂、法律功能上优势互补、法律规范上相互转化,能够弥补硬法治理之缺憾,因而蕴含软法柔和、灵活的治理精神的软硬共治模式是我国公域治理的理想模式。课题组结合前期调研成果与SFIC修正模型,就家暴治理中软法的优化路径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政府与社会主体、各社会主体间的信任关系。从认知维度出发,信任以交互的正确认知为基础,是行为者身份和行动的合法性前提。从期待维度出发,行为者行动合法性来源于他人期望值的赋予和他人期望结果的实现。从赋能维度出发,受信者身份和行动的合法性来源于施信者的接纳、授权和委托。此三维度基础上建立健康信任关系,方可持续推动主体间的合作互助。当前,家暴治理尚未建立起多方一致认可的制度规范,导致主体间信任关系错位。另外,基层妇联职权有限、其他社会组织间资源信息难以共享,进一步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政府应移转部分社会资源于社会组织,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以维护自身权威,而社会组织间则推进资源共享、通力协作,以资源利益为纽带,诚实平等对话为核心,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回应政府期待,由此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各社会组织间的反家暴治理信任机制。

在信任机制建立的背景下,应进一步规范软法的创制程序。软法作用于更加广泛的公域治理,应具有同硬法一致的平等公平的普适性法律精神内核,而其制定与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民主协商性。社会契约论角度观之,法律的正当性源于人民的意志,软法这一基于公众合意达成的法律创制应当拥有广泛多元化的制定主体、开放透明化的制定过程、自由平等化的协商过程。然调研中课题组发现,有关家暴问题的软法创制过程的随意性、协商性、开放性、主体多元性也易使其缺乏法律理性内核与社会公信力。通过规范软法的创制程序,明确软法创制主体、创制目的、创制过程等以筑牢软法理性基础,解决现存的创制主体权职不明、创制动机不纯、创制过程封闭等问题,推动多元社会治理主体间平等对话、充分协商,夯实软法的公信力基石。

在规制其创制程序后,治理主体在实践中需充分发挥软法效能。软法的执法主体多样,执法方式灵活,如建议、指导、沟通、资助、奖励、调解等柔性模式。在家暴治理过程中,软法不应仅设置为硬法的拥趸,更应在除硬法外的独立运作空间内发挥独特作用。保持“辅助法”与“平行法”定位的前提下,首先或尽量使用非强制性的柔性手段处理家暴。在治理思想方面,中华传统文化强调合作、注重和谐、淡化对抗的内核与软法的内在精神相合,因而软法本土化应用有传统思维习惯的支持。在统筹治理层面,应响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移转至相关社会组织,减小软法落地阻力。在治理方法层面,软法应增进主体间柔性互动,以契约类、建议类、付类与合意解纷类等丰富治理方式。由于传统管理型政府思想根深蒂固,实现完全的软法自律需较长的过渡期,因此,可针对软硬法的不同层级来设定不同的审查机构和审查机制,互律与自律并行,强制义务与非强制义务并用:在组织内部治理层面,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增强行为自律,提升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纠错功能;在组织交互治理层面,为保障软法之治提倡的良性互动,社会各主体间应相互作用、交互影响,各方利益彼此渗透,并进行相互监督,共同构筑成一个相互关联、充满活力的管理网络。

推进软硬兼施是政府服务现代化转型的重要举措。在社会公共治理趋向于复杂性与综合性问题解决,非政府职能未能有序移转至社会组织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导致了政府行政结构混乱、治理内容冗杂、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等问题。而在硬法机械化框架下,政府开放资源,以资源、信息、职权等因素联结各社会组织,制定基于合意的主体间协作条款,建立社会信任机制,推进多领域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协同治理,使得软法得以在硬法规训范畴外发挥柔性作用,从而进一步整合碎片化行政职能,优化行政结构,在高效调动社会资源的同时推进政府行政权力下沉,实现现代化公共治理的转型。

六、

结语



基层家暴问题治理中,仍存在偏重硬法而忽视软法纠治、居民对反家暴认知片面、社会组织治理效能低下等问题,家暴治理的多元主体社会支持系统亟待完善。该社会支持系统应当以政府为统筹,妇联为枢纽,联动基层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推动发展“一站式”反家暴协同服务,通过相关社会组织进驻社区介入基层反家暴治理与平等参与基层软法体系建设的方式,进一步吸纳社会资源入社区,最大程度整合政府与社会资源,使治理权威性与柔和性并重,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双轨协调,政府人才与社会人才共举,推动构建基层共建共治的协同治理常态化机制。对软法在家暴问题中适用模式进行探索与展望,在基层实践中研究软法精神内核与理性品质,坚守法治精神,推动中国公域治理走向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从而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维护社会正义和人类福祉。


文字:吴    瑀

排版:王    沛

责编:吴静娴

审核:王鹏飞 杨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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