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总结 | 环境公益诉讼之探讨

学术   2024-08-22 18:01   山东  
环境公益诉讼之探讨










2024年8月12日晚,《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宪行人权小组暑假学术沙龙活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在小组负责人李佳睿、林宇轩的组织下以线上讨论的形式展开。沙龙结合王明远老师的论文《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以“环境公益诉讼之探讨”为主题,展开思考与讨论,《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宪行人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首先,主持人就王明远教授所著《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进行发言。她认为本文讨论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重点分析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境公益保护中的角色与关系。文章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因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面临多重挑战,包括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风险。为应对这些挑战,我国强化了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但此举易导致司法权超越职权范围,破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理分工。

文章回顾了西方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夜警国家”到“福利国家”,再到“风险社会”的变迁,行政权不断扩张以保护公共利益,司法权则监督行政权。文章认为,现代环境公共事务复杂,需以环境行政为主,结合司法监督,避免司法不当干涉行政。

最后,本文谈及我国应明确行政权在环境公共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并发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向。此制度能更有效制约行政权,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过程,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PART 1   

与谈分享  





1
豆嘉译

大家晚上好,我想就“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发展过程中如何高效发挥司法权主导作用”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简要的分享。本次沙龙主题文章中提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一些挑战虽然是潜在的,但如果不能在制度设计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回应,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必然会受到影响,不仅不能推动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反而会引起诸多争论和问题。基于此,在初始的制度设计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两个方面对这些挑战进行了回应:一是强化了司法权,明确了司法机关在诸多参与者之中的主导地位;二是要求行政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借用行政机关的行政资源。由此可见,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对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主导性作用。

文章当中也提到发挥司法权主导作用的一些路径和举措,比如在受理问题、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原告自认的限制、调解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明确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另外,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以及执行中对司法机关的配合义务从而进一步强化司法权的主导作用。然而,强化司法权的设计在加强环境公益保护的同时也使得裁判的权力转为了执行的权力,为民事诉讼程序抹上了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使得司法机关极易超出其职权范围,在实质上侵入和超越行政权。因而文章作者给出的解决路径是首先要在逻辑上解决环境法治中司法权和行政权及其相互关系应当遵循何种法治基本原理和要求这一基本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有一些观点与本文作者相互印证和补充: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发展中要高效发挥司法权的主导作用,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第一点,明确司法权的界限与职责。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立正面以及负面清单制度,清晰界定司法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具体范围和职责,明确法院在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环节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司法权的行使有法可依、规范有序,避免权力滥用或权力缺位。在这方面还可以建立更加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培养和组建专门从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的法官队伍,提高其环境科学、生态学等专业知识水平;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集中审理此类案件,形成专业化的审判模式和经验积累,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一举措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章中提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容易遭受异议这一现实挑战,减轻司法机关所承受的来自其他多方面的压力。

在司法机关司法权力的内部运行方面,需要强化证据规则,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困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完善证据规则,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允许采用专家意见、科学研究报告等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确保认定事实的准确性。

其次,推动司法能动创新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长远举措。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司法机关应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根据实际情况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例如,采用生态修复令、环境禁止令等新型裁判形式,确保环境损害得到有效救济和预防。除此之外,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也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内部监督通过审判管理、案件评查等方式规范司法行为;外部监督为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合理的范围和框架下运行。此外,加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公开力度,通过公开庭审、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增强司法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同时也起到宣传环境保护法律和理念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加强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并不是对司法主导的挑战,而是更好发挥司法权主导作用的必由之路。与环保行政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执法协作等领域的相互协作,在环境监管、环境标准制定等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从而形成司法与行政的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最后,促进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实质路径在于引领社会价值导向。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以上便是我与谈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

2
李卓雅

大家好!我本次与谈主要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背景、国际惯例及借鉴要素展开分享。

首先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背景。

公益诉讼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权以补救组织机构的不周密。现代的公益诉讼制度被普遍认为诞生于美国,如1863年美国《反欺骗政府法》、1890年《谢尔曼法》和1914年《克莱顿法》等。而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于英、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开始尝试。美国在1970年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中首次创设了“公民诉讼”的概念,该法律规定,为保护自然资源等不受污染和损害,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都可以提起诉讼。英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英国的《污染控制法》为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在德国,1979年,在州内的《自然保护法》的修订时,赋予了环境团体公益诉权,开启了德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先河,此后德国在全国范围逐步确立了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制度。

接下来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与修订完善。

我国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学者指出:所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不明确,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具备操作性。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明确了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等。

2017年4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明确了司法过程中的争议解决办法和细则。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分别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民法典》也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更多依据。《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1290—1235条)中对于责任认定、赔偿原则等细节做出了规定。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形成了如下架构:(1)由检察院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2)社会公益组织﹙NGO﹚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3)公民作为原告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4)由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是目前我国学界呼吁借鉴的公民诉讼。

20世纪中叶,世界各地公害事件接连不断发生,“八大公害”事件中发生在美国的公害事件就有两起。公害事件所导致的痛苦和不安,让公众产生了一种生存危机感。公众为了安全和健康地生活,掀起了反污染环境运动。请愿、游行、示威、抗议只是环境运动的一个方面,在法律上,其表现为民众要求扩大起诉资格。美国参议院应此趋势,于1970年《清洁空气法》中特别加入公民诉讼条款,赋予民众借助联邦法院督促执法的权利。自此,公益诉讼制度萌芽。

美国最高法通常认为,原告仅能对关乎自身利益的争端提起诉讼。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官吏出现违法行为时则可由国会确立“总检查长”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或制定法律以授权私人、团体、组织提起诉讼,从而制止官吏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情况下,作为私人、组织、团体提起诉讼,需要一个诉讼动力(资格),即自身的利益也包含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中,又由于诉讼资格与利益大小无关,因而公益诉讼中往往私人利益小,公共利益大,由此“公民诉讼”“公益诉讼”正式确立在“私人检察官”理论之上。

美国的公民可以依法就企业违反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主管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美国公民诉讼不论是针对排污者的诉讼还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诉讼,都不是公民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以下元素:

1.美国通过立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所以得到充分发展,在于美国《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一系列专门立法的规定,再加上判例的进一步解释,使公民诉讼得到完善。我国也可专门出台法律进行规范。

2.对政府机关非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按照美国公民诉讼制度,除了自由裁量行为外,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可以成为公民诉讼的对象,不论其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

3. 公民诉讼通常由公民团体发动。美国的公民诉讼事实上很少有公民个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大多数公民诉讼是通过公民团体即环境保护团体进行的。即使没有现成的团体,他们也会临时成立团体或者协会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我国环境保护公民团体的发展与其应当担负的使命是极不相称的,推动公民诉讼的发展首先需要大力发展公民团体,特别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公民团体,培养成熟的公民团体,并将公民团体作为公民诉讼的主要的主体,进而使公共利益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我国虽然出现了一大批社团组织,但人们对这种团体的重要性以及团体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作用认识不够,因此要大力发展与推广社会团体。

4. 公益诉讼制度应注意保护公众参与执法与监督的积极性。为了保护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公民诉讼制度规定的诉讼费用应由占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负责。中国老百姓本来就有不愿意“管闲事”的传统,如果再让其个人掏腰包打公益诉讼的官司,恐怕不是长久之计。因此,政府应出面给予补贴、保障,降低公民诉讼成本,保护公民诉讼的积极性。

以上,感谢!



   PART 2   

问题讨论  




1
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中多元主体衔接合作问题





罗睿佳

民事公益诉讼包括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损害赔偿之诉和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我这里主要从不同诉讼主体利弊出发探讨各主体衔接合作的必要性。

首先,以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社会利益为宗旨的环保社会组织是最主要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毫无疑问,环保社会组织最能代表公益诉求,然而,环保社会组织由于其本身性质问题而在诉讼中面临种种困难:第一,中国在社会团体管理上实行的行政许可主义和双重管理体制,导致很多社会组织环境团体很难获得法定身份,被认为不具备起诉资格;第二,不够健全和无保障的社会捐赠制度导致社会组织很难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也难以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第三,在涉及环境污染类的案件时,往往需要对于污染物展开专业检测、对目前已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范围进行评估等等,不论是数据的监测,还是结果的评估,这一系列的调查工作都需要配备有完备的鉴定器材、专业的评估人员等,社会组织显然不具备非常专业与完善的条件;第四,社会组织本身在地位身份和专业能力上的“柔性”不足以充分保护受侵害的公共利益,比如有些社会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难逃地方保护势力的影响。在极少数地区,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对一些纳税大户和重点企业的倾斜保护,这对于社会组织欲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查取证活动十分不利。综上,社会组织在身份、资金、专业性等方面受到限制。

其次,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有权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干预。但第一,检察院作为原告是作为国家公益的代表,作为检察机关又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这二重身份若不予以明晰,难逃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之嫌,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平等,难以明确检察机关在案件中的行使职权,还有可能会因为检察院的不适格而引发诉讼;第二,行政权起着事前预防作用,而司法权主要起事后补救作用,毫无疑问,环境公益诉讼目的是预防性救济,防止环境受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的发生,而我国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受制于诉讼主体身份等原因,检察院只能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实行有限、事后救济,即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结果”监督,并不能完全发挥检察院作为原告的保护公益作用;第三,在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明确、及时妥善的规制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的这种不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此时,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选择因缺乏严格标准而可能存在漏洞和差错。比如检察机关在面临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选择时,很有可能囿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具备的较高要求和严格程序规则而避之不及,出现公共利益保护缺位的情形。因此,检察机关在以上几个方面难以实现公益最大化,甚至引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争议。

接着是环保行政机关。根据环境公共委托论、国家环境权论和诉讼信托论,环保行政机关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环境行政机关具有效率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的处理特点使得其重在禁限与惩罚,缺乏对损害后果的消除和补救,往往出现即使行为停止、违法者遭受惩罚,受害状态依然存在的情况。其次,行政机关是法定的环境监管机关,赋予其环境公益诉权是否会免除其环境行政监管不力之责,导致权限不明,使得本来可以通过行政监管,解决的环境问题,偏又借助于耗时费力的司法途径间接解决,从而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双重浪费。

针对以上问题,各界也提供了比较多的具体方法,比如从法律层面确认多元主体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先规则以及职责归属;比如建立诉前程序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等等。总的来讲,面对以上各主体诉讼的弊端,建立环保共同体促进多元主体的衔接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李佳睿

环境公益诉讼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制,其中涉及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这些主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且相互之间形成了彼此勾连的网状结构,因此,多元主体的合作衔接至关重要。针对这一大问题,我想和大家一起理清其中会涉及的几个重点主体并进一步探讨。

一是环保组织。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环保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提出的主体,公共信托理论为环保组织的诉权提供了支持。我国宪法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全民所有权类似于美国的公共信托制度,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全民所有权。当环境资源受到破坏时,全民可以追责,环保组织可以代表全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保组织的出现补充了行政监管的不足、拓宽了救济渠道、强化公众参与与监督,但同时也面临着沉重的诉讼费用和专业差距现实困境。

我认为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相同。二者诉权根源一致,都是为了弥补受损的生态环境。在实践中,某种程度上两者可以合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其次,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环境保护政策,进行有效的环境治理。

但不同于美国三权分立的体制,我国检察机关一方面是法律监督机关,另一方面在诉讼中又充当了原告。从逻辑上来说自己监督自己,站在原告的角度上进行法律监督,会不会有失偏颇。其能否保持在法律监督中的中立性,会不会造成破坏有待商榷。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环境公共利益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力,这在法的效力位阶上,理论上讲是不符合的。

不可否认,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之一,发挥了补充救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在一些情况下,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社会组织未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补充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这有助于避免一些环境损害行为得不到及时地制止和惩处,填补了公益诉讼主体的空缺,为保护环境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然而,检察院的监督功能需要与行政机关的作用对照,才能彰显其全部意义。行政机关既是最重要的规则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但在生态治理中存在立法规范缺失、权力行使不足等问题。因此,基于我国现实国情,在一定程度上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不仅不妨碍行政权的行使,反而可以成为生态善治的重要保障。

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形成相互嵌套、注重协商的机制。例如,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积极进行实质整改,而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应主要依据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制止、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司法机关虽在诉前程序中未直接出场,但诉讼作为后盾,为检察建议提供了坚强保障。法院对检察院的支持,使得行政机关更有动力在诉前程序中配合检察院工作。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多元主体合作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程序启动及标准认定困难,行政不作为和行政机关是否完全履职难以认定;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存在调查对象确定的复杂性、调查取证的强制性不足以及缺乏明确证据规则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例如,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标准认定,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履职标准;加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保障和证据规则的统一;促进各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2
如何看待谦抑性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发挥作用?





赵丽薇

谦抑性这一概念主要源于刑法领域,除此之外,还有我今天主要探讨的司法谦抑。

司法谦抑主要表现在审判及判决上。司法谦抑性的产生,在于其自身的中立性。因为公法诉讼涉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与权力制衡,法院需要维护与其他公权力的平衡,避免与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之间产生过度的对抗。所以谦抑性在公法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权对其他权力的监督方面体现出较高的权威,但也非常强调司法的谦抑,例如通过政治问题、行政行为未成熟等理由将案件排除出审查的范围之外。

再说回我们今天讨论的环境公益诉讼,它既要求司法的有限性,具有一般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具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自身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环境法的实施中,司法机关应尊重行政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行为,避免过度地干预行政机关对环境法的实施。

在行政私益诉讼中,司法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另一方面,体现为法院尊重相对人的诉讼处分权。相比而言,公益诉讼是一种客观诉讼,司法权在诉讼范围和诉讼事由方面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总的来看,行政公益诉讼遵循谦抑性原则可以在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限制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边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谦抑原则,能够妥善解决司法谦抑与依法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既保持一定的权力界限,同时把握谦抑的限度,有利于充分协调发挥司法功能,通过严格限定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合理认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标准等,规范权力运行方式。此外,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通过引入适度谦抑理念,可以构建以“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为基本依据的拓展模式,在司法谦抑与开拓创新之间寻求技术上的平衡点。





李佳睿

谦抑性,这一概念最初源自刑法领域,其核心在于“有限性”和“适度性”。在司法领域,谦抑性表现为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尊重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边界,避免过度干预。具体到环境公益诉讼中,谦抑性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提起诉讼、进行司法审查时,要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职责范围,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度侵扰。

司法权在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时保持克制和谨慎,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和行政裁量权。司法权不应过度干预行政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而是应在必要时发挥监督和补充的作用。例如,诉前程序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环节,其本身就是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诉前程序强调通过检察建议等非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避免直接诉诸法院。这一做法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尊重了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克制和尊重。

然而,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又要求环境司法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动性。在协调司法谦抑性与司法能动性的过程中,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避免超越司法权限的任意行为;其次,司法能动性的实施应以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正义为目标,避免成为个别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最后,司法能动性的运用应注重与其他环境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的提升。



3
探讨诉前程序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独立价值





罗睿佳

我主要从独立价值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探讨独立价值两个角度来探讨该问题。

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是我国公益诉讼的特色制度,具体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就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先行向被监督行政机关提出诉前检察建议,以督促其主动纠错履职;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不依法履行职责,未纠正违法行为,作出或变更的行政行为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概念我们一方面可以发现,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是前后衔接的关系,但本质上就像一个串联电路,二者是同等重要的各具独立价值的程序制度;另一方面,也能够窥见设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因此,从目的出发,我们得以探索诉前程序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独立价值。

第一,平衡司法权与行政权。在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博弈过程中起到了调和作用,一方面,检察权监督行政权,提升司法效率,保持权力平衡;另一方面,约束检察权,尊重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和自主权,保持司法谦抑性,进行适度监督。既不扩张司法权,明确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是“督促”,而不是“问责”;也保持了对行政权专业性的尊重。

第二,最大化公益。无论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还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其共同的目标都是指向公共利益的实现。诉前程序的制度设计使得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司法手段来救济因制度之恶所带来的公共利益的流失。比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事实的证明目前主要依赖鉴定评估,但其收费较高,诉讼代理费用也较高,经费支撑能力和专业能力的不足使得消费者保护组织和环保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普遍遭遇取证难问题,因此,很多案例中的环保组织选择走先刑后民或边刑边民的捷径,但长此以往就有可能被演化为投机取巧之举。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及其损害后果进行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履行诉前程序的必经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检察机关可依职权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将证据时间提前。经过诉前程序,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可利用检察机关此前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来减轻自己搜集证据的压力,提高胜诉的可能性,以此也优化了整个诉讼环境。

第三,效益最大化。首先,诉前程序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非诉讼手段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减少诉讼环节,节约了司法资源;其次,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检察建议,将面临被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这增强了环境公益保护的及时性和主动性。此外,前置监察职能的行使使得检察机关对立案范围合法性、证据充分性及损害公益关联性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把握、调查与取证,也在协作配合中,形成民行检察、公诉等各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这无疑为后续诉讼的打下良好的基础,有效缓解“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的三难问题,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公益之所以不同于私权,正是在于其非专属性,而强调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正是强调司法力量要成为“公益代表人”,这样一来,因诉讼成本高昂、证据难以收集的当事人权利得以维护,因传统公法重惩治轻补救的受害者利益得以保障,让“民事诉讼社会化”与社会公益最大化。





李佳睿

我认为其主要的独立价值之一是“诉前程序为中心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延展环境公益诉讼”。

一、时间维度:诉前程序的先导性与持续性

1. 诉前程序的先导性

诉前程序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先导作用。诉前程序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使检察机关能够在诉讼前介入到环境治理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这一机制极大地提高了环境治理的效率,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大量环境问题在诉前程序阶段即得到了有效解决,体现了其先导性的重要价值。

2. 诉前程序的持续性

诉前程序并非一次性的工作,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会持续跟进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确保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种持续性的监督,不仅确保了检察建议的实效性,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在“双赢多赢共赢”和“持续跟进监督”的理念指导下,诉前程序在时间上得到了有效的延展。

二、空间维度:诉前程序的广泛性与协作性

1. 诉前程序的广泛性

诉前程序在环境治理中的空间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涉及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还涵盖了行政机关从政策制定到具体执行的各个环节。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可以对行政机关的环境治理行为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确保了环境治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诉前程序的协作性

诉前程序在空间上的延展还体现在其协作性上。在环境治理中,检察院、法院、行政机关以及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协作关系。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形成了环境治理的合力。这种协作关系不仅提高了环境治理的效率,也增强了环境治理的效果。

三、面临的难题及解决方案

1. 官僚化与选择性监管

在诉前程序的实施过程中,官僚化和选择性监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里我借鉴了朱明哲教授的文章,此处官僚化是指通过官僚制机构中的内部管理手段和程序确保诉前程序的落实并解决各机构之间的摩擦,比如从表面上看,设定考核指标似乎可以把工作中的交流成本内部化,从而激励检察机关发放建议、行政机关遵守建议,然而这种方式在实践中,非专业性意见的大量涌入可能会造成执法注意力不成比例地偏移到检察官关注的案件中,对环境执法的日常工作造成一定的干扰。官僚化可能导致诉前程序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其实效;选择性监管则可能使一些重要的环境问题被忽视。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外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确保诉前程序的公正性和实效性。

2. 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也值得关注。虽然诉前程序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但在少数情况下仍需通过诉讼程序来保障公共利益。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机制,确保两者之间的顺畅过渡。





赵丽薇

诉前程序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首先尊重了行政机关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首次管辖权,确保了行政执法权的优先性。其次是诉前程序这种“外部监督+自我纠错”的模式,促进了行政、司法两大国家机关的沟通。在诉前程序中,告知程序会引起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的重视,纠正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司法机关的过度干预,从而节约资源成本。如果没有诉前程序而直接起诉,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后,还要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履行职责,这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实践中,诉前程序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程序启动及标准认定困难、操作规定以及监督机制不明、调查取证难等等。

总的来说,诉前程序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在纠正环保执法机构违法失职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诉前程序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实践,许多配套机制尚不健全,还有理论问题、细节问题需要补充,有待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善的、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PART 3   

审稿与写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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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宇轩


以下我从文献、选题、逻辑三个部分向大家分享我的审稿与写作经验。

首先是文献部分。主要的文献类型有法律法规、学术论文、司法案例、外文文献、专业书籍等,在审稿与写作引用时,要注重考察文献资料的时效性、权威性、丰富性、相关性,合理引用文献资料。

其次是选题部分。我们首先要考察文章选题大小是否恰当,随后可以通过知网的计量可视化分析判断其选题价值,例如本文的相关文献发表年度呈上升趋势,那么可以说明该选题具有一定时代价值与研究意义。

最后是逻辑部分。本文在引言部分便通过讲述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来提出当下行政权与司法权角色混淆的难题,后文也带着问题视角,通过研究司法案例探讨二者矛盾的演变,又根据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平衡的一些原则提出了解决方法,整体逻辑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而局部逻辑方面,作者通过比较研究论证了行政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并引用丰富的文献来增强论证的周延性与说理度,总体而言逻辑畅通,论证完善而有力。在审稿与写作中,大家也要注意选择适当的论证方法,保证论证的有效性与文章的周延性。

以上,感谢!

2
赵佳胤


接下来给大家简单分享一些我写作的经验。

首先是选题。我们该如何确定选题呢?我认为可以从兴趣入手,将兴趣转化为一个学术问题。比如我的一个朋友对电子游戏非常感兴趣,他写的论文题目便是《泛人权语境下“政治正确”在电子游戏领域的影响》。此外还可以从日常生活的思考切入,将所学法律知识转化为“有色眼镜”,从这个学科的视角去看待事物。我们在生活当中也可以多多观察与思考,将法律思维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选题还要学会“发现异常”。比如为什么一般课程的学生管理员都叫课代表,而只有体育课的叫体育委员呢?实际上是因为这是两套不同的体系,一个是作为课程的课代表,负责收发作业,和老师和同学们交流;而一个隶属于班委会,涉及一个更加复杂的组织架构。当这两套体系交叉在一起,就会有矛盾显现,那么选题也由之产生。

此外,选题的角度也可以是“回应他人”。比如对于学界的某种学说或者观点,你有不同的看法,你可以去反驳他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选题结束之后我们进入到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要通过搜索文献来了解当下选题的研究情况,并判断选题是否偏大或者偏小,以此调整研究对象与范围。其次是检索一手资料,例如案例发条和新闻报道,同时注意深度挖掘材料。此外,还可以“顺藤摸瓜”,查看检索文献所引用的文献,以此尽快了解选题的基本研究情况。然后,我们可以通过制作阅读卡片,即在检索文献中看到有用的内容时,将原文复制下来,并附上自己对于这段材料的解读,这会帮助我们整理自己的思路。

其次便进入正文的写作。首先需要我们把文章的框架与大纲梳理出来,列出每个层次的标题并将阅读卡片分别对应插入,这样文章架构便大致成型,写作过程中也不会轻易偏题。最后一步便是用严密的逻辑把刚才梳理的卡片相互连接,连缀成文,那么整篇文章便基本成型。最后便是完善摘要、关键词、脚注等细微之处。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养成记录的好习惯,及时灵光一闪的想法;其次是善于发现与思考,用学科思维看待身边的事物。此外,大家要敢于“从零到一”,敢于落笔,也不要拘泥于文章架构,先大胆表达,后续再逐步修改。

以上就是我写作经验的分享,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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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泽展

我主要从人工查重、篇幅、逻辑三大板块向大家分享我的审稿经验。

首先是人工查重部分。第一步便是机器查重,若查重率严重超出标准便及时换稿,避免无效审稿。当然,不能根据查重率一票否决文章,大家还要具体查看查重报告,着重阅读引用较多的文献,进一步考察其洗稿、抄袭的可能性。第二步便是根据关键词在知网检索文献,着重阅读标题或切入点类似的文章,此外还要注意关键词的多种表达方式,以此查询更多的文献资料。第三步便是阅读文章所引用的文献,看本文是否存在错误引用、抄袭、洗稿等情况。在整体上评价文章的文献引用情况时,要评价文章的数目、权威性、时效性等多维度;在文献观点总结时,应提炼文献的核心观点,并结合文章所引用部分做逻辑的整合。另外,对于在阅读完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文献综述,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环节,我们可以进行相关观点的总结并将相关文献罗列在相应观点下面,以此来为二审提供更多判断作者论文学术价值的依据,如果一篇文章中的观点及内容在其他文献中多有提及,那么其原创性与学术价值也一定会大大降低,对于是否通过也需酌情考量。

其次是篇幅安排部分。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文章的标题和摘要部分了解到本文的切入点及其重点内容,那这一部分无疑应该重点论述,设计较长的篇幅。如果篇幅安排存在问题,那么文章则有可能存在重心偏移文不对题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出现重复论述、周延性不足、实践价值低等问题。我认为对于文章的其他部分,应该做到均衡,然而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部分内容的论述是比较繁琐的,那么可以花较多的笔墨阐释清楚。

逻辑分为整体逻辑与局部逻辑两部分去分析。整体逻辑重在看本文的论据和分论点能否支撑本文的中心论点,或是作者从哪几方面对论题展开讨论。关于局部逻辑,同级标题间的关系多为并列或是递进,上下级标题间的逻辑关系则多为包含与被包含,这里多涉及周延性问题,也即上级标题能否涵盖全下级标题。此外我们需要注意文与题是否一致,避免文不对题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我们可按照修改成本在修改意见书中建议读者修改题目或是段落内容。对于不同段落间的逻辑关系,我们要着重看两个段落间的衔接情况,是顺承或是转折抑或是并列,看两个段落的衔接是否自然。而对于两个句子间的逻辑关系,我们要注重前后两者的表述是否矛盾。

以上便是我的审稿经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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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环境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地位的逐步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理论分析也逐步深入。本次沙龙活动聚焦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关系,探讨二者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与职责,进一步激发了与会成员关于此问题的认识与思考,并结合该论文进行了审稿与写作经验的分享,帮助成员们提高审稿与写作水平。




 END 


文字:宪行人权小组

文字责编:林依晨 

排版:赵丽薇

责编:张荧璇 

审核:王鹏飞 杨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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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论丛》是由西北政法大学国家级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刊物,每年两刊对内发行。本刊宗旨为“博学笃志,明辨砺行”,致力于探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方向,搭建展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成果和创新思维的良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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