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晚,《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宪行人权小组暑假学术沙龙活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在小组负责人李佳睿、林宇轩的组织下以线上讨论的形式展开。沙龙结合王明远老师的论文《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以“环境公益诉讼之探讨”为主题,展开思考与讨论,《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宪行人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首先,主持人就王明远教授所著《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进行发言。她认为本文讨论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重点分析了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环境公益保护中的角色与关系。文章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因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面临多重挑战,包括科技性、民主性和道德风险。为应对这些挑战,我国强化了司法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但此举易导致司法权超越职权范围,破坏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合理分工。
文章回顾了西方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夜警国家”到“福利国家”,再到“风险社会”的变迁,行政权不断扩张以保护公共利益,司法权则监督行政权。文章认为,现代环境公共事务复杂,需以环境行政为主,结合司法监督,避免司法不当干涉行政。
最后,本文谈及我国应明确行政权在环境公共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并发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未来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方向。此制度能更有效制约行政权,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过程,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保护。
大家晚上好,我想就“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发展过程中如何高效发挥司法权主导作用”这一主题与大家进行简要的分享。本次沙龙主题文章中提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一些挑战虽然是潜在的,但如果不能在制度设计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回应,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必然会受到影响,不仅不能推动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反而会引起诸多争论和问题。基于此,在初始的制度设计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两个方面对这些挑战进行了回应:一是强化了司法权,明确了司法机关在诸多参与者之中的主导地位;二是要求行政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借用行政机关的行政资源。由此可见,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对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主导性作用。
文章当中也提到发挥司法权主导作用的一些路径和举措,比如在受理问题、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原告自认的限制、调解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明确法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另外,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以及执行中对司法机关的配合义务从而进一步强化司法权的主导作用。然而,强化司法权的设计在加强环境公益保护的同时也使得裁判的权力转为了执行的权力,为民事诉讼程序抹上了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使得司法机关极易超出其职权范围,在实质上侵入和超越行政权。因而文章作者给出的解决路径是首先要在逻辑上解决环境法治中司法权和行政权及其相互关系应当遵循何种法治基本原理和要求这一基本问题。在这一问题上我有一些观点与本文作者相互印证和补充: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发展中要高效发挥司法权的主导作用,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第一点,明确司法权的界限与职责。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建立正面以及负面清单制度,清晰界定司法权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具体范围和职责,明确法院在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环节的权限和责任,确保司法权的行使有法可依、规范有序,避免权力滥用或权力缺位。在这方面还可以建立更加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培养和组建专门从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的法官队伍,提高其环境科学、生态学等专业知识水平;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集中审理此类案件,形成专业化的审判模式和经验积累,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一举措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章中提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容易遭受异议这一现实挑战,减轻司法机关所承受的来自其他多方面的压力。
在司法机关司法权力的内部运行方面,需要强化证据规则,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收集困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完善证据规则,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允许采用专家意见、科学研究报告等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确保认定事实的准确性。
其次,推动司法能动创新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长远举措。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司法机关应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根据实际情况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例如,采用生态修复令、环境禁止令等新型裁判形式,确保环境损害得到有效救济和预防。除此之外,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也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内部监督通过审判管理、案件评查等方式规范司法行为;外部监督为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合理的范围和框架下运行。此外,加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公开力度,通过公开庭审、裁判文书上网等方式,增强司法透明度,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同时也起到宣传环境保护法律和理念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加强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并不是对司法主导的挑战,而是更好发挥司法权主导作用的必由之路。与环保行政部门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执法协作等领域的相互协作,在环境监管、环境标准制定等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从而形成司法与行政的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最后,促进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实质路径在于引领社会价值导向。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发挥司法的价值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对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以上便是我与谈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
大家好!我本次与谈主要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背景、国际惯例及借鉴要素展开分享。
首先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产生背景。
公益诉讼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授权市民代表社会集体直接起诉权以补救组织机构的不周密。现代的公益诉讼制度被普遍认为诞生于美国,如1863年美国《反欺骗政府法》、1890年《谢尔曼法》和1914年《克莱顿法》等。而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于英、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开始尝试。美国在1970年密歇根州《环境保护法》中首次创设了“公民诉讼”的概念,该法律规定,为保护自然资源等不受污染和损害,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都可以提起诉讼。英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代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英国的《污染控制法》为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在德国,1979年,在州内的《自然保护法》的修订时,赋予了环境团体公益诉权,开启了德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先河,此后德国在全国范围逐步确立了环境团体公益诉讼制度。
接下来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与修订完善。
我国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有学者指出:所谓“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并不明确,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公益诉讼制度尚不具备操作性。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明确了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程序等。
2017年4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明确了司法过程中的争议解决办法和细则。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分别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民法典》也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更多依据。《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1290—1235条)中对于责任认定、赔偿原则等细节做出了规定。目前,我国在实践中形成了如下架构:(1)由检察院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2)社会公益组织﹙NGO﹚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3)公民作为原告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4)由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是目前我国学界呼吁借鉴的公民诉讼。
20世纪中叶,世界各地公害事件接连不断发生,“八大公害”事件中发生在美国的公害事件就有两起。公害事件所导致的痛苦和不安,让公众产生了一种生存危机感。公众为了安全和健康地生活,掀起了反污染环境运动。请愿、游行、示威、抗议只是环境运动的一个方面,在法律上,其表现为民众要求扩大起诉资格。美国参议院应此趋势,于1970年《清洁空气法》中特别加入公民诉讼条款,赋予民众借助联邦法院督促执法的权利。自此,公益诉讼制度萌芽。
美国最高法通常认为,原告仅能对关乎自身利益的争端提起诉讼。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官吏出现违法行为时则可由国会确立“总检查长”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或制定法律以授权私人、团体、组织提起诉讼,从而制止官吏违法行为的发生。这种情况下,作为私人、组织、团体提起诉讼,需要一个诉讼动力(资格),即自身的利益也包含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中,又由于诉讼资格与利益大小无关,因而公益诉讼中往往私人利益小,公共利益大,由此“公民诉讼”“公益诉讼”正式确立在“私人检察官”理论之上。
美国的公民可以依法就企业违反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主管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美国公民诉讼不论是针对排污者的诉讼还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诉讼,都不是公民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
我认为我国可以借鉴以下元素:
1.美国通过立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所以得到充分发展,在于美国《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一系列专门立法的规定,再加上判例的进一步解释,使公民诉讼得到完善。我国也可专门出台法律进行规范。
2.对政府机关非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按照美国公民诉讼制度,除了自由裁量行为外,所有的行政行为均可以成为公民诉讼的对象,不论其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
3. 公民诉讼通常由公民团体发动。美国的公民诉讼事实上很少有公民个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大多数公民诉讼是通过公民团体即环境保护团体进行的。即使没有现成的团体,他们也会临时成立团体或者协会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我国环境保护公民团体的发展与其应当担负的使命是极不相称的,推动公民诉讼的发展首先需要大力发展公民团体,特别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公民团体,培养成熟的公民团体,并将公民团体作为公民诉讼的主要的主体,进而使公共利益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我国虽然出现了一大批社团组织,但人们对这种团体的重要性以及团体在维护公共利益中的作用认识不够,因此要大力发展与推广社会团体。
4. 公益诉讼制度应注意保护公众参与执法与监督的积极性。为了保护公众参与环境执法,公民诉讼制度规定的诉讼费用应由占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负责。中国老百姓本来就有不愿意“管闲事”的传统,如果再让其个人掏腰包打公益诉讼的官司,恐怕不是长久之计。因此,政府应出面给予补贴、保障,降低公民诉讼成本,保护公民诉讼的积极性。
以上,感谢!
以下我从文献、选题、逻辑三个部分向大家分享我的审稿与写作经验。
首先是文献部分。主要的文献类型有法律法规、学术论文、司法案例、外文文献、专业书籍等,在审稿与写作引用时,要注重考察文献资料的时效性、权威性、丰富性、相关性,合理引用文献资料。
其次是选题部分。我们首先要考察文章选题大小是否恰当,随后可以通过知网的计量可视化分析判断其选题价值,例如本文的相关文献发表年度呈上升趋势,那么可以说明该选题具有一定时代价值与研究意义。
最后是逻辑部分。本文在引言部分便通过讲述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来提出当下行政权与司法权角色混淆的难题,后文也带着问题视角,通过研究司法案例探讨二者矛盾的演变,又根据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平衡的一些原则提出了解决方法,整体逻辑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而局部逻辑方面,作者通过比较研究论证了行政权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并引用丰富的文献来增强论证的周延性与说理度,总体而言逻辑畅通,论证完善而有力。在审稿与写作中,大家也要注意选择适当的论证方法,保证论证的有效性与文章的周延性。
以上,感谢!
接下来给大家简单分享一些我写作的经验。
首先是选题。我们该如何确定选题呢?我认为可以从兴趣入手,将兴趣转化为一个学术问题。比如我的一个朋友对电子游戏非常感兴趣,他写的论文题目便是《泛人权语境下“政治正确”在电子游戏领域的影响》。此外还可以从日常生活的思考切入,将所学法律知识转化为“有色眼镜”,从这个学科的视角去看待事物。我们在生活当中也可以多多观察与思考,将法律思维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选题还要学会“发现异常”。比如为什么一般课程的学生管理员都叫课代表,而只有体育课的叫体育委员呢?实际上是因为这是两套不同的体系,一个是作为课程的课代表,负责收发作业,和老师和同学们交流;而一个隶属于班委会,涉及一个更加复杂的组织架构。当这两套体系交叉在一起,就会有矛盾显现,那么选题也由之产生。
此外,选题的角度也可以是“回应他人”。比如对于学界的某种学说或者观点,你有不同的看法,你可以去反驳他的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选题结束之后我们进入到前期准备工作。首先要通过搜索文献来了解当下选题的研究情况,并判断选题是否偏大或者偏小,以此调整研究对象与范围。其次是检索一手资料,例如案例发条和新闻报道,同时注意深度挖掘材料。此外,还可以“顺藤摸瓜”,查看检索文献所引用的文献,以此尽快了解选题的基本研究情况。然后,我们可以通过制作阅读卡片,即在检索文献中看到有用的内容时,将原文复制下来,并附上自己对于这段材料的解读,这会帮助我们整理自己的思路。
其次便进入正文的写作。首先需要我们把文章的框架与大纲梳理出来,列出每个层次的标题并将阅读卡片分别对应插入,这样文章架构便大致成型,写作过程中也不会轻易偏题。最后一步便是用严密的逻辑把刚才梳理的卡片相互连接,连缀成文,那么整篇文章便基本成型。最后便是完善摘要、关键词、脚注等细微之处。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养成记录的好习惯,及时灵光一闪的想法;其次是善于发现与思考,用学科思维看待身边的事物。此外,大家要敢于“从零到一”,敢于落笔,也不要拘泥于文章架构,先大胆表达,后续再逐步修改。
以上就是我写作经验的分享,感谢聆听!
我主要从人工查重、篇幅、逻辑三大板块向大家分享我的审稿经验。
首先是人工查重部分。第一步便是机器查重,若查重率严重超出标准便及时换稿,避免无效审稿。当然,不能根据查重率一票否决文章,大家还要具体查看查重报告,着重阅读引用较多的文献,进一步考察其洗稿、抄袭的可能性。第二步便是根据关键词在知网检索文献,着重阅读标题或切入点类似的文章,此外还要注意关键词的多种表达方式,以此查询更多的文献资料。第三步便是阅读文章所引用的文献,看本文是否存在错误引用、抄袭、洗稿等情况。在整体上评价文章的文献引用情况时,要评价文章的数目、权威性、时效性等多维度;在文献观点总结时,应提炼文献的核心观点,并结合文章所引用部分做逻辑的整合。另外,对于在阅读完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文献综述,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环节,我们可以进行相关观点的总结并将相关文献罗列在相应观点下面,以此来为二审提供更多判断作者论文学术价值的依据,如果一篇文章中的观点及内容在其他文献中多有提及,那么其原创性与学术价值也一定会大大降低,对于是否通过也需酌情考量。
其次是篇幅安排部分。一般而言,我们可以从文章的标题和摘要部分了解到本文的切入点及其重点内容,那这一部分无疑应该重点论述,设计较长的篇幅。如果篇幅安排存在问题,那么文章则有可能存在重心偏移文不对题的情况,还有可能会出现重复论述、周延性不足、实践价值低等问题。我认为对于文章的其他部分,应该做到均衡,然而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部分内容的论述是比较繁琐的,那么可以花较多的笔墨阐释清楚。
逻辑分为整体逻辑与局部逻辑两部分去分析。整体逻辑重在看本文的论据和分论点能否支撑本文的中心论点,或是作者从哪几方面对论题展开讨论。关于局部逻辑,同级标题间的关系多为并列或是递进,上下级标题间的逻辑关系则多为包含与被包含,这里多涉及周延性问题,也即上级标题能否涵盖全下级标题。此外我们需要注意文与题是否一致,避免文不对题的情况,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我们可按照修改成本在修改意见书中建议读者修改题目或是段落内容。对于不同段落间的逻辑关系,我们要着重看两个段落间的衔接情况,是顺承或是转折抑或是并列,看两个段落的衔接是否自然。而对于两个句子间的逻辑关系,我们要注重前后两者的表述是否矛盾。
以上便是我的审稿经验,谢谢!
随着环境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地位的逐步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理论分析也逐步深入。本次沙龙活动聚焦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关系,探讨二者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与职责,进一步激发了与会成员关于此问题的认识与思考,并结合该论文进行了审稿与写作经验的分享,帮助成员们提高审稿与写作水平。
文字:宪行人权小组
文字责编:林依晨
排版:赵丽薇
责编:张荧璇
审核:王鹏飞 杨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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