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简介
赛事撷秀
01
数据访问权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展开
--梅亦禾 河海大学法学院2021级本科生
(本文系“法治凤翔杯”首届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征文大赛特等奖作品。)
摘要:大数据时代,数据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和商业潜能正在重塑着科技工业领域的发展可能性。2023年11月欧盟议会表决通过的《数据法》所建立的数据访问权制度为企业数据的流通利用提供了全新的立法思路。数据访问权允许用户和第三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利用数据持有者控制的数据,具有劳动价值最大化的性质,也是对“激励理论”的适度矫正,更可以搭建起用户、第三方企业和数据持有方企业的“三主体”“双层次”的数据共享模式。置放到数字社会的运行模式下进行检视,数据共享模式也契合数字社会风险控制的需求。我国应围绕用户数据访问权、第三方的数据访问权和数据持有者的权利义务,建构数据访问权法律规范,全面保障数据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关键词:数据访问权 欧盟数据法 数据利用制度 数据共享模式
02
乡村基层治理中村规民约的适用现状与提升进路 ——基于景宁畲族自治县个村的实证研究
--李杭禧 浙江工业大学健行学院2022级本科生
徐佳豪 浙江工业大学健行学院2022级本科生
黄侯迪 浙江工业大学健行学院2022级本科生
李涵瑄 浙江工业大学健行学院2022级本科生
柳亦馨 浙江工业大学健行学院2022级本科生
卜泽凡 浙江工业大学健行学院2022级本科生
本文作者以调研组的形式共同完成本文。
(本文系“法治凤翔杯”首届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征文大赛一等奖作品。)
摘要:村规民约依托国家建构转换为乡村社会的实质运转秩序,并逐渐成为基层治理与乡村振兴的融合关键,在实施中面临着诸多困境亟待解决。本研究基于对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村规民约实施现状的调研,并利用定性与定量的数据分析范式,发现在景宁,村规民约主要从人际关系、个体行为、社会环境三个维度发挥积极作用,并且进一步探索村规民约在景宁实践中的困境。此外,本研究通过SPSS相关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验证了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等七个假设影响因素对村规民约效能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立足村规民约适用的实证分析,本研究提出村规民约发挥作用的提升进路:在合意维度,确保村规民约真正由村民集体协商决定;在内容维度,要轻处罚而重教育并且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带头作用;在监督维度,要落实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强化法律专业指导。
关键词:村规民约 混合方法研究 实践现状 影响因素 乡村振兴
学术新声
01
劳动法视域下用人单位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研究——基于司法案例的分析
--周培鹏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21级本科生 努尔非亚·阿布力孜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22级本科生
摘要:随着职场性骚扰问题逐步被纳入法律规制的框架之下,如何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完善地履行法定防治义务为规制关键。通过分析84份涉及职场性骚扰的民事裁判文书,可发现用人单位在履行防治义务时不充分、不完善,未能在事前构建起对性骚扰“零容忍”的组织氛围,未能在事后处置阶段妥善处置性骚扰事件,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用人单位未尽义务的责任存在障碍。因此为了构建良好劳动环境,用人单位应从规章制度入手,明确对性骚扰“零容忍”的态度,采用合法合理的处置手段,并及时履行对受害人的救济义务,构建防治性骚扰体系,裁判实践应在现行法框架下明晰用人单位责任承担路径。
关键词:职场性骚扰;实证分析;防治义务;雇主责任
02
迈向赋权时代的数据:确权与权利范式
--黄浩凌 四川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
摘 要:随着数字经济纵深发展,数据要素已成为市场发展的“加速器”。数据确权有助于打破数据流通壁垒,释放数据价值红利,构造全民共建、共享、共益的数字经济体系。从法经济学视角看,在数字经济的市场中,数据确权的收益将大于数据无权的成本。迈向赋权时代,应当对数据分层赋权,将数据权利的主体二分为企业与用户:赋予企业“数据流通权”,以达致权利与义务的契合;赋予用户“数据原权”,以保障用户合法权利。以往赋权模式所创设的概念,均有瑕疵,应当予以修正。基于数据流通权和数据原权所创设的赋权模式,更能产生共益效应,推动数据流通与发展。
关键词:数据;信息;数据确权;数据流通;法经济学
03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认定纾困——以受托人为中心
--代炜琪 山西大学法学院2021级本科生 苏煜芯 山西大学法学院2021级本科生
摘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受托人做了区分,但只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委托人的侵权责任,而对受托人的侵权责任及其与委托人的责任分配等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宜适用《民法典》有关定作人与承揽人的规定,受托人与委托人在订立委托处理合同前后负有合理审查与监督等义务。是否如实履行义务,能够反映主体是否对损害结果具有过错,从而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当受托人擅自改变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在委托处理结束后私自保存个人信息,或擅自转委托时,则应当被视作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出现损害时承担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在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侵权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过错存在多种组合,应运用类型化思维,对侵权情形具体分析,以明确不同情形下的责任分配,从而保障委托处理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委托处理;受托人;侵权责任
04
刑事一体化视角下“自助结账型多次盗窃”的出罪进路省察
--苏婉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1级本科生
摘要:当下“自助结账型多次盗窃”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但实务中对“自助结账型多次盗窃”的理解与处理有违“多次盗窃”打击惯犯的立法目的,且该类犯罪的附随后果泛化严重,其救济措施亦处于缺位状态,探讨此类案件的出罪路径是必要的,也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该类案件出罪处理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展开,在实体法层面,应立足于在应罚性,激活《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的出罪功能;在程序法层面,则应聚焦于需罚性的检视,明确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标准,并参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创造轻罪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自助结账型多次盗窃”;刑事一体化;出罪;少捕慎诉慎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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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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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心怡
责编:吴静娴
审核:王鹏飞 杨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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