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规则
著作权保护探究
2024年8月4日晚,《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民商经济法小组暑假学术沙龙活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在小组负责人刘尚美、赵丽薇的组织下以线上讨论的形式展开。沙龙结合王迁老师的论文《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以“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探究”为主题,展开思考和讨论,《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民商经济法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活动伊始,主持人赵丽薇向与会同学介绍本次活动的主题与活动流程。
刘尚美同学主要从《伯尼尔公约》的起源、《伯尼尔公约》的三个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以及《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展开介绍,让与会同学对《伯尼尔公约》有了基本的了解。
伯尔尼公约的起源、基本原则
自19世纪以来,随着印刷生产的机械化和交通、通讯的发展,出版业日趋国际化。为了在国际上有效保护本国国民的作品,国家之间纷纷订立双边版权协定。由于双边协定繁多且各国版权保护水平存在差异,1858年首次召开的“国际作者与艺术家大会”提出制定统一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此之后二十年,国际文学艺术联合会开始起草关于版权国际保护的文件,而这一文件便是《伯尔尼公约》的蓝本。
《伯尔尼公约》已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在中国生效,中国由此进入了版权国际保护的行列,同时也意味着研究和履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已是必然。
《伯尔尼公约》包含三个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即来源于一个同盟成员国的作品在其他各成员国应受到各该成员国依其国内法给予本国国民的同等保护。这一原则体现在第5条第1款,“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但国民待遇原则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保护标准,因为各成员国的对著作权保护的国内法存在差别,所以同一作品在不同国家受到的保护仍不完全相同。在这篇论文中,作者提到的不平衡,指的就是:如果中国法院普遍认同电子游戏规则是新类型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其他国家的电子游戏规则在中国也应享有同等的保护。但问题在于,并非所有国家都认同电子游戏规则可以作为新类型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中国的电子游戏规则在其他国家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保护,而外国的电子游戏规则在中国却得到了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即作者在成员国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行使履行手续。这一原则体现在第5条第2款,“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这里的“手续”是指在有些国家,如阿根廷、秘鲁、西班牙,登记是作品受版权保护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另一些国家,如巴西、加拿大、葡萄牙等,登记是版权转让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有了公约的保护,作品在成员国就无需履行这些手续而可以被自动保护。
3.独立保护原则,即著作权人享受和行使权利,不依赖于作品起源国的现有保护。也就是说,来源于某一个成员国的作品在另一成员国受到保护时,其受保护的程度及方式,完全由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来决定,而与作品来源国的法律无关。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在第2条第1款已有明确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之后本条也对作品进行了列举说明。对比一下我国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于此相一致。
本次选的论文中,作者便以《伯尔尼公约》中所保护的作品作为其中一个角度切入,认为电子游戏规则不能被视为新类型作品而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中“(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所规定的作品在语义上必然落入《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的前半句“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所以电子游戏规则根本不属于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更不用谈其能否被视为新类型作品了。
赵丽薇同学主要从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的方法以及其需重点关注的要素两方面进行展开,介绍了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相关问题。
在实务中,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使用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和工具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这一规则具体是说如果被诉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何为“实质性相似”,在实务中是有许多不同观点和认定方法的。下面,我想从著作权法中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的方法以及其需重点关注的要素两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目前主要有三种判断实质性相似的方法:
第一种是普通观众测试法,也叫做整体观感法。具体而言,是指以普通的、理性的、观众的角度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出判断。这种方法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并且以一般读者的感受进行判断,更强调普通公众对作品的感受,而对思想和表达不做技术上的区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方法有三点原则:第一,只比较两部作品之间的相似之处;第二,只能把作品当做一个整体来感受,而不能把作品分解开来进行比较;第三,注重运用自己作为一般观察者的眼光独立判断。在整体抄袭或较为明显抄袭的情形下,适用整体观感法的情况更为普遍,这种方法更加简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术的分析。
第二种是抽象测试法,又称三步法标准。具体而言,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三个步骤,首先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层层抽象;然后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部分,即思想、公知领域等过滤掉;最后将剩余的部分,也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比较而言,抽象测试法能够充分体现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特点,将作品独创性的表达从思想中抽离出来,保护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仅靠整体观感法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就会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
第三种是内外部测试法。外部测试就是先对作品外观上进行检测,以决定哪些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并排除掉不受保护的要素(比如我们说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内部测试更具客观性,更偏向是一种表达上的比对,即从普通理性观察者的角度出发,以普通观众的感受来判断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需要比对的是作品的整体概念和感觉。有学者认为,内外部测试法更像是前面提到的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实质性相似”,整体观感法及抽象测试法均有适用。近年来,随着著作权法的核心理念“思想、表达二分法”逐渐深入人心,适用抽象测试法判断实质性标准的现象也更加普遍。在有些案例中,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普通公众的认识和感受。
在进行具体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时,有以下因素需要考虑和衡量:
第一,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出发,实质性相似应当是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相似,而非“思想”。此外,此处的“表达”需具有独创性。也就是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中权利人付出创作性劳动部分的相似。即作者的表达是新的或原创的,而非被表达的思想观念是新的或原创的。
第二,关于“实质性”的判断,要从质量和数量两方面进行比对。在我国,独创性表达相似部分的数量、在作品中所起的作用及重要性、比例以及受众体验等都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标准。
最后,今天我们讨论的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更具特殊性,我们应当用更加审慎的态度去认定。是否应当将电子游戏规则纳入表达的范畴,使其得到《著作权法》保护,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这一问题也在启发我们,面对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著作权司法应如何在现有法律基础上,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如何在产业规律的基础之上,运用著作权基本原理回应产业实践的迫切需求,进而通过有效的保护创新创造。
01
刘泽展
刘泽展同学从《伯尼尔公约》的具体内容出发探究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在我国的可行性,他认为不应给予电子游戏规则相关著作权保护,提出保护电子游戏的新机制,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具体介绍,对《伯尔尼公约》的相关内容以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有了更加深入与具体的讨论。
02
王心怡
王心怡同学从思想和表达的具体划分方法、思想和表达划分的重要性凸显过程以及当前学界对于电子游戏规则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而应纳入著作权法存在的争议展开,并且结合具体案例,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做了更加深入的讨论。
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这被称为“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属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游戏规则本身当然应被归于程序、处理过程、系统、操作方法,属于思想与表达两分法中的思想。那么是否可将认为属于“思想”的游戏规则转化为“表达”,从而将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在“《炉石传说》游戏侵权案”中,法院认定提供“换皮”游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游戏规则这种智力创造成果。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有效地规制“换皮”行为?还有其他途径吗?
结合本篇论文的观点,对于著作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区别应当有怎样的认识?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等作品。”该条规定对著作权保护范围做出了规定,文章认为,电子游戏并不属于上述范畴,因而电子游戏规则也不应收到保护。那么,是否可以认为著作权的内容应该得到扩张?如本次所讨论的“电子游戏规则”,在未来的立法实践中是否有可能因著作权领域的扩张而被纳入保护范围?
审稿与论文写作经验分享环节是本次沙龙设置的针对小组成员日常审稿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分别围绕审稿意见书最核心的三大部分人工查重部分、结构部分、逻辑部分,做审稿与论文写作经验与技巧交流的特别环节。
01
人工查重部分:林宇轩
林宇轩同学主要结合日常审稿经验,从参考文献说明、参考文献观点总结两部分,介绍了关于人工查重的方法和技巧。
02
结构部分:李卓雅
李卓雅同学从本文驳论的结构特点出发,结合本次沙龙选取的论文的结构框架,对论文的结构进行详细分析,分享关于论文结构安排的观点。
03
逻辑部分:刘尚美
刘尚美同学首先对本次沙龙选取论文在逻辑方面的特点进行梳理,然后结合日常审稿意见书撰写经验,从文不对题、前后衔接缺失、概念混用以及比较法分析四个方面,探讨在日常审稿、论文写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享关于论文逻辑部分的经验。
至此,《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民商经济法小组暑假学术沙龙接近尾声。主持人刘尚美作总结发言,并向与会同学表示感谢。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游戏行业发展,关于电子游戏的抄袭与“换皮”等问题进入人们视野,如何合理规范电子游戏行业发展,完善关于电子游戏规则的保护问题,仍具有重大的讨论意义。本次沙龙聚焦电子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结合王迁老师论文《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通过交流与讨论,使与会同学对于该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思考与认识,并且结合该论文进行审稿与论文写作经验的分享,帮助与会同学更好的参与后续审稿工作。
END
文字:民商经济法小组
文字责编:王嘉航
排版:王 沛
责编:张荧璇
审核:王鹏飞 杨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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