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总结 | 中国古代神权信仰的法制沿革

学术   2024-08-28 08:00   陕西  


—学术沙龙—


中国古代神权信仰的

法制沿革

2024年8月12日晚,《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法理学(法史学)小组暑假学术沙龙活动顺利举行,本次活动在小组负责人葛凌、孙义博的组织下以线上讨论的形式展开。沙龙小组重点结合孔飞力老师的著作《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以“中国古代神权信仰的法制沿革”为主题,展开思考和讨论,《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法理学(法史学)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活动伊始,主持人葛凌向与会同学介绍本次活动的主题与活动流程。




一、论文写作经验分享





葛凌同学结合吕虹老师的法制史论文写作经验分享与日常审稿与写作经验,从参考文献引用与写作过程中的问题意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分享。

葛凌

首先,在参考文献数量方面,不能因为一篇文章引用文献数量过少而对其全盘否认。引用的材料与解决的问题和论文的选题方向有很大关系,且不同的杂志刊物与编辑部要求不同,因此不能将个人经验直接套用在所有文章上面。其次,文科类论文的共同特点是要求在写作过程中具备问题意识,即清楚文章的写作目的。法制史论文有时与历史学论文相像,为区分二者界限,法制史论文在写作过程中必须围绕法制史核心的主题去书写,即“套着历史的外衣”,但其行文思路的本质一定是法制史。法制史的理论性比较强,重点要解决的是理论的问题,而非实务问题,因此,必须具备问题意识,要找到一个问题线索。

此外,“照猫画虎”是重要的论文写作方法之一,即论文写作要多模仿学习,如学习他人提问题的角度、如何引用资料、如何论证问题等。




二、审稿环节





审稿经验分享环节是本次沙龙针对小组成员日常审稿工作中产生的问题而设置的特别环节,结合小组法制史与理论法特点,围绕人工查重、选题、结构与篇幅、逻辑分析四个部分,同学们分享了个人的心得与经验。

01


人工查重

常茂源

常茂源结合自身审稿经验,从查重范围、阅读文献方法、查重技巧和审稿意见书撰写等方面介绍了她在人工查重方面的一些心得。

第一,建议对所有参考文献都进行查重。即使一些文章引用的参考文献数量较多,也应对每篇参考文献都进行一定检索,原因有如下两种:1.作者没有在其他引用的部分标注引用;2.可能存在参考文献和引用内容不对应的情况。

第二,参考文献无需逐字逐句阅读,可以选择跳读的方式。在整体阅读文献之后,可以先做一个简单的思维导图来辅助查重,比如可以对文章的论点和分论点进行简单的列举,根据整体来看原文与参考文献的论证思路是否相似。要特别注意结构与思路相似、仅更换具体论据的文章。

第三,人工查重过程中,“洗稿”的作者可能会露出一些“小马脚”。第一种情况就是鹤立鸡群,如文章前面部分经常出现一些低级错误,但是突然有几段基本上没有什么错误,这些没有出现错误的部分则可能是照搬的部分。第二种就是从天而降,即在结语部分突然提到一些前面根本没有提出的问题,或缺少进一步思考。第三种就是“中途一折”,本来要讲这件事情突然绕到了另外一件事上,而原文献可能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分析。

最后,在书写审稿意见书时,可以附上相关图片证明,对所查阅的参考文献截图,并用颜色来标记,或以文字的形式来标出哪一部分是内容是相似的。

葛凌

葛凌从参考文献的数量、质量即引用规范方面进行了分享。

参考文献数量方面,不能以日常的审稿经验来规定参考文献的数量,不同的编辑部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参考文献符合研究方向即可。

参考文献质量方面,应当从时效性、相关性、权威性和文献类型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法制史论文为例,时效性则当然不是法制史的追求点,故可视情况判断。从相关性来讲,要引用和论述内容关联度高的材料。权威性方面,可以搜集书籍或文章的相关信息进行判断。文献类型方面,对于特定方向的文章,有时并不强求引用文献类型一定要丰富多样,契合研究方向即可。

引用规范方面,注意间接引用的标注,注意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的区分。引注还应当总体分布均匀,各个板块都有适量参考文献。

此外,以法制史论文为例,一些其他经验如下:

1. 法制史方向的论文容易模糊法学与历史学的界限,也会让人产生是否偏离学科本身的困惑,但其实从另一方面来说,作者在论述时,自我发挥空间会更大。

2. 史为法服务,以历史材料作为例子可进一步说明法律思想,或者作为段落背景,以便于作者由此切入,产开论述。

3. 开宗明义,简洁明了,尽量快速过渡到正文部分,用引注的方式对次要内容进行补充。

02


选题

殷雪

殷雪结合本次沙龙选取的法制史论文,具体谈论了选题的思路与经验。

本篇文章是以古代主流信仰的演变以及相关法律思想为题,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对四个阶段古代信仰与法律思想的演变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个人感觉这一选题比较宏大,探讨了信仰与法律思想之间的相互影响与互动。但比较好的一点是它的广度与深度并存。从夏商周一直到秦汉以及后面漫长的历史时期,文章比较全面地考察了古代主流信仰的演变过程,时间跨度大,涉及的历史阶段多,体现了此选题在广度上的优势。深度上,它不仅阐述了不同历史阶段主流信仰的特征,而且比较深入地分析了这些信仰对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的具体影响,此外,信仰与法律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展现了它在深度上的挖掘。由于它选题过于宏大,所以在分析上其实可以更加深入一些。下面是一些线索上的建议,帮助大家在不同角度上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是切入口可以以某一个具体的历史时期或几个关键的历史时期为线索,进行深入的剖析,这能够使论述更加集中,从而深入挖掘该时期信仰与法律思想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

第二个是内容上的线索,可以专题化进行研究,如添加二、三级标题将文章的内容进一步专题化,这样就可以使文章更加聚焦于某一个领域或者问题来提升它的深度。添加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法律领域或者社会热点问题,选取与古代信仰和法律思想相关的角度进行论述,这样线索能够使文章更加地贴近现实,增强文章的实用性和时代感。

第三方面是方法论的线索,可以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将古代信仰与法律思想,与同时期或者与后世其他文明进行比较分析,就比如中西方古代信仰与法律思想的异同及其原因分析,这样可以拓展文章的视野,提升它的学术价值。还可以进行跨学科的研究,以不同学科视角观察信仰与法律思想的演变。

选题价值方面,法制史论文很可能存在现代视角的缺乏。法制史论文一个重要意义就是以古观今,以古代的制度来应召当今的法律建设,因此可以讨论现代价值和应用前景,使文章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前瞻性。

孙义博

孙义博主要围绕何海波老师对于问题意识的三个观点和日常审稿经验,谈论了对于文章选题的判断。

第一个观点叫做要发现问题的所在。所谓问题就指的是一个“不对劲的地方”,即理论或者实践中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实践中一个长期困惑操作者的问题,好比一个什么样的网络谣言该去治理,或法院是否有权拒绝使用地方性法规,都可以算作实践问题。

第二,要坚持论证导向,就是要区分论证议论文跟说明文的区别,那种既不坚持什么,又不反对什么的就是纯粹的说明文。

第三是要找典型、同时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写作中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即大家很可能只是在脑海中去架构这个问题,但这样的冥想式构建问题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此外,一些优秀选题经验如下:

第一,一篇文章,必须要讨论一个问题。例如,一篇文章虽然标题以及前面的大纲部分都是在讨论环保法律,但是最后运用很大篇幅在讨论一个环保法庭的问题。虽然作者可能会辩解这两个东西是有联系的,但这其实还是一个很不同的问题。

第二,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这是一个很需要注意的问题,最好的是要“小题大做”,从细微入手,给出一个比较深刻的见解。

第三,所讨论的问题必须要清楚合理地界定。阐明掰扯定义是个很有必要的过程,如公务员从事盈利活动中的法律问题中,公务员盈利活动既有依据职务开展的,也有个人的行为,那么他在这里如果不把这个定义阐述清楚的话,另一个行为就等于忽略掉了。跨学科视野下也会存在这种问题不清楚的问题,比如从行政法角度来论证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这个问题,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政府机关在对公民进行人肉搜索,跨学科视野下有可能陷入一种偏执的局限当中,这个也是我们在审稿中需要去注意的。

通过问题意识的这三大点,希望大家以后在审阅论文的时候,能够用这三点来观察论文的问题意识,把它们和说明文相区分。

03


结构与篇幅

王亦心

王亦心结合群内分享稿件,分析了文章的逻辑思路。

首先这篇文章在整体结构上相较于其他的部门法论文来说是比较简单清晰的。这篇论文采取了总分的结构。每个大标题下对应的内容都是中国古代信仰演变与法律思想变化的重要阶段。文章从标题就可以看出,主体在于信仰与法律。在引言中,作者首先提出马克思韦伯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结构的认识,认为中国古代历法以伦理为取向的反形式主义的家长制为基本特征,司法依赖于一种实在的个体化与个人的专断而导致理性的缺乏,并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律结构与中国古代的正统儒教有着密切的关系。作者借此观点提出自己的辩证思考,并由此流畅地引出自己的写作目的。接着顺利指出信仰与法律的辩证关系。两者在作者看来是一体两面相互作用的。法律本身成为一种信仰,而有时信仰也具有法律的规范作用。在古代中国作为信仰主流的官方信仰有着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过程。在其善变的过程中,法律不断打破其本应具有的稳定性,应和着随其波动起伏。我认为这也是文章的核心观点,并且暗示了作者在之后的论述中都是将信仰与法律相融合起来论述的。

结构上,作者主要是按照中国古代朝代更迭的时间顺序论述,从夏商周神权法思想确立信神敬天到百家争鸣,各家信仰众说纷纭,再到秦朝实现大一统,以法为教最后到儒家正统思想确立成为最高信仰。得主刑辅成为历朝治国方略。可以看出,区别于其他部门法论文纵向深挖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的本质,法制史论文更倾向于横向的分析,注重分析的全面性。

在群内分享的后一篇文章中,作者选择从宗办制度、法典,监察法律制度等不同角度来论述。从这两篇文章可以看出,这两篇文章的结构和其他论文常见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大结构还是较为不同的。

在篇幅上,除了在秦朝的论述上篇幅较少,其他三部分论述上基本做到了篇幅相似、着墨均衡,这可能跟法制史论文本身的特点有关系,各个大标题之间以并列的关系为主。如同这篇文章的焦点在于考察信仰演变和法律思想的发展,还是一个比较宏观的大视角,这与其他部门法论文有较大的不同。在其他论文中,作者大部分情况下应该做到详略得当,重点明确,这些论文大多以小切口切入或是某个名词,又或是某个具体的问题,切入点是比较中观的或者微观的。若仍然将每个部分都作为同等重要的点来论述的话,就会使整体的写作缺乏层次性。

04


逻辑分析

黄虹蕊

黄虹蕊分析了所分享论文的逻辑思路,并探讨了其可进行改进的方面。

这篇文章的逻辑比较通顺,论证比较周延。文章开篇事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即马克思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对中国古代法律结构的论述,以及其观点的局限性,作者提出,有必要对中国古代信仰与法律状况进行考察。正文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为苍天敬祖先即神权法思想的确立。该部分阐述了夏商西周神权政治神权法的形成,包括受命于天、祖先崇拜等理论的渊源。第二就是诸子百家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的信仰与法律思想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第三部分简述了秦朝统一之后,秦始皇如何采用法家的思想推行法制,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第四就是汉代以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总结了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影响,包括“德主刑辅”原则确立以及儒家思想的官学地位和对后世法学研究的影响。此外,文章也提到了基督教文化传入中国后,如何被迫调整教育,适应本土的文化和政治环境。文章整体按照时间顺序,从先秦到秦汉,再到儒家思想主导地位逐步展开论述,逻辑比较严密,层次分明。

文章还存在一些可以探讨和改进的方面。首先,缺乏对立观点的讨论。文章主要是聚焦于主流信仰与法律思想的正面联系。较少地探讨对立或者不同观点存在这些影响。这可能忽略了历史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文章开头是依赖了韦伯的观点,作为分析起点。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他学者的视角,这可能导致分析的片面性,对某些概念的深度也探讨不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等概念虽然被提及,但未深入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实践和变化,可能导致读者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会停留在表面。

第二,外部影响的考量不足。这篇文章在分析信仰与法律思想演变时比较少地提到了外来文化和宗教对本土信仰与法律体系的影响,这可能忽略了外部因素在历史进程中的作用。文章提及了外来的基督教文化,但是基督教文化传入中国后的适应性描述可能未能充分展现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复杂的关系。

第三是文章在不同历史阶段转化时,比如说从先秦诸子百家争鸣到秦朝统一后的法家思想,缺乏清晰的因果链,这种逻辑过渡可能导致读者难以理解历史演进中的内在逻辑。

此外,某些段落中对儒家思想的阐述也不太清晰。以上部分如果阐释得更加深入一点,这篇文章的广度和深度可能会更好。

王心怡

王心怡从文章内部具体结构角度出发,对文章进行了分析,并从阅读与视角两个方面分享了审稿时对于文章逻辑的判断。

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前言、正文与结论。在前言部分,文章提出了信仰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信仰会对法律有一定的决定作用。正文部分首先简述了中国的神权法思想,之后以先秦时期为例,阐述统治者如何利用神权法思想进行统治。还有一些统治中出现的问题。第二部分是诸子百家争鸣部分,作者介绍了各家所持的信仰呈现了纷繁各异的态势,法律思想各执一端。并具体分析了诸子百家的学说与法律思想。第三部分以秦朝为例分析秦始皇利用法家理论和阴阳五行学说,推行法治,巩固统一大业。第四部分并非最开始的逻辑结构行文,而是首先介绍了汉朝统一的局面对思想的完善和发展,而思想的进步带来了与其匹配的法律制度。政治上的需要推动了思想上的需要,思想上的需要又推动了法律的施行,从而它又能满足政治上的需要。最后一部分主要说明儒家思想地位确立对于民间信仰的一些看法。

在审稿时,要注意阅读论证内容的快速抓取。首先关注文章标题,初步了解其整体逻辑。在阅读过程中,可以先抓取每一句的关键句,再阅读其他内容,判断其他内容是否围绕关键句进行阐释。

视角方面,可以以读者视角来看待问题。首先抛开复杂的、不能理解的词汇,判断专业名词是否与其论述存在因果关系,并对比参考文献中的阐述,判断作者的论述是否具有说服力。




三、与谈环节





葛凌

葛凌首先对所讨论的书目《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的信息进行了介绍。

作者孔飞力,1933年9月9日出生于英国伦敦,毕业于哈佛大学,师从费正清,被认为是中国第二代汉学研究的领军人物。他曾任哈佛大学费正清研究中心主任、芝加哥大学远东语言文化系主任,获得过多种学术荣誉。在美国汉学界,孔飞力被视作第二代领军人物。

孔飞力基于概念分析,重视运用中国原始档案,具有良好的中国语言基本功。他对于清代政治史料的分析,阐述以及提出的中国现代国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新议程等观点,为此领域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深刻独特的视角。

《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1990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当年即获得列文森中国研究最佳著作奖。这是直观呈现中国地质社会基本运作和结构性矛盾的个案。孔飞力在书中讲述了关于“盛世妖术”的故事,如侦探小说般引人入胜。书中描述了乾隆盛世,整个清朝的政治和生活都被一种名为叫魂的妖术叫做天昏地暗的现象。人们相信,有一种妖人可以通过一根头发,一件衣服,甚至只要一个名字,就能够控制他人的灵魂。被施法者将会立即死去。然而,我们现在听来可笑的事情,却被当时的社会深信不疑,人们对叫魂感到恐慌,任何风吹草动都能跟叫魂联系到一起。社会的三个阶级,上至皇帝、下至官员、再到平民百姓对该案件都有不同的态度。乾隆帝整日忧心忡忡,寝食难安,最终将其视为一个重大的政治事件要求官员彻查,政府官员本身对案件并没有什么兴趣,为了完成乾隆的任务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平民百姓是此次事件中最疯狂的群体,任何一点与叫魂有关的事件都会引起他们的恐慌,并迫使其采取行动。

本书揭示的是封建王朝背后的官权与皇权的博弈。孔飞力教授以扎实的文学研究能力再现了叫魂案的始末与背后的逻辑,非常值得阅读。本书在构建以叫魂案为中心的叙述过程中,在方法论的层次上将社会史、文化史、政治史、经济史等结合在一起。这本书一经问世,便在中西方产生了重大反响,并被视作美国汉学界关于18世纪中国政治史研究的标杆。


孙义博

孙义博同学以君主、衙门与身法为主题,围绕叫魂案,分析了中国古代的巫蛊罪以及清代的政治运作逻辑。

在这场混乱中,乾隆皇帝表现出了极度的敏感和警惕。他认为,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妖术恐慌,更有可能是有人借此阴谋来颠覆整个王朝的统治。于是,他向整个官僚体系施压权力,清朝官员们却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这是整个故事的大背景。

首先来谈论古代中国的一种理性传统,以及民间存在的一种迷信。从世界历史的一般规律来看,原始古代的文明都往往处于一种比较蒙昧或者叫神权的狂热之中,对于宗教史有所了解的同学,其实不难发现,世界的几大主流宗教,它其实都是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比如说基督教犹太教以及伊斯兰教等宗教。回顾历史,可以很惊奇地看到中国这片土地上其实从未存在过一个让全国人民都信服的主流宗教,即便是本土产生的道教的影响也只局限在很小的范围。这一点让西方学者很难相信,因此,为了让中国纳入到古代宗教论的轨道中来,他们声称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就是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宗教,也就是儒教。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进行探讨。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整个中国古代的文化基调奠定于周朝而非商朝。当然,这并不是在割裂商周两代的传承性。而是中国文化中的理性、传统与光辉,是始于周代的遥远的商代,与世界范围内的奴隶制社会大致上是相似的,充满着鬼魂崇拜,特别是人际制度将征伐获得的大量奴隶进行杀戮,以祭祀上天,成为了商朝格外显著的内容。然而,后续的周朝却以强调血缘的宗法制和等级有别的礼乐制为立国之本,将前代的血腥野蛮与暴力从文化中洗刷掉,替换为温文尔雅、长幼有序等民族性格,将治国重点从是鬼神拉回到了人世之中。

理论家为儒学披上了一层所谓的“天”“理”“气”的神秘外衣。但是其与拥有着绝对至高无上的神的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摩门教等根本上是不同的。我们所谓的“天”和“理”充其量只能算作一种哲学探讨的世界本源问题。我们从始至终也没有把孔子和孟子二人当作主宰,一切的天上大神。因此,所谓儒学是儒教的说法,纯属是无稽之谈。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古代中国就是一个无神论国家。但是也正如本节标题所指出的那样,无神论者其实也有神,这里的神就是一种民间的迷信崇拜。随着阶级由上层向下层,在演变的过程中,儒家的统治力也在相应衰减。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社会,人们对于现有知识无法解释与解决的领域,就会附上一层比较神秘的外衣,进行一种神秘化的处理。那么时至今日,在某些欠发达地区也仍存在着部分迷信思想。在古代,人们对于人类以外的神力总是有着格外的崇拜。比如说,本次叫魂案中的叫魂就属于传统巫蛊邪术,政府当局对这种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制裁。

面对基层社会的迷信行为,古代当局一般都是采取高压态势进行打击。法制史中关于妖风邪术最有名的案例就是本次的叫魂案以及汉武帝之子刘据的巫蛊之祸,其实质上是汉武帝听信谗言,又掀起了宫中的权力斗争。

本书第四章叫罪的界定,这和大家上学期所学习的法制史联系是较为紧密的。文中指出,凡是以祭祀为手段,而追求不同于官方的神灵崇拜,或是未经官方同意而进行的祭祀活动,都属于公权力的打击对象。从这一意义可以看出清政府对于超自然力量必须要由自己控制的超强的欲望。这其实就是君权神授的必然产物。

结合法制史所学,以巫妖活动伤害他人属于十恶中的“不道”罪。本次的叫魂案便已经上升到了十恶制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祭祀礼仪由谁来掌控的问题,而是已经到了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政治稳定的地步了。但这里其实存在一个小细节,即清政府通过确立以巫妖活动伤害个人为罪,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一认知也确认了巫妖活动是可以伤害人的概念,这其实与现代的观念所不同。现代的“妖巫活动”充其量只能算作一种人格上的诋毁,而与实际所受伤害没有必然的联系。

在古代,以妖巫之术诅咒人是可以被认定为杀人罪的,但更多的本次叫魂案,更多的是被认定为一种政治案件,这起源于清代统治者的异族属性。在本案中,术士将人们的辫子剪下,以进行妖术活动。而头发问题是清代上纲上线的政治问题。满清入关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剃发令,这与前面的辽代金代以及蒙元一代都是截然不同的,统治者意图想从日常每个人身上的表观符号来消解一般群众的抵抗意志,所谓的汉家衣冠也成为了满族统治者认定基层群众具有谋反风险的一个显著特征。这也是为何乾隆皇帝对本次的叫魂案如此重视,甚至出现了一种偏执的情绪。

有一个名词,叫做“房间里的大象”,指的是大家都知道、又没办法在明面上提出来的东西。1768年在本案发生的年代,距离充满血泪的剃发令推行已经有了百余年的时间了。由最高统治者再将此事提起实属不好,因而乾隆帝在对本案指示中,反而是在刻意回避着剃发问题的。然而,在本案中的基层行政机构是夹在了偏执的皇帝与恐慌的民众之间,因此在处理本次荒谬的案件中显得格外力不从心。

接下来想与大家探讨一下衙门这一基层行政机构的作为以及不作为。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那么相应的政府的权利与责任也是相对等的。在中国古代官僚机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制,即民间社会出现的任何事情与矛盾纠纷,政府都肩负着处理的责任,有一个名词叫做父母官。这个词将古代的忠与孝两件大事有机结合在了一起,也将父权与君权融合在了一起。所以个人在对官府无条件服从之时,官府相对应的也承担起来对社会无所不包的管理职责,这就是无限责任制下的政府。

在这里为大家引入一个概念,叫做行政力。通俗易懂的叫法就可以称为行政资源,即政府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所具有的能力以及效率。这个能力涉及到地方财政情况、政府人员数量,以及廉洁水平等因素。封建时代下的政府行政力较为低下,而且封建时代生产的剩余产品也并不足够来支撑一个庞大的官僚体系,这就导致政府在处理行政事故时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牵扯到签署无限责任制概念的时候,地方政府的行政压力是呈几何式增长的。所以古代政府在处理问题时,会倾向于选择后续纠纷少的双方都满意的“和稀泥”的处理方式。

同时,不难理解,为什么本次案中的基层官僚与君主之间存在这样的冲突,因为君主源于自身的恐惧一次又一次地施压给地方政府要求彻查这个案件,并对不符合自己偏执一面的官员进行撤职处罚。基层官僚对基层的了解是较为深刻的,往往会选择比较便宜的处理方案。同时,也正如前文中所述的那样,从行政力的角度来说,基层政府客观上无法对如此庞大的案件进行事无巨细的处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别是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

面对行政机构的口是心非、阳奉阴违,乾隆皇帝选择借此契机来打击整个行政机构,也运用了包括不限于撤职责骂,责令亲信来弹劾其上司等手段来驾驭丞相。君臣矛盾是贯穿于整个清代的。

不管是出于真正的恐惧,还是野心作祟,本次案件中的基层百姓都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叫魂一事发生于群众之间的讨论,并在群众之间愈演愈烈。在官府下达的命令宣布严惩叫魂犯的时候,整个社会又陷入了一种互相举报的境地之中。正如原文中所称,这个事件为社会中所有人带来一种飞来的权力,而在社会阶层流动速度大大放缓的清代社会,绝大多数人连靠近权力的机会都不存在,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在这次叫魂案中会出现那么多的类似于纠斗的案件,把所有的和尚以及乞丐都扭送到官府施以死刑。

见微知著是历史学的精妙之处。从本次的叫魂案中,我们了解到了包括央地矛盾、基层政府压力以及群众恐慌等各个子事件,这些内容构成了清朝的历史主线,也构成了数千年古代中国史的主题。历史学更精妙的地方或许就是以古鉴今,学习法治史,就是要知道有什么东西是值得保留的,也要知道该往哪个方向前进。而只有知道我们从哪里来,才能知道要往哪里去。




四、问答环节





Q1



文章中提及,“被神化的正统儒家思想成为国家最高圣典,臣民行为的最高准则,可以用之解释法律,也可以代替法律成为判决依据,以至于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出现了独特的经律互用的现象,并促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律学的发展”,这是古代“正统”思想与律学的关系。在当代,我们应当如何看待政治指导思想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关系?今日的指导思想等是否也能够代替法律成为判决依据,二者之间的界限又该如何划定?

王心怡

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为政治指导思想,主导法律理论体系。法律理论体系的性质取决于政治指导思想的性质。法律的内容首先要包含政治指导思想的要求,法律理论的变化一般也直接由政治变化所引起。

现代法治社会当中,法律判决的依据应当是法律条文或者是法律规定,而不是政治指导思想。法律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一致性,而非政治指导思想。法律判决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正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政治指导思想不应被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以免影响法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政治指导思想具有多变性,也会因领导者的不同而产生不一样的趋势或偏向,这些不一样的偏向很容易导致一个问题会出现很多不同的解释。法律跟随政治指导思想判决显然与法律的稳定性相违背,也会使民众对法律的信仰降低。因此认为当代不应该将政治指导思想作为判决依据。



常茂源

政治思想是引导法律理论的发展,为法律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方向和目标;法律理论的发展也为政治思想的贯彻和落实提供了支撑和制度保障。卢曼认为,政治与法律在功能上是相互支撑的,两者交互寄生,共同演化。它的整个理论是社会系统化政治与法律两个系统在运作封闭的同时保持了认知的开放,尤其是通过宪法,两者实现了结构的耦合。对于政治而言,法律对政治施加束缚。同时,法律也是政治可以加以利用的工具。法律将政治上做出的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赋予形式,用去政治化的方式来实现可更变性。同时,尽管法律和政治都不能够被对方控制,二者也不能直接参与到对方系统当中,结构耦合可以创造两个系统之间的接触区域。

所谓结构耦合,它指的是一个系统持续地以某些环境的某些特质为前提,并且在结构上信赖于此。它表现的是一种结构,为两个系统所形成或一种事物在两个系统中出现,但是这种结构或事物对不同的系统意味不同。

第二个问题是我认为是不可以替代的,虽然指导思想对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引作作用,但是它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不能够被称为判决依据。某些现存的政治指导思想其实是蕴含于法律当中的,比如说民法当中的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等。就二者之间的界限而言,我认为两者之间的性质、功能和适用范围都是不同的。政治指导思想是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而法律则是社会规范领域的范畴,它们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领域和理论。政治指导思想主要起引领和指导的作用,而法律则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Q2


从将叫魂行为归之于“惑众”的说法中可以看到,妖术被视为帝王上天崇拜的一种“黑色”对立物。政府对这种民间恐慌的应对反映了法律在皇帝权力结构中怎样的地位?

王亦心

首先,在对妖术的理解上,认为妖术不过是一个工具词,它被赋予了权力。在民间,任何人都可以用妖术这一罪名来使其蒙上罪责,栽赃嫁祸。叫魂像一种政治禁忌,因为涉及剪辫这一与满人的传统完全相悖的仪式、危及了皇权统治而与列于“十恶”的罪名相联系。清朝时期,尽管部分自然科学已经传入中国,但是广大的底层百姓仍处在蒙昧阶段,君权神授的概念深入人心,百姓相信皇帝可以沟通上帝也便会相信一部分道士和尚拥有沟通鬼神的力量。这种源自于迷信的邪恶力量在社会扎根,加大了民间的恐慌。

此外,由于封建迷信,且法律对叫魂罪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与适用范围,法律也停留在封建阶段,叫魂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批社会群体对另一批泄愤的工具。其次,在专制社会中,官僚政治可以看作是皇权的延伸,政府力量象征着皇权力量。在叫魂这一社会恐慌事件中,大多数官员都清楚这是一桩荒谬的谣言,依然奉旨发布法律公告,官员也碍于民间压力对百姓进行安抚,但在法律真正的执行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产生消极态度,甚至为了向上应付交差,采取严酷刑罚,制造许多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显然,与当今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不符。即便大清律例中有规定相关定罪量刑条款以及程序,但比起法律来说,政府官员更惧怕的是法律背后君主的责罚。

政府对民间恐慌的应对是皇权顶峰时代的缩影,法律的工具性十分明显。但这种工具性并不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其唯一主体是皇帝。当政治危机来临时,法律自身地位难保,产生出受政治压迫的工具性,统治者可以随时跨越法律的界限,使其具有随意性。与此同时,当与政治事件挂钩时,法律突破了与行政的间隔,使司法权不再独立。法律不再是人民寻找正义的规则,而是君主授予官员的权利。当皇权的统治性被动摇的时候,法律成为打击否定皇权的工具。


孙义博

从父权角度来分析,不管是否真的发生了这个叫魂事件,君主都理所当然地将其归为了一种惑众行为,这体现了民众是缺乏理解力的、作为君主要理所保护民众的家长制的父权思维。这一家长制思维被大清律正式化,在所谓的“为你思维”的束缚下,法律在整个君主的权力结构下就成为了一种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也成为了驾驭臣下的工具;同时也在君权神授的不可动摇地位的影响下,叫魂这一案也成为了争夺神法解释权的眼中钉肉中刺。

Q3


君主专权和中央集权的冲突,中央和地方的冲突是叫魂事件无法控制的重要因素。看完本书,我们不难发现,把问题严重化了的其实是皇帝,而直接去处理的却是地方官员。皇帝的独断化作了官员们的无奈,我们可以看出,官员们都知道本没有此事,却无法反抗皇帝的淫威。而皇帝也是无奈的,他的心里明明觉得就是有妖党的存在,却不得不靠下属官员去执行。虽然他要亲自阅览指批各地奏折,却无法得到真正称心的地方操作。于是皇帝焦急万分,开始各种不信任,官员也焦头烂额,出工不出力。结合法制史所学,这展现出清代法制的哪些内容或弊端?

吕鑫岩

书中本身就对于该问题做出了一定的回答,如认为考绩、引见制度的弊端等,但我认为这一案件最主要体现的制度弊端如下:

该案件首先体现的便是君主权利也就是皇权的高度集中所带来的弊端。这一案件是清代君主介入大案的一个缩影,君主对于该问题的严重化与过度反应使得原本地方可以有效处理的事件上升到了国家层面,成为全国性的政治事件。在这一过程中,专制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非受到法律的限制。书中认为,叫魂案的发生与扩大,恰成为君主利用以“推动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燃料”,对它的清查也成了一桩君主针对官僚制造的“政治罪”。这也能够说明,该书的观点认为正是君权与地方权力的冲突造成了该案件的难以控制,君主的意思起到绝对的统治作用。

其次,司法与行政体系,或者说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纠葛不清。而这就导致了在叫魂案中,官僚系统的低效和腐败进一步暴露,如一些胥吏借清剿嫌犯之名,故意栽赃,大肆敲诈;或者也有以“叫魂”罪名来中伤他人或谋取私利等情况,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无论是刑名幕友的操控,亦或是地方官员因自身法律素养不够而影响案件审理,我认为最根本来说还是由司法体系受到过多行政权力的影响而导致的。


葛凌

引用黑格尔的一句话:“在中国一切事务都由皇帝来决断。”假如皇帝的德行没有达到要求,那么一切都将废弛,政府全部解体变成麻木不仁的状态,因为除了天子的监督审查以外,再没有其他合法权力或者机关的存在。政府官吏的尽职并非出于他们自己的良知,而是一种外界的命令和严厉的制裁。

该事件还体现了皇权大于法权的专断现象,法是以皇帝意志为唯一源泉,作为制约官僚的手段而建立的法,而非西方正义的结果意义上的法。在叫魂案中,弘历在奏折中不断对相关官员施压,并在最后对他们严苛惩处,但结局不过是一场闹剧。这充分说明了皇帝能够滥用法或者直接利用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统治目的。在本书的197页官方体系拥有充分的手段来对付形形色色的异端。大清律例中,各种各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果必要的话,持有这些文字材料,便足以对任何民间文字定为异端或非法。

法能被统治者灵活运用,已经失去了法本身应有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从整个政治背景分析,弘历作为满清统治者,他处于深度复杂的政治环境当中,再加上政治活动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皇帝根本不可能认真听取并信任官员上奏的意见,这会不断削弱官僚体系运转的平稳性,使得官僚权威专制独裁达到顶峰。


Q4


在“叫魂”妖术大恐慌的背景下,清朝的法律制度是如何应对这种超自然现象的?法律条文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应对民众恐慌之间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殷雪

一、清朝法律制度对“叫魂”妖术大恐慌的应对

1. 迅速反应与高压打击

这些措施包括:

严厉追查与惩罚:各级官府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力量追查所谓的“妖术”传播者,无论涉及何人,一经查实,均处以重刑。这种高压态势显示了清朝政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

法令的即时发布:清政府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紧急法令,要求各级官员严查此事,并将查办结果上报朝廷。这种快速的立法反应机制,使得政府在短时间内能够集中力量应对危机。

2. 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

在应对“叫魂”妖术大恐慌时,清朝的法律条文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灵活运用:

扩大解释:对于现有法律条文中与“妖术”相关的条款,清政府进行了扩大解释,将“叫魂”妖术纳入其中,以便更好地打击相关行为。

增设新罪:在必要的情况下,清政府还增设了新的罪名,以应对新的犯罪形态。这种灵活的法律调整,确保了法律能够跟上社会形势的变化。

3. 法律与神权信仰的交织

在清朝,法律与神权信仰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交织关系。在“叫魂”妖术大恐慌中,这种交织关系表现得尤为明显:

A.法律对神权信仰的干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清政府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干预民众的神权信仰。然而,这种干预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为神权信仰在民众心中根深蒂固,难以轻易撼动。

B.法律与信仰的妥协:在应对“叫魂”妖术大恐慌时,清政府并未完全否定民众的神权信仰,而是通过法律手段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这种妥协的做法,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又照顾到了民众的情感需求。

二、法律条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1. 明确界限,打击犯罪

法律条文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首要任务是明确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并对之进行严厉打击。清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文,特别是针对“妖术”和“邪术”的条款,明确界定何为非法的“叫魂”行为。这种明确的界定,为执法者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南,有效遏制了谣言的扩散和恐慌的蔓延。

2. 统一标准,减少混乱

面对全国范围内的恐慌,各地官员和民众可能因信息不畅或理解差异而产生不同的反应。法律条文作为全国性的规范,确保了处理此类事件时标准的统一。

3. 树立权威,稳定民心

法律条文的严格执行,不仅打击了真正的犯罪行为,也向民众展示了朝廷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能力。在恐慌蔓延的背景下,法律的权威性成为稳定民心的重要力量。清政府通过公开审判、严惩罪犯等方式,强化了法律在民众心中的地位,有效缓解了民众的恐慌情绪。

三、法律条文在应对民众恐慌中的作用

1. 信息引导,澄清谣言

法律条文在执行过程中,也扮演着信息引导者的角色。清政府通过法律途径,发布官方公告,澄清“叫魂”谣言,告知民众真相。这种信息引导有助于减少误解和猜疑,降低恐慌情绪。官方运用法律条文中的相关条款,对谣言进行辟谣,并告诫民众不要轻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2. 心理安抚,缓解恐慌

法律条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民众的心理产生了积极的安抚作用。当民众看到朝廷如此重视并严厉打击“叫魂”行为时,会感受到一种安全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恐慌情绪。随着官方对“叫魂”案件的深入调查和公正处理,民众逐渐认识到谣言的荒谬性,恐慌情绪逐渐平息。

3. 平衡利益,维护秩序

在应对“叫魂”妖术大恐慌的过程中,法律条文还起到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清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既打击了真正的犯罪行为,又保护了无辜民众的权益。同时,在处理案件时,也兼顾了地方官员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不受到过多的责难和惩罚。这种平衡利益的做法,有助于缓解因恐慌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黄虹蕊

“叫魂”妖术大恐慌,或称“剪辫子”恐慌,是18世纪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而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到对巫术和超自然力量的广泛恐惧。这种恐慌在乾隆年间尤为显著,当时人们普遍相信,通过剪取他人发辫或施行魔法,可以控制或伤害他人。清政府在应对这场危机时,不仅依靠军事手段,更依赖法律制度来恢复秩序,遏制恐慌的蔓延。接下来,我将通过着重分析《大清律例》中与妖术相关的法律法规,探讨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应对民众恐慌中的作用,以及这些法律条文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

首先是清朝法律制度对“叫魂”妖术的界定与回应。《大清律例》中,妖术并未被单独列为一项罪名,而是分散在多个条款中,如“十恶”中的“不道”行为,礼律中的“祭祀”“仪制”等。这些条款不仅涵盖了对个人的阴谋活动,如“采生折割人”“造蛊”,还涉及对宗教活动的管控,旨在遏止与官方认可的神灵崇拜相悖的活动。

清政府意识到,妖术恐慌不仅危及社会秩序,也可能动摇政权基础。因此,法律不仅用于惩罚,更作为一种安抚民心、恢复社会常态的工具。在“祭祀”条款中,清廷强调对“左道旁门”和“一应左道旁门之术”的打击,意在消除民间信仰对官方意识形态的挑战。与“祭祀”条款的宗教导向不同,“仪制”条款更侧重于官员的具体礼仪行为,包括在正式典礼中的举止和服饰要求,以及宫廷星相家应遵循的规则。特别禁止术士居住于官员家中从事预卜,尤其是预言国家祸福,以防“干涉国家之事”。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对非法预言可能导致公众不安的担忧。此外,通过“惑众”条款,清廷试图控制信息传播,避免谣言引发更大规模的恐慌,这在1813年八卦教叛乱后的案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当时清廷对颠覆性民间组织的起诉定罪,便是依据了这些条款。

在刑律中,与妖术相关的惩罚更为严厉。试图预测未来的术士可能面临较轻的杖责,但在涉及“谋反”和“贼盗”的章节中,传播妖书妖言惑众者将面临死刑,与谋反罪相当。这种差异反映了意图的重要性:若行为具有煽动民众叛乱的意图,则被视为严重的犯罪。然而,这一条款似乎更多地应用于轻微案件,如非法持有符咒,而非真正的叛乱行为。

在民众恐慌面前,清政府通过法律途径,一方面严厉打击造谣惑众者,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和宣判,向民众展示政府的权威和控制能力,从而达到安抚人心的目的。例如,对那些声称能“采生折割人”或“造畜蛊毒”的人,清廷通过公开审判和严惩,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妖术是虚构的,而政府有能力保护民众免受其害。此外,通过“仪制”条款,清廷还对术士预测国家祸福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以防“凡人即起趋避之念”。

19世纪初,清廷利用“祭祀”条款对两起涉及和尚改扮异性的性变态行为进行了定罪。这些案件中,和尚因以妖术手段“惑人”而被判罪,显示了清廷对非传统性别角色和性行为的不容忍,同时也表明,即便在处理看似与超自然无关的案件时,妖术条款也能被灵活应用,以达到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目的。“女婴案”中一名老人因吸取女婴“精髓”而被捕。虽然没有证据表明此人使用了妖术,但清廷依然援引“采生折割人”条款对其进行严惩,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恢复社会道德底线,消除民众的恐慌情绪。这一案件的处理,不仅反映了清廷对超自然现象的疑虑,也突显了其在维护社会道德和秩序方面的坚决态度。

清政府在处理“叫魂”妖术恐慌时,法律不仅是惩罚工具,更是社会教育和秩序恢复的手段。通过法律条文的实施,清廷试图传达一种科学理性与传统信仰并存的理念,即在尊重民间信仰的同时,强调官方对社会秩序的绝对控制。然而,这种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充满挑战,法律的实际效果往往受到当时社会文化环境的限制,尤其是在处理超自然现象时,清廷必须在民众的广泛信仰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寻找平衡点。

清朝法律制度在“叫魂”妖术大恐慌中,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实施,既维护了社会秩序,也有效地控制了民众的恐慌情绪。尽管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超自然现象的普遍信仰,但更重要的是,它们展现了清政府在面对社会危机时,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和平抚作用,清廷成功地在传统信仰与现代治理之间找到了平衡,为后世处理类似危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然而,这一过程也揭示了法律制度在处理超自然现象时的局限性,以及在维护社会秩序与尊重民间信仰之间的复杂关系。


至此,《法学实践论丛》编辑部法理学(法史学)小组暑假学术沙龙接近尾声。主持人葛凌作总结发言,并向与会同学表示感谢。




 结语 





本次活动通过共同探讨法制史优秀论文,借鉴同辈经验,听取老师建议,让同学们对法制史写作有了一个初步印象;与谈同学的精彩发言,使大家对《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这部法制史经典著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问答环节精彩纷呈,充分展现出大家的思辨素养和论述能力。相信此次活动能使与会同学有所裨益,更好地参与到之后的工作与交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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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吕鑫岩

文字责编:刘欣宇

排版:黄虹蕊

责编:吴静娴

审核:王鹏飞 杨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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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论丛》是由西北政法大学国家级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刊物,每年两刊对内发行。本刊宗旨为“博学笃志,明辨砺行”,致力于探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新方向,搭建展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成果和创新思维的良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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