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2024-11-22 06:06   吉林  


小皮匠

近日,多份文件和文章聚焦“高质量充分就业”引起大众关注,有不少自媒体和网友解读为“《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即将修改”。事实上,现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也只在2012年修订过一次,目前没有任何劳动法修订或制订的计划。


现实中,《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规,下文简单科普下这两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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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区别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直接延伸,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规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


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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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两部法律不一致时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都有关于“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但是两者的规定截然不同。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照这个条款,一个员工合同到期,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愿意续签合同,而用人单位并没有问劳动者要续多长时间,劳动者本人也没有提出来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与其签订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做了这样的新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假如碰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要想当然地以为,既然《劳动法》没被废止,就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实际上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新条款已经取代了《劳动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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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吗?不是!

有六类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分别为:


  1. 公务员,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

  2. 个体劳动者,具体包括自行耕种的农民、个体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

  3. 军人,不含聘用制文职人员;

  4. 保姆,是指由私人雇佣的家庭保姆,不含在保姆公司或者月子中心等处工作的人员;

  5. 在校生,指在读学生利用课余勤工俭学的;

  6. 退休人员,这里指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经聘任或返聘参加工作的人员。


换一种理解,就是上述六类人员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上述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以劳动或服务协议内容为法律依据。


此外通过协议承包或者服务合同形成的劳务关系,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比如通过签订服务协议而为单位提供技术、财会、法律服务的;通过劳务协议承揽的宾馆、餐饮、维修、保洁服务等。




人力资源法律专家梁枫认为,结合此前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讨论以及综合各方面的声音,《劳动合同法》如需修改,可能会至少在以下两方面作出修改:

其一,可能会扩大法律保护范围。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兴起,人们的就业观念、就业形式已经在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共识表明,在现实的就业事实面前,既包括劳动关系就业,也包括非劳动关系就业。在未来的法律完善中,可能会重新定义“劳动关系”,或者可能会将非典型劳动关系或者不完全劳动关系,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述,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因其规模较大且去劳动关系化现象较为严重,而成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盲点和难点,出现了针对现行劳动法保护范围偏窄(劳动关系认定从严)与保护手段配置“一刀切”(缺少分类保护)互为因果的困境。


因此,未来的《劳动合同法》修改中,可能会适度扩大劳动法保护范围(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适度从宽),并分类配置保护手段,从而将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覆盖范围。


其二,可能会充分考虑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适当平衡用人单位的利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比如,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制度完善、明确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细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替代措施等。


援引王全兴教授的建议,为切实促进高质量就业和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在未来的立法中,可能会将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健康、人格尊严、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集体协商、民主管理、权益维护等逐步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


在经充分论证,时机成熟时,陆续修订《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还将逐步将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及其他单行法律,最终在立法条件具备时将编纂《劳动法典》列入立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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