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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二倍。本案中,劳动者工作一年零一个月,违法解除赔偿金应当是3个月工资,但法院最终判决支付1.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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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3日,张三入职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21日、22日、23日,以张三在工作时间在宿舍逗留,擅自离岗,给予处罚,并最终决定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1月19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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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为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必要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张三作为公司后勤部的管理者,其工作性质在其工作区域范围内虽存在一定的流动性,但张三在2023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一个月期间,连续多次回自己宿舍并逗留,有时逗留时间长达2小时之久,张三的行为有违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未警示张三的上述行为已经达到被开除的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连续四天就张三同一行为作出一到四级处罚,没有给予张三一定的警示及改正错误的机会,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张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作出解除张三劳动合同关系处理结果偏重。公司解除张三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鉴于张三上述行为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在核算公司应支付张三的经济赔偿金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相应减少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张三在公司工作时间为一年零一个月,一审法院酌定由公司以张三一个月基本工资标准计算1.5个月支付张三赔偿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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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认为
本案中,公司主张张三离开工作岗位返回宿舍未经请假或调休流程、未经离岗报备或说明,属于擅自离岗;张三则主张其系每天跟进项目进度,是受上级领导指派去宿舍检查。经二审庭审查明,张三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区域范围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并不完全固定,因工作原因离开办公室时并不需要履行手续。由此可见,张三的上述事实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结合公司此前对张三返回宿舍的行为并未进行过警示或提醒,故其提交的调查报告、视频等证据不足以否定张三的主张,其凭据监控视频即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并不充分。
另,张三有二次逗留的时间为十几分钟,即使违反规定,也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听取员工的辩解并给予员工改正的机会,其就同一事项连续四天对张三作出一级到四级处罚,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公平性。因此,原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原判根据张三的工作年限按1.5个月计算赔偿金,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