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全了!一文看懂残保金

2024-11-20 06:03   吉林  


小皮匠

残保金是国家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的一笔专项资金。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企业等用人单位,需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保金。


一、什么是残保金?

残保金全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的政府性资金。

残保金是用人单位不履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的一种法定的替代补偿方式;它不同于其它涉企收费,并不向所有企业征收;其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征缴资金,而在于通过经济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义务。

二、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申报缴纳残保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华单位)均需申报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哪些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1-4级),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及多重残疾。

残疾人就业年龄段:指男16-60周岁、女工人16-50周岁。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重度残疾人之外的1名其他各级各类残疾人均应当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如何申报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自行按年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残保金,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如用人单位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申报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残联进行年审,由残联部门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残保金的征收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杭州/北京/上海/广州1.5%,深圳0.5%,成都1.6%等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当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六、残保金的计算方法?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以当地比例为1.5%为例,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甲公司在2022年在职职工100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万;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0人(未安排)

那么该企业需要缴纳的保障金为:(100×1.5%-0)×120,000×90%=162,000

七、残疾人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定要工作满一年吗?

可以不满一年,实际安置的月份可以减免。

根据残联厅函〔2022〕63号,(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应当按月发送给税务部门相关系统。用人单位需按月安置残疾人就业,才可以减免全年残保金。

八、“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人数可保留小数点后2 位(四舍五入)。

九、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见习)生等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临时工、非在校实习(见习)生,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十、外聘的劳务工,是属于在职职工吗?

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形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注:集团单位(有分支机构的),残疾人用工一般计入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时,计入至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且需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接受用工单位申报年审时需提供双方加盖公的协议和派遣残疾职工人员名单,以及残疾职工在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明细表(实际工资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用人单位存在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残保金年审和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十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报?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1月1日)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十三、残保金有优惠政策吗?

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十四、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有什么后果?

根据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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