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多发、少发、不发、扣除、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形

2024-11-18 06:01   吉林  


小皮匠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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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工资的情形

主要指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多发工资。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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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发工资的情形

(一)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1.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东省)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苏省)

(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
1.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家)
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广东)
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江苏省)

(三)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
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江苏省)

(四)用人单位调岗降薪
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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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工资的情形

(一)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广东)

(三)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江苏)

(四)因劳动者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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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工资的情形

(一)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被扣工资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江苏)

(二)劳动者造成损失被扣工资
1.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广东)
2.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江苏)

(三)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相关款项
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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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形

(一)劳动者节庆假日休息

1.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广东)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江苏)

(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1.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4.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5.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江苏)
6.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8.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江苏)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三)劳动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工作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以此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国家)
2.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江苏)

(四)劳动者受到刑事处理但正常劳动

1.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广东省)

2.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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