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向劳动监察投诉后回复让去劳动仲裁,千万别同意,要这样向监察提申请!

2024-11-20 06:03   吉林  


小皮匠

公司欠薪,向劳动监察投诉后回复让去劳动仲裁,千万别同意,要这样向监察提申请!


一、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与欠薪问题

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赋予了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对于公司欠薪这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调查处理. 其目的在于确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为何不要轻易同意转劳动仲裁

虽然劳动仲裁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在公司欠薪的情况下,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必要性。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能够凭借其行政权力,更直接、快速地对用人单位展开调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记录、财务报表等资料,从而更全面地了解欠薪的真实情况。其次,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旦认定公司存在欠薪行为,可依法责令公司限期补足欠薪,这对于解决欠薪问题往往更为有效。相比之下,劳动仲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间安排,过程相对较为复杂和漫长,对于急需解决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来说,可能不是最理想的选择。

三、向劳动监察部门提申请的要点

1.明确表达诉求: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提申请时,要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即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公司的欠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公司补足所欠工资。可以这样写:“本人现向贵部门申请,对[公司名称]的欠薪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立即补足拖欠本人的工资共计[X]元。”

2.提供详细证据:证据是支持我们诉求的关键。劳动者应尽可能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明细、考勤记录、工作证、工作服、同事证言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劳动监察部门更准确地判断欠薪事实和欠薪金额,从而更有力地支持我们的申请。例如:“本人附上劳动合同副本一份,其中明确约定了本人的工资标准为每月[X]元;同时提供近[X]个月的工资条及银行工资流水明细,清晰显示公司自[具体时间]起开始拖欠工资,至今累计欠薪[X]元。”

3.强调公司违法事实: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公司欠薪的具体情况,包括欠薪的时间、金额、原因等,强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自[欠薪起始时间]以来,公司以[欠薪原因,如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本人支付工资,至今已累计拖欠[X]个月工资,共计[X]元。公司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4.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增强申请的说服力,劳动者可以适当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使劳动监察部门更清楚地认识到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以及自身处理该问题的职责所在。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贵部门有权对公司的欠薪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工资及相应赔偿金。”

《申请书》示例

尊敬的XX劳动监察大队:

   我是XX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因公司长期拖欠我的工资,我已于XX年XX月XX日向贵大队进行了投诉。然而,贵大队在回复中建议我去劳动仲裁。对此,我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请求贵大队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司欠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具体理由如下:

   1.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贵大队有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公司欠薪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我急需贵大队的帮助,尽快解决欠薪问题。

   3. 劳动仲裁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利于我及时获得工资。

   为便于贵大队调查,我将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 劳动合同复印件

   2. 工资条或银行流水

   3. 公司欠薪的书面证明

   请贵大队依法履行职责,对公司欠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责令公司补足欠薪。感谢贵大队的理解和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四、申请的格式与注意事项

1.申请格式: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标题可写为“关于[公司名称]欠薪问题的投诉申请”。开头应注明申请人(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等;接着写明被申请人(公司)的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正文部分按照上述要点详细阐述申请内容,结尾处可再次强调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签名、注明申请日期。

2.注意事项:在提交申请时,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证据材料应清晰、可查,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要注意申请的时效性,一般来说,劳动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时效为2年,自违反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当面临公司欠薪问题时,劳动者不要轻易放弃劳动监察这一有力的维权途径。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明确、合理、有依据的申请,要求其履行职责,对公司欠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我们有望更高效地解决欠薪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让我们拿起法律武器,坚定地捍卫自己的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劳动环境。

附:13个涉欠薪纠纷案例

1.某公司拖欠数亿款项,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发现该公司拖欠了235名职工工资,且长期欠缴社保费。法院在加紧核查债权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争取“欠薪应急保障金”全额垫付了欠薪550万元,并牵头人社部门举办招聘会,帮助职工实现了再就业。

相关法规: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7.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三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某交通工程项目,其中一家公司为牵头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余某,余某雇佣了王某等114名农民工提供劳务,但出现工资拖欠。王某等114名农民工将“余某及三家公司”同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时发现,本案公司没有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向行政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最终,法院判决“余某及三家公司”共同清偿拖欠的工资,相关拖欠工资在20天内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某交通工程项目,某工程技术公司为牵头单位,余某从某工程技术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雇佣了王某等114名农民工但出现了工资拖欠,之后王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支付剩余工资280余万元。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本案公司存在“未依法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主管部门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复。

法院判决:

余某、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共同向王某等人支付工资。

法院判决理由:

(1)余某与农民工有劳务合同关系,要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与王某等114名农民工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王某等人按约施工完毕后,余某应向王某等人足额支付工资。

(2)“联合体”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余某,因此要对余某欠付的工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某工程技术公司、某电器公司、某市公路总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由作为牵头单位的某工程技术公司将案涉项目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余某,因此应对余某所欠付的工资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执行情况:

最终,114名农民工的工资在20天内全部执行完毕。

相关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十名退休返聘的老年人,退休后在某单位工作,遭拖欠劳务报酬,金额共计36万元,于是起诉该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法院受理后,向该单位发布支付令,并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定”、诉讼调解等方式,确认了该单位给付劳务报酬的数额。

本案法院使用了“督促程序”,简化了当事人的维权程序。

督促程序,专门用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偿还债务的非诉案件。

支付令,是在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债权人的申请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命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则失效。

该案法院通过发布支付令、“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措施,运用督促程序,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程序更为简便迅速、调解成本也比较低),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郭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从某置业公司处承包了某“土建、安装”工程。之后郭某与刘某签订劳务施工协议(注:刘某以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接着刘某雇佣了农民工卢某从事“砌墙劳务工作”。刘某向卢某出具了8120元工资欠条,之后刘某付了3000元,某建设公司付了1012元,还欠4108元未付。某置业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比例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之后卢某起诉刘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支付工资。法院判决刘某、某建设公司支付卢某欠付工资。

法院裁判观点:

(1)卢某与刘某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应付工资

某建设公司为案涉工程“施工单位”。刘某承包了部分劳务,卢某受刘某雇佣提供劳务,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欠付卢某的工资4108元。

(2)某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对拖欠的农民工资要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建设公司允许郭某等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对于拖欠的农民工卢某的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

(3)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承担清偿责任。

某置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将工程承包给某建设公司,且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5.某公司此前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发工资,后改为用“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导致员工工资降低,员工多次提出异议,公司仍坚持这样发放。后员工起诉支付差额,获法院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

鉴于通过某购物平台支付工资导致杨某每月实得工资低于应得工资,某培训中心应当就改变工资支付方式与杨某协商一致。杨某无法通过某购物平台足额领取工资,已多次向某培训中心表示不希望通过某购物平台发放工资,某培训中心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判令某培训中心补足杨某的工资差额。

案件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变更工资支付方式导致员工提取工资不便,甚至被扣除部分费用,导致员工收入下降时,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支付相关工资差额。

6.某员工担任短视频运营总监工作,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线上加班”的方式,完成了“回复设计方案、方案改进”等工作,结果在试用期内遭到辞退,于是诉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法院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加班费数额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情况、用人单位业务特点及报酬给付标准等予以认定。因李某的工作无需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

案件典型意义:

“线上加班”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线下转向线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点,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在用人单位的加班,存在用人单位难以对劳动者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劳动者亦难以举证证明其加班时长等难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线上加班”加班费时,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占用其休息时间为认定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劳动者的加班费,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某员工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后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工伤及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但公司不愿支付“受伤当月工资”。公司认为该员工当月仅工作十余天,且工资已经结清。某员工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公司有保管“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的义务(至少要保存3年),但公司无法提供,因此认定公司存在拖欠,裁定公司要支付员工“受伤当月工资”5000余元。

劳动仲裁委裁判观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某建筑劳务公司虽然主张唐某受伤当月仅工作十余天并已结清其工资,但未提供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认定唐某受伤当月全勤(唐某受伤日为当月最后一天),并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唐某日工资标准,裁决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唐某受伤当月工资5000余元。

案件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是认定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了工资支付义务的重要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从用人单位角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编制、保存好农民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清晰记录工作时间、工资项目及数额等要素,避免在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过程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8.某劳动者遭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层约谈过该公司负责人,督促其支付了部分工资。劳动者认为公司未足额支付,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调取了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笔录,认定了工资支付数额,并裁定房地产公司要支付其余工资5000余元。

劳动仲裁委裁判观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案件典型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均为劳动者法定维权渠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规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特点和优势,按照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原则,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选择维权方式。仲裁机构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事实互认、情况会商、协调处置等联动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9号)规定“对已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处理意见认定的事实,除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外,速裁庭予以认可”。

笔者注:

从劳动者角度,由于两个机构的信息可以共享,事实可以互认,故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前,也可以先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维权,之后请求劳动仲裁委调取相关证据及笔录。

9.某制造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李某等48名劳动者工资,并与部分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双方矛盾计划。李某等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诉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后经当地多个部门协调、调解,部分员工经协调匹配岗位后自愿撤诉,部分员工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并现场履行完毕,部分员工坚持仲裁,仲裁委也为其开通了速裁绿色通道。

处理结果:

案件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法院、工会、司法、信访等部门建立五方联调机制,常态化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1)区总工会

区总工会征求劳动者意见,协调提供多个匹配工作岗位,率先促成12名申请人撤诉。

(2)劳动仲裁委、司法局

耐心调解,解答疑惑,提供咨询。最终32名劳动者与制造公司签订调解协议,由劳动仲裁委现场制作调解书,制造公司当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共计183万元。

(3)劳动仲裁委为其余4名未调解员工开通速裁绿色通道。

笔者注:

(1)仲裁调解书也具备法律效力,本案用人单位能够当场履行,从某种程度上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2)调解实行自愿的原则,双方确实无法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开通速裁绿色通道,予以尽快仲裁审理。

10.牛某等14名务工人员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后该餐饮公司歇业,未结清劳动报酬。牛某等人向区总工会求助,区总工会指派了法援律师代为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主要证据为电子证据,来源和真实性难以固定,致仲裁未支持相关诉求。区总工会于是协调联系了检察机关,启动了“民事支持起诉”机制。检察机关会同区总工会,前往留存电子证据的公司调查取证,核实了案件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在取得关键证明并固定证据后,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因关键证据得到查证及固定,法院支持了牛某等劳动者的诉求。

笔者注:

如果案件关键证据均为电子证据,需要申请有调查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关键证明和固定证据。

该案虽然仲裁阶段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但由于律师调查权较弱,而劳动仲裁部门不像法院那样具备司法调查权,因此无法确认相关电子证据的效力,未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区总工会申请了检察机关介入,由于检察机关具有较为强大的调查权,最终使相关电子证据得到核实及固定,并使得案件在法院阶段得到了支持。

(笔者注:其实,区总工会在一审阶段,也可以选择继续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虽然现阶段律师的调查权较弱,但在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持令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可以使相关电子证据得到核实和固定的。当然,如果能够启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由于检察机关本身就具有调查权,取证效率方面会更高一些。)

11.某装修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装修项目合同。装修公司招用了多名农民工,但因资金周转问题,拖欠肖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肖某等人到镇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寻求帮助。镇总工会先是向当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进行了通报,之后向装修公司发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之后经多部门组织当事人协商,促成了和解,农民工领取到了工资。

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后,第一时间通报了镇政府、司法所、劳动保障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之后,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经核实,向某装修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示其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之后,镇总工会联合镇司法所、劳动保障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相关当事人协商,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农民工已领取工资。

笔者注:

在遭遇工资拖欠时,可以向当地“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求助。

“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受理后,会启动园区枫桥机制。

其中,工会经核实,可以向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促使企业主动纠正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另外,经向有关单位通报,通过多方联动机制,也可以通过调解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12. 颜某等11名农民工在承包商商某的维修改造项目中承担涂料工作。工程完工后,颜某等人遭拖欠工资6万余元,由于商某一直没有支付,于是颜某等人到某县“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请求帮助。工会调解员了解到,商某因不履行其他案件判决,已被法院拘留,于是与法院联系,促成商某向法院出具了该案的还款计划。之后,经工会调解员调解,颜某等8名农民工与商某达成协议并签字,另3名在外地的农民工则通过“法院网上调节平台”与商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法院对相关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地工会发挥组织优势,认真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诉求,找准解纷“切入口”,依托法院调解平台,通过线下线上调解结案,充分展现了“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快速便民的优势,为农民工解决了追索欠薪的难题。

13.陈某等30多人遭楼盘项目工地拖欠工资,向某省总工会12351服务职工热线求助。12351职工热线平台受理后,及时向属地工会派发工单,要求限期办理。经镇总工会调查核实,发现当地楼盘项目欠付百余名工人工资。经当地镇总工会、人社部门、综治办、公安、社区工联会等部门与某建设公司、劳动者双方协商,某建设公司于当天支付120名工人工资。之后,镇总工会、住建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居中协调后续欠付工资维权事宜,某建设公司支付了全部剩余工资。

案件典型意义:

12351服务职工热线是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12351职工热线平台实行全省来电统一接听、律师和客服分类解答、工单逐级交办,为职工提供7×24小时、全年无休的服务。

职工向12351职工热线平台提出需求后,平台通过工单系统派发给承办单位,由其签收并办理。工单的办理及结果报送工作,遵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承办单位安排专人对工单进行协调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实施回访制度,确保职工诉求得到及时回应。

本案中,12351服务职工热线接到投诉举报以后,及时交办属地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当地工会协调有关部门合力做好劳动争议协商调处工作,发挥多部门联动机制作用,及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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