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村委会”联动调解 实质化解多年纠纷

政务   2024-10-14 09:50   内蒙古  


近日,扎旗法院乌力吉木仁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由旗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再审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一方提交撤诉申请,实质化解了多年矛盾,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为矛盾纠纷调处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基本案情




案件双方当事人林地相邻,由于边界不清,双方在使用该林地方面的矛盾已积攒多年。原告曾因林地内的锦鸡儿被损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进行过鉴定。2022年,原告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因此该案判决结案,但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执也从未消停。判决生效后,2024年,原审原告陈某向旗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办案经过



再审过程中,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乌力吉木仁法庭庭长朱珊珊进一步认真研判案情,发现本案涉案标的不大,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可双方当事人为何不仅“不服判”,还历经一审、申诉再到再审程序?朱珊珊深深感悟,通过法律程序得到一纸判决书,并非是他们提起诉讼的目的,而是双方当事人都憋着“一口气”,致使矛盾未从根本上得到化解。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朱珊珊法官第一时间赶到争议林地,并联系曾处理过该案的相关部门深入交流,翻看资料并制作笔录,为后续的调解、审判做好准备后组织了审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积极配合,但基于此前积累的诸多矛盾,在交流表达想法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情绪激动时,甚至拒绝调解和沟通,并称“如果能说明白的话,问题早就解决了!”。见双方当事人还是处于“针尖对麦芒”,吵得不可开交的状态,朱珊珊法官选择用“背对背”调解方法。在与再审申请人的沟通中了解到,他认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错误,被申请人的行为的确损害到了自己林地内的锦鸡儿,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法官耐心地向再审申请人分析案情及利弊,并从情理法等方面开展劝解、疏导,希望再审申请人能综合案情考虑问题,对此,再审申请人表示可以退让一步,可以降低一部分损失费;在与被申请人的沟通中了解到,被申请人认为判决已生效,没必要再审。对此,法官向其讲解了再审的原因并耐心地释法说理,被申请人逐渐消除敌对情绪,承认自己确实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人,矛盾较深且争议时间长,同村村民及村委会对双方的矛盾纠纷也有一定的了解,为此,法官联系了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书记,说明案情缘由,共同制定方案,并迅速组织了再一次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讲“法理”、村委会讲“情理”,共同引导当事人互相作出让步,实质解决矛盾。最后,在“法庭+村委会”的联动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一件看似普通的再审案件,“结”下的是多年的恩怨,“解”开的是双方的心结。因此,办理再审案件更需要法官从“情理法”各个角度分析案件,用“活”法律,找准“最优解”,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编辑 ┃ 郝佳瑞
审核 ┃ 韩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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