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任性”撒泼阻执行 刚正执法显威严

政务   2024-10-15 17:27   内蒙古  





近日,扎旗法院对阻碍执行工作、辱骂执行法官的案外人孙某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







“您好,我们是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我们来给田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并了解一下房屋现状。”

“我不认识他,我是租客,有啥事找房东!”

“那麻烦您配合出示一下房屋租赁合同。”

“凭什么配合你们,我告你们骚扰,滚出去……”


基本案情




王某诉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扎旗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田某从2019年4月1日起每月1日前偿还王某10000元,直至同年10月1日前偿还最后一笔15816元,如被告田某有一期预期违约,原告王某可申请执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并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2020年11月23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扎旗法院立案并对被执行人田某开展了执前督促,但田某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并拒绝被传唤到法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田某做财产网络查控、实地调查后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执行程序;2024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发现田某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后向扎旗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出击,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田某的房屋,2024年10月9日,在给田某送达法律文书、了解房屋现状时却遇到了其配偶孙某的极力阻碍,孙某情绪异常激动,不但不配合执行工作,甚至辱骂执行法官和执行干警,抢摔执法设备,挑衅司法权威,阻碍执行工作。对此,执行干警在释法、警告无果的情况下果断对案外人孙某进行了拘传。拘传到院后,孙某仍然对执行干警的劝导置之不理,依旧我行我素。经院领导与执行法官商议决定,依法对案外人孙某进行拘留15天、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隔天上午被执行人田某主动到扎旗法院结清剩余案款,同时就其配偶的过激行为对执行法官表示歉意,孙某也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阻碍执行工作、辱骂执行法官的错误行为,希望能提前解除拘留。执行法官与院领导商议决定,同意提前解除拘留孙某的处罚。


孙某:“经过反省,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不该阻碍法院执行,更不该辱骂法官,在此,我表示深深忏悔,保证今后遵纪守法,不再做出过激行为……”,在扎旗法院执行局接待室,孙某写下悔过书,向执行法官真诚致歉。


执行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和配合。在法治社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像孙某这样公然辱骂法官、阻碍执行工作的行为,不仅暴露了其法律意识的淡薄,而且也终将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编辑 ┃ 郝佳瑞
审核 ┃ 韩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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