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尾,聚会增多
难免喝上两杯
但一定要记住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泰安交警持续开展
酒驾醉驾违法整治行动
1月5日22时10分许,东平交警大队民警在汇河街开展酒驾集中整治行动时,对驾驶人闫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的外围视野可达到180度,但若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极易产生危险。
人饮酒后易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无异于“闭眼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因酒精麻醉作用,驾驶人的肢体触感会大幅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也会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安全间距与行车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为了您和他人的
生命安全、家庭幸福
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拒绝酒驾,平安回家
来源:泰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