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于2011年在东平县瑞仁路、佛山街交汇处路北,非法占用东平街道于寺村和焦村土地建设围墙。占地四至:北至东平县疾控中心;南至佛山街;西至瑞仁路,东至弘德医院。占地总面积529.00㎡,其中围墙面积427.50㎡,围墙占地面积51.30㎡,绿化面积477.70㎡。现状地类为果园261.00平方米、耕地(水浇地)268.00平方米,规划地类为公路用地、城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1、责令你单位二十日内退还在东平县瑞仁路、佛山街交汇处路北非法占用的东平街道于寺村261.00㎡村集体土地和东平街道焦村268.00㎡村集体土地;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529.00㎡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为427.50㎡的围墙;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61.00㎡果园按20元/㎡处以处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68.00㎡耕地(水浇地)按25元/㎡处以处罚,共计罚款1192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综行处字﹝2024﹞第3-003号
东平县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于2024年5月在佛山小学西侧占用东平街道焦村土地建设故城路南延伸道路。占地四至:东至佛山小学西墙,南至故城路,西至东平街道焦村内土地,北至义兴街。占地总面积166.00㎡,现状地类为耕地(水浇地)23.00㎡,交通服务场站用地132.00㎡,科教文卫用地11.00㎡。规划地类为城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1、责令你单位二十日内退还在东平县佛山小学西侧非法占用的东平街道焦村166.00㎡村集体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166.00㎡土地上建设的建筑总面积为166.00㎡的道路;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3.00㎡耕地(水浇地)按800元/㎡处以处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32.00㎡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按100元/㎡处以处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1.00㎡科教文卫用地按100元/㎡处以处罚,共计罚款327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综行处字﹝2024﹞第3-004号
综合来源: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平吧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