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分解项目收费的行为。
依据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1倍的罚款、即罚款1.432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医保罚字﹝2024﹞0004号
来源:东平吧友会
东平县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存在分解项目收费的行为。
依据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三)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处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1倍的罚款、即罚款1.432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东医保罚字﹝2024﹞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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