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采监决字〔2024〕1号
当事人:东平县银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长存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人民政府驻地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在“2024年东平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改造提升)银山镇片区”采购活动中,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应给予警告处分。以上事实有单位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的招标公告截图等为证。本局于 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银山镇人民政府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财法〔2023〕6号),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适用条件“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裁量阶次为“不予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报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平县人民政府复议受理机构为东平县司法局,地址:东平县龙山大街 867号,电话:0538-2823248)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泰安市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平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采监决字〔2024〕2号
当事人:东平县戴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峰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戴庙镇孟垓村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在“2024年东平县增发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戴庙镇)”采购活动中,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之规定,应给予警告处分。以上事实有单位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和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招标公告截图等为证。本局于 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戴庙镇人民政府上述违法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山东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财法〔2023〕6号),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适用条件“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裁量阶次为“不予处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报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平县人民政府复议受理机构为东平县司法局,地址:东平县龙山大街 867号,电话:0538-2823248)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安市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平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3日
来源:东平吧友会、东平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