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民生   2024-12-20 09:33   山东  

禁燃禁放 你我有责

牢记规定 平安相伴


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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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全县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城区、县工业园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区域内的东平县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

二、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下列时间内,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县政府确定,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县政府发布公告。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禁燃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郑重提醒:以下禁放区内全年禁放!!!

县城城区、县工业园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区域内的东平县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

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会怎样?

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鼓励、保护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提供线索经查证予以处罚的,视情给予举报人员奖励。




来源:东平公安

东平事儿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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