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现如今,专业、正规的健身设备是健身房吸引消费者前往的一大亮点,但鲜少会有人注意使用的设备是否“名副其实”。
2024年6月15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城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某健身房使用的器材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标“MTORTURE”标识(具体标识见图)的腿举、V字深蹲、双交叉高位下拉、平板/下斜推胸、上斜推胸、坐姿推肩(可调节把手)、正反飞鸟合计7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健身器材的相关的品牌授权材料。
实际标识图
处理结果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以低于市场价的金额从销售方处订购了12件Newtech品牌的健身器材,2024年1月5日到货后发现其中的7件健身器材上印有上述商标,当事人未查验涉案健身器材的商标授权材料,就将上述健身器材放置于其健身房内用于日常经营使用。上述商标为权利人在第28类商品上经核准注册的第 G1553047 号商标。经商标权利人辨认,现场检查发现的 7 件健身器材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为假冒伪劣商品,涉案健身器材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将上述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根据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调查结果,我局已将线索移送至健身器材销售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
案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于健身器材销售商而言,应做好进货核验,保证购进的健身器材的产品质量。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也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对健身器材的品牌、现有状态等产品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下家,并做好产品售后保障工作。
对于健身房经营者而言,作为终端服务提供者,应保证健身器材的安全性、有效性、专业性,做好健身器材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履行相关查验义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而言,办健身卡时要查看商家经营资质,若对健身器材品牌存疑,建议在查验相关授权资质确认后再行签订协议。若在器材使用过程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尽量保存好服务协议、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拟稿:莫城分局 审核:专业分局、法规科 发布:市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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