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火间距不限的14种情形:
情形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3.4.1注2)
情形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4.5)
情形3:总容量不大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4.6)
情形4: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当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5.2)
情形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满足表4.2.3的规定,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4.2.3)
情形6: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4.2.8)
情形7:容积不大于20m³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1)
情形8:容积不大于50m³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3)
情形9: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m³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3.4)
情形10: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4.4.3)
情形11:两座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5.2.2)
情形1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5.2.2)
情形13:供民用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当总容量不大于15m³,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该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5.4.14)
情形14:民用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时,防火间距不限。(11.0.10)
二、根据工艺要求对防火间距不做明确要求的2种情形:
情形15: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4.3.1)
情形16: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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