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澜湄流域的区域性国际化碳汇交易中心的提案答复

企业   2024-07-12 17:39   福建  

关于政协云南省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11号提案的答复

台盟云南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把云南建设成为澜湄流域的区域性国际化碳汇交易中心的提案》(第511号)交我们办理,综合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及时明确提案任务分工,确定具体承办处室和责任人,针对委员提出的建议,认真对照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开展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同时,坚持“先协商、后答复”的原则,于2024年5月22日在昆明市与提案委员面对面沟通协商。综合面商、调研等各方面情况,并认真对照林业碳汇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二、关于提案中反映的问题

关于云南应抓住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市场)重启机遇,积极争取建立“国家碳金融创新综合试验区”,探索建立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碳汇交易市场示范,践行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气候变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是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云南省及湄公河国家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抢抓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及CCER重启机遇,探索建立“澜湄流域的区域性国际化碳汇交易中心”有助于合理利用云南省及湄公河国家的生态资源优势,将生态资源转化为发展动能,为促进云南辐射中心建设作出贡献。

三、关于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在云南设立‘昆明国家碳金融创新综合试验区’,培养更多的澜湄流域碳汇交易主体”。我们的办理意见是:目前,全国碳交易市场分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碳市场的主市场、具有强制性,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辅助市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有益补充。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交易主体为重点排放单位,由政府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并规定企业清缴与其实际排放等量的配额,清缴完后,配额盈余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通过交易出售,配额不足的企业需从市场购买完成配合清缴履约,从而实现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政策导向,降低行业和全社会的降碳成本。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事项做了明确;2023年12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基本构建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政策制度体系。根据《昆明市碳达峰碳中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碳中和中心”建设和碳资产资源摸底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明碳中和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昆明市碳资产资源摸底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目前昆明市正在积极谋划、统筹推进“昆明碳中和中心”平台建设,并启动了昆明市碳资产资源摸底工作,计划对各县(市、区)碳资源进行摸底,旨在通过摸清碳资源“家底”,不断发掘碳资产开发潜力,优化提升全市资源资产配置绿色价值、加快生态资源产品价值实现、推动绿色能源资源高值转化。同时,鉴于目前国家已明确各省不再设立碳市场,碳汇相关政策体系尚在建立健全过程中,相关标准尚不明确,开展森林碳汇保险工作的条件还有待完善。下一步,昆明市将及时关注有关工作进展,具备基本条件后将依法依规积极组织推进。

(二)关于“充分利用澜湄国家领导人会议机制,在澜湄流域探索建立区域国际性的碳汇交易机制”。我们的办理意见是:2023年12月,澜湄合作召开了第四次领导人会议通过了《内比都宣言》和《澜湄合作五年规划》,其中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林业合作明确了“继续充分发挥澜湄环境合作中心作用。适时举办澜湄环境合作部长级和相关会议。制定落实《澜沧江—湄公河环境合作战略与行动框架(2023—2027)》,并推动与六国环境保护计划协同增效。持续实施‘绿色澜湄计划’,重点推动本地区环境治理与低碳发展能力建设、澜湄绿色低碳可持续基础设施知识共享平台建设,以及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框架下的可持续生态系统管理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加强与其他相关次区域机制沟通。确保澜沧江—湄公河沿岸栖息地互联互通,保护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增进澜湄流域人民的福祉。推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包括将生物多样性的多元价值纳入政策、法规、规划进程、减贫战略和经济核算,并加强生物多样性跨部门协调机制,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昆明宣言 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等内容。下一步,省级有关部门将按照澜湄领导人会议精神,充分利用澜湄环境合作部长级和相关会议机制,积极开展建设澜湄流域碳汇交易机制的探索工作。

(三)关于“分阶段完善碳汇交易基础设施建设,探索碳汇交易国际化和差异化路径”。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扎实推进重点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工作的要求,昆明市经认真梳理排查,完成2023年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工作,组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6家发电企业制定了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督促企业按时限要求完成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及时对月度信息化存证报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整改。组织纳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发电行业碳排放重点企业完成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年、2022年)碳排放交易履约工作,履约按时完成率100%,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二是认真组织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昆明市认真组织对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企业进行梳理,编制纳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企业名单,并组织企业按照对应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要求开展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核算与报告,为碳资源资产摸底及温室气体管控提供了基础数据。三是开展碳普惠项目探索开发。2023年省林草局结合云南实际,编制印发《云南绿化美化碳普惠方法学》《云南省天然林保护碳普惠方法学》,并在此基础上指导宁洱县搭建了宁洱县碳普惠平台,出台了“宁碳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办法,开发了第一笔2.19万亩天然商品林碳普惠项目,开发的碳汇量已用于“生态司法+碳汇补偿”、大型活动碳中和、零碳产品(碳标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碳汇损失补偿等场景,为云南省开展林业碳普惠探索出了有益经验。四是启动开展省级林业碳汇试点。2023年,为探索推进全省林业碳汇工作,省林草局在全省选择1个州和10个县(市、区)开展省级林业碳汇试点,重点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碳汇能力提升、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方面探索符合云南省情的碳汇能力提升路径。其中昆明市盘龙区和寻甸县纳入省级林业碳汇试点,重点聚焦增加森林碳储量与碳汇量、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为积极稳妥推进昆明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生态资源产品价值实现,带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供经验探索。下一步,我们将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四)关于“培养澜湄国家碳汇交易专业人才,建立澜湄流域碳汇市场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为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履约监督管理与能力提升,昆明市针对碳排放企业监督管理专业性较强的特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监管需要、结合发电行业企业生产实际,开发了适用于发电行业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日常监管与执法工作的工具,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培训会,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在温室气体排放日常监管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下一步,省商务厅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向国家申请在云南举办碳汇交易等澜湄国家官员援外培训。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5月24日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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