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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市场税务发票和会计核算处理问题亟待重视
文/孙久灵
全国碳市场开市上线交易以来,买卖全国碳配额(CE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会计核算处理问题严重影响了碳市场流动性和交易主体扩容,增加了交易成本;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根据税务规定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相关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企业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当前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仅可满足目前重点排放放单位实务需求,无法满足全国碳市场交易主体增加后续交易;全国碳市场建设对我国“双碳”目标如期实现至关重要;当前碳交易税务发票和会计核算处理对全国碳市场建设完善还面临着如下问题:
1.税务发票问题主要存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方式,导致其全国碳市场交易流动性不足、增加了碳交易成本。全国碳市场配额目前的交易方式有大宗协议交易和挂牌协议交易两种方式;大宗协议交易方式需要满足一次交易量超过10万吨,交易双方一般提前沟通约定好开票事宜;但这种方式对交易量有要求,最低10万吨,同时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双方一般需要通过中介机构牵线,要支付居间费,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的难度。挂牌协议交易方式,在系统上买卖时不知对手方,成交后买方在交易系统中能查询到对手方的客户名称等信息;碳配额购买方需要自行联络出售方沟通开票事宜,全国碳交易市场运行实践中购买方联络上销售方后有的配合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企业提出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没有政策规定拒绝给开具发票。如XX省一家造纸企业自备电厂被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第一个履约期在全国碳市场交易系统通过挂牌协议交易方式分多笔购买缺口的配额以完成履约;因配额缺口不足10万吨,企业又没有投资等意愿,购买配额只为完成履约义务,按交易规则只能通过挂牌协议交易模式购买配额;完成此次履约该企业共与8家控排企业进行了交易,但事后经沟通只有5家控排企业给开具了发票。因部份交易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这部份成本无法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又如XX控排企业因看好后市碳价上涨,自主投资购入了XX万吨的全国碳配额,为了确保能获取发票只能通过中介寻找出售方,通过大宗协议模式完成交易,为此支付了几十万的居间费;当时通过挂牌协议模式完全可以购入需要的配额,但就是因为无法确保能获取发票而放弃了这种交易模式,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限制了配额流动性。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根据发布的全国碳市场成交信息,截至2023年10月13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3.15亿吨,其中通过大宗协议模式完成交易2.66亿吨,占比84.44%,通过挂牌协议模式完成交易0.49亿吨,仅占比15.56%,因控排企业担忧无法取得碳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限制了其本应是交易主要模式的挂牌协议交易量,导致其全国碳市场交易流动性不足。
2.碳交易线上交易开具相关发票无操作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相关规定明确了碳市场交易中发生的具体应税行为来判断具体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根据《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碳市场交易中发生具体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县、顺序、栏目等有关规定如实开具发票。法律法规明确了碳市场交易出售方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但因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项新兴业务,企业不熟悉,碳交易线上交易开具相关发票目前又无相应操作流程,企业违规风险意识不足,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开具发票。
3.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无法满足全国碳市场后续交易需求。财政部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重点排放企业。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尚未成熟,目前能够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仅限于重点排放企业中的发电行业企业,上述规定暂时可满足实务需求。但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长期来看,非重点排放单位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是大势所趋,《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后续有待进一步拓展,以适应后续碳市场的发展。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运行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碳市场能够促使企业以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激励排放实体低成本完成碳减排目标和引导将技术和资金导向低碳发展领域。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涉及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在实务层面凸显了一系列问题。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项新兴业务,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势必需要一个过程。
为此,建议:
孙久灵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