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第十八合同年价格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3〕872号
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版)》和《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门站和用户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粤价〔2006〕225号)等规定,现就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大鹏公司”)一期合同气第十八合同年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大鹏公司进口液化天然气含税基准落地价核定为27.5318元/吉焦,具体落地价由供需双方以基准落地价为基础,在上下8%的幅度内按《天然气销售合同》确定。
二、根据企业运营情况,核定第十八合同年省内配套项目用户含税容量费和气量费标准如下:
用户名称 | 容量费(元/天) | 气量费(元/吉焦) |
电厂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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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685728.0705 | 0.4783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685728.0705 | 0.4783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685728.0705 | 0.4783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249081.3207 | 0.4915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484958.8799 | 0.4740 |
城市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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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581525.4851 | 0.4979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89380.7947 | 0.5075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247897.9053 | 0.5150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252611.7416 | 0.5062 |
三、为便于核算天然气配套项目用户的定价成本,现按各用户第十八合同年供应量和每吉焦折算24.1063立方米天然气计算的门站含税参考价格公布如下:
用户名称 | 门站参考价(单位:元/立方米) |
电厂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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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1.5390 |
深圳市广前电力有限公司 | 1.5390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 | 1.5390 |
深圳南天电力有限公司 | 1.5499 |
广州珠江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 1.5354 |
城市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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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1.5551 |
深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5632 |
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 | 1.5694 |
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 1.5621 |
四、第十八合同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