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教授力荐,附赠思维导图!《法律行为论》

文化   2024-11-25 17:33   北京  



《法律行为论》

杨代雄,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10月版


本书对中国民法学的贡献,相当于弗卢梅教授《法律行为论》对德国民法学的贡献。

——王泽鉴


王泽鉴:《法律行为论》(杨代雄著)序言


民法典於2020年制定,並於2021年施行,是中國民法及法治社會建設的里程碑。楊代雄教授在此關鍵的時刻,發表出版「法律行為論」,具有深遠的意義。民法典的使命在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法律行為體現意思自主原則,使個人能夠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從事買賣、租賃、勞動關係、財產變動、金融交易等社會生活,具有重要制度性的功能。


從概念體系與原理上看,中國民法基本上係繼受德國民法。法律行為乃德國民法的核心制度,體現德國法學的風格特色及精華。本書作者以19世紀德國普通法為基礎,從事理論發展史(Dogmengeschichte)的研究,研讀、整理、分析200年來的重要著作及學說見解,並整合中國民法學的豐碩成果,以博學、慎思、明辨、篤行的長期努力,致力於建構法律行為的理論體系,闡明其基本原則,明確解釋適用的問題,對民法學的開展及司法實踐,作出了重大貢獻。


 本書第一章闡述法律行為的價值基礎。作者採用「私法自治」的概念,深值贊同,不僅是因為約定成俗,而且較諸「私人自治」或「私的自治」,更能體現私法的價值理念。本書深入說明私法自治的內容,尤其是私法自治與合同自由,並探究私法自治的限度,論述定型化條款的規律、強制締約,尤其是承租人及勞動者的保護,體現現代合同社會的重要課題。


必須指出的是,法律行為(尤其是合同自由)所體現的私法自治是私法主體的一種基本權利,基於個人的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的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的交換。法律所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的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的生活資源。法律保障人民合同自由,使合同當事人得自由決定其締約方式及締約內容,以確保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的自由。惟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得依法律限制人民自由,進而限制人民的財產權。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並負有保障合同自由、促進人格自由發展、維護人格尊嚴的義務。


本書第一章第二節闡釋法律行為制度中的信賴保護原則、理論發展史及信賴保護的二元結構,並說明積極信賴與消極信賴思想背景、理論構成與制度的形成及區別,增進對此重要課題的理解。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本書二個重要見解:


第一,關於積極信賴保護、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效力的關係,學說上有以Flume教授為代表所主張的一元論,認為信賴保護僅包括消極損害,積極利益只能因法律行為的生效而得到保護,且法律行為的效力僅以私法自治為基礎;亦有Canaris教授所倡導的二元論,強調信賴保護與法律行為效力都能使當事人的積極利益獲得保護。二者各有其適用領域,並列互存。本書深入分析此二種學說,認為應採交叉論:「一元論、二元論與包含論均存在缺陷。積極信賴保護、私法自治與法律行為效力之間的關係應該如此界定:法律行為效力與積極信賴保護在適用領域上存在交叉之處,有瑕疵法律行為的效力需要以信賴原則為基礎,無瑕疵法律行為的效力一般不需要求助於信賴原則,私法自治原則足以為其提供正當基礎。除了有瑕疵法律行為的約束力之外,積極信賴保護還體現在代理權表象責任(涉及法律行為的歸屬問題)等領域。」此項論證具有相當說服力,足供參考。


第二,關於消極利益與信賴保護的適用關係,本書認為:「事實上,消極信賴利益與作為積極信賴保護之目標的履行利益存在重疊之處,只是觀察視角不同而已。從金額核算上看,履行利益往往包含了消極信賴利益,因為當事人因信賴合同的效力而投入的費用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是通過履行利益得到補償的,締約時的成本收益核算已經考慮到這個因素。而當事人喪失其他訂約機會所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可能等同於履行利益損失,因為其他訂約機會中的成交價可能等同於被撤銷的那份合同的成交價。有時,某一項利益既可以說是消極信賴利益,也可以說是履行利益。比如,承租人裝修房屋的費用在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中屬於消極信賴利益損失,但在租賃合同因出租人違約而被解除情形中,該費用損失屬於履行利益損失,因為若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本來可以享受到經過裝修的租賃房帶來的利益。」此項見解深具啟示性。應補充說明的有二:


1. 消極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是二種不同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具有重疊性,從而發生消極信賴利益超過積極信賴利益時得否請求損害賠償的問題。


2. 消極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是二種不同的損害賠償。本書認為租賃物具有瑕疵,而承租人整修的費用,係屬履行利益,實值贊同。解除租賃契約後,不影響此項履行利益的請求權,亦值肯定。


法律體系的建構,除概念形成、法律原則外,尚須明辨異同而為分類,此係法學研究的任務,有助於更深刻理解體系構成的內容及明確法律的適用。本書區別法律事實與法律行為,並將法律行為加以分類,如單方行為、合同與決議、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等,最值肯定的是關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論述:


誠如本書所指出,負擔行为(Verpflichtungsgeschäft,債權行為)是指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的行為。處分行為(Verfügungsgeschäft,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是指直接使一項既存財產權利得以變動的法律行為,所謂變動包括權利移轉、被設定負擔、變更或消滅。二者是對財產行為的進一步劃分。在德國民法採此分類及物權行為(處分行為)無因性理論,體現德國法的特色及思維方法,對於理解德國民法及其解釋適用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中國民法是否區別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應否採物權行為無因性,係立法及法學研究的爭議問題。本書深入檢視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在法之適用的問題,提出三個值得重視的觀點:


1.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的必然性:只要區分了物權與債權,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就是民法理論邏輯的必然要求,與民事立法是否明文規定該區分無關。即便立法上未作規定,理論及實踐上也應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2.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尚未成為我國法律實務工作者的一般觀念,由此導致某些案件的處理混沌不清。


3.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法釋[2011]3號/[2020]18號)第25條第1款和第27條第1款中的「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表述意味著法院需要判定股權處分行為是否有效而非判定股權轉讓之負擔行為(股權買賣)是否有效,後者的效力判斷顯然與《民法典》第311條的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規則無關。此項於《民法典》制定後修訂的司法解釋已經承認了處分行為是一項獨立的法律行為,需要進行獨立的效力判斷。這是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區分在我國的實證法基礎。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凡法律行為必具備意思表示,體現個人意思自主原則及私法自治的價值理念。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將希望發生某種私法效果的意思表達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包括客觀要件的表示行為及主觀要件的意思。本書提出一個重要的基本問題:意思表示主觀要件包括哪些因素?茲以本書所介紹德國法上「特裡爾葡萄酒的拍賣」這個著名的教學案例作為出發點加以說明:「一個異鄉人在特裡爾的一個市場中看見一個熟人,遂舉手打招呼,碰巧此時市場內正舉行一場葡萄酒拍賣會,按照拍賣規則,舉手意味著提出比上一個報價高100馬克的報價,當拍賣師宣布成交時,一無所知的異鄉人覺得莫名其妙。」這個案例經過長期爭論後,學說上提出意思表示包含三個主觀要素,即行為意思、表示意識及法律效果意思。所謂表示意識指行為人認識其表示具有某種法律上的意義。為便於理解,圖示如下:



爭論的關鍵在於表示意識是否為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在本書所引述的「儲蓄所保證案」(BGHZ 91, 324),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明確承認在欠缺表示意識時,如果意思表示可歸責於表意人,仍得成立,因為「意思表示法不僅植基於自決,它還保護表意受領人的信賴以及交易安全」。德國通說採此見解,認為表示意識不是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欠缺表示意識僅構成錯誤。    


本書的論述具有三點意義:


1.追溯理論發展史,探究通說形成的過程,明確其爭點,指明未來發展的方向。


2.明辨各種學說的異同,深刻檢視其論點,尤其是指出自己的見解,肯定表示意識非屬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


3.其論述內容具法釋義學的深度,有助於促進法學研究的方法。    法律人的任務在於法之適用,即將抽象的法律規範適用於具體的案例,例如甲美食平台的外送員乙,在外送丙餐廳食物的途中發生車禍,自己受傷,撞傷路人,或因過失侵害訂餐者丁的身體健康。在此美食平台案例同時發生法律解釋及法律行為解釋(尤其是當事人契約類型的認定)的問題。此為法律人的主要工作,體現法律人的能力。    


本書第三章第三節詳細說明意思表示的概念與功能、意思表示解釋與合同解釋的關係、補充性意思表示解釋的一般問題,以及意思表示解釋的方法及特別問題。    法律行為的解釋,包括意思表示及合同解釋,從而亦得專章討論法律行為解釋。為使讀者便於區別法律解釋與法律行為解釋目的與方法的不同,參酌本書相關見解,圖示如下:


要再強調的是,法之適用包括法律解釋及法律行為解釋,係認事用法的核心課題,乃法律人的任務。前揭圖示或有益於更清楚理解認識本書所闡述的意思表示解釋方法論,及其在司法上的實踐。


本書第七章以「法律行為的歸屬」為主題,建立民法典的代理制度。在現代分工的社會,法律行為多依代理為之,代理與法律行為關係密切,具有擴大及補充私法自治的重要功能。    


民法典關於代理的規定多承繼民法通則,而有特殊的概念(如委託代理),若干規定產生解釋適用的疑義。


本書結合比較法的研究,闡明若干代理制度結構性的問題,藉以檢討解釋實務上的重要案例:


1. 代理權授與的法律性質。

2. 代理權授與與其基本關係(委託、僱傭等),尤其是關於代理權授與有因性、無因性的理論。

3. 代理權授與是否為債之發生原因。

4. 代理的要件及法律效果。

5.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關係,明確其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


值得提出的是,法學理論或法釋義學不是由文本,而是由案例所提出。為使讀者更深刻思考理解本書的內容,經由案例學習法律,強化法之適用的思維能力,特參照本書就代理制度的論述設計一個基本案例,以供參考:


甲委任乙到丙經營的畫廊選購一幅某畫家最近的作品:


(1)乙以甲的名義與丙就A畫訂立買賣契約,雙方同時履行,丙將A畫交付於乙,試說明其債權關係及物權變更。若乙擅以自己名義將A畫出售於丁,並為交付時,其法律關係如何?又若乙係以自己名義購買A畫時,其法律關係有何不同?

(2)乙受丙詐欺,誤A畫為真跡而購買,或丙因錯誤,誤B畫為A畫而出售時,甲、乙、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 

(3)甲對乙的委任自始不存在,或甲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對乙的委任,乙明知或不知其事,而以甲的名義向丙購買A畫。甲拒絕付款,丙以乙之前曾多次以甲名義購畫,甲負有履行契約或履行利益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4)乙冒甲的名義,向丙以較低價格購畫。


綜據前面對楊代雄教授「法律行為論」的介紹及導讀,應可肯定這是一本具有開創性的學術著作。在方法論上,本書連接19世紀德國普通法對法律行為的學說及其後的發展,並結合中國民法30年來累積的卓越研究成就,致力於建構中國民法典法律行為的理論體系。本書內容精細深入,解析判例學說,提出自己的見解,詳為論證,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人格尊嚴,以及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再要強調的是,法律行為體現私法自治的價值理念及意思自主的原則,乃民法的核心制度。此類法學著作有助於提升法釋義學的研究方法,厚植民法學發展的基礎,並強化司法實踐的功能。在某種程度上,本書對中國民法學的意義,相當於Flume教授名著「法律行為論」對德國民法學的貢獻。


王澤鑑

台灣大學名譽教授


自 序   杨代雄,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行为是私法上的核心概念。私法问题归根结底是私权问题。从逻辑上看,私权问题可以分为私权一般问题与私权特殊问题。特殊问题即物权、债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等私权各自面临的问题,如用益物权的内容、债权的消灭等。一般问题即各种私权面临的共同问题,如私权主体、私权变动、私权救济中的共同问题。关于私权特殊问题的理论即物权法理论、债权法理论、继承法理论等。关于私权一般问题的理论即私权一般理论。法律行为是私权变动诸原因中最重要的一种,因此,法律行为理论是私权变动一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法学体系中,法律行为理论尽管只是在民法总论被阐述,但其体系辐射效应却遍及私法的各个领域。债权法上的合同、物权法上的合同、各种权利的抛弃、形成权的行使、遗嘱、结婚、协议离婚、收养、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以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团体法上的权利让与合同、章程、决议等皆为法律行为,须适用法律行为规则与理论。毫不夸张地说,私法各领域无论如何特殊,皆有一根线与法律行为理论相连。

作为私法理论体系的核心部分,法律行为理论值得深入探究。这个领域的经典著作是维尔纳·弗卢梅的《法律行为论》。该书的鲜明特点是一以贯之地弘扬私法自治理念,以此为指针,对法律行为的所有一般问题予以透彻观察。毫无疑问,该书对于法律行为理论的研习具有重要指引作用。不过,该书在注重私法学传统中的自由保护的同时,却未对另一条思想脉络予以足够重视。后者即由托玛修斯(Thomasius)开启、冯·蔡勒(von Zeiller)传承、韦斯帕赫(Wellspacher)发扬并最终由卡纳里斯(Canaris)集大成的信赖保护思想。私法自治固然是法律行为制度的价值基础,但并非唯一重要的价值。除了私法自治之外,法律行为制度与理论应当充分重视信赖保护,因为法律行为终究是人与人交往的手段,没有信赖则无从交往。事实上,在近几十年来的私法实践与理论发展中,注重信赖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趋势。鉴于此,本书秉持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并重的立场,对法律行为理论诸问题予以研究。


本书撰写过程伴随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与颁布实施。《民法典》为法律行为理论研究构筑了实证法基础,同时也成为法律行为理论发展的新起点。本书尊重《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法律行为规则,但也在可能的限度内通过法律解释与续造寻求其完善与发展之路。


杨代雄

二〇二一年初夏

于上海苏州河畔格致楼


简目录


第一章 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

 第一节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私法自治原则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节 法律事实体系中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第三章 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

 第三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章 意思表示瑕疵 

 第一节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第二节 无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错误 

 第三节 意思表示不自由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

 第一节 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节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第三节 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四节 法律行为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归属

 第一节 法律行为归属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代理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代理权

 第五节 无权代理

 第六节 表见代理

 第七节 无权代表与表见代表

 第八节 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借名行为与冒名行为)


词语索引 / 

法条索引 / 

后   记 / 



王泽鉴:本书对中国民法学的重要意义,相当于弗卢梅之于德国民法学  | 新书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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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论  (随书附赠思维导图)

本书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民法典》法律行为规则与司法判例,借鉴比较法上的规范与学说,对法律行为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考察与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私法自治的内涵及其限制、私法自治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关系;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体系中的地位、法律行为与其他行为的辨析、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以及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功能、原则与方法;意思表示瑕疵的概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无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法律行为的形式约束力、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与特别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可撤销、效力待定、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归属的一般原理、代理的概念、代理的基本特征、代理的法律效果、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无权代表、表见代表、冒名行为与借名行为等。

本书是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全面研究法律行为的著作,也是作者十余年来在法律行为领域进行持续研究的最终成果,在诸多问题上皆有重大理论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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