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而尽精微的民法人格权专论

文化   2024-11-14 17:30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系列”

朱晓喆  总编

人格权编 | 朱晓峰主编

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评注

(第989条—第1001条)

朱晓峰

本书是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的评注,内容覆盖《民法典》第989条至第1001条。本书在明确人格权一般规定之于人格权编整体的普遍性、约束性意义上,对每个条文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评注。除导论和附录外,本书共分为13部分,主要围绕条文的规范意旨、历史沿革、规范内容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展开,在归纳整理已有学理观点及裁判规则的基础上,对《民法典》第989条至第1001条的13个条文分别展开评注,希冀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的综合运用下凝练共识、形成通说,助益于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本书旨在成为法官及律师办案的实用手册,法学理论研究的工具书,民法研习者的教辅资料。

本册目录



序言

中国民法典评注:理论基础与愿景使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导论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的类型】

第九百九十一条【人格权不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人格要素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请求权】

第九百九十六条【违约之诉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人格权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人格权侵害责任认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人格要素的合理使用】

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千零一条【身份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附录一 《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评注》规范性文件名称缩略语表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系列”编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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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系列”

朱晓喆  总编

总则篇 |  杨代雄 主编

民法典总则编·

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评注(第188条—第204条)

朱晓喆 著

本书系对《民法典》诉讼时效与期间制度的评注,内容覆盖《民法典》第188条至第204条。本书在明确时效期间之于民事法律制度的普遍意义的基础上,对每个条文做出了系统全面的评注。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对司法实践涉及时效期间适用的裁判进行类型化整理,抽取先例、形成典型,清楚地呈现每个条文实践适用的全貌;第二,考察每个条文的立法史,并适当进行横向的法律比较,厘清规范适用的全部要点,并对学理争议问题进行必要的展开、评释;第三,在借助法教义学方法澄清条文内涵的同时,发现并填补法律规范漏洞,完善我国时效制度规范体系。


本书旨在成为法官及律师办案的实用手册,法学理论研究的工具书,民法研习者的教辅资料。


本册目录



第九章 诉讼时效

导言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遭受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禁止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裁判】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禁止诉讼时效的约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


第十章 期间计算

导言

第二百条【期间的计算单位】

第二百零一条【始期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二条【终期的计算方法】

第二百零三条【终期的顺延与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


附录一 《民法典总则编·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评注》规范性文件名称缩略语表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评注系列”编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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