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21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这并不仅仅指的是中国大陆,还包括超出中国国界以外使用汉语和拥有中国文化的地域。倘若果真如此,这将不是一个儒教的中国,而是一个科技发明和进步的中国,一个贸易发展和市场开放的中国。这样的中国将别无选择地借鉴美国法律中的经验。至少在一个关键点上没有悬念:那就是,它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劳伦斯·弗里德曼和他的美国法律史
作者 | 周大伟
图 | 《美国法律史》《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定制版
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
Lawrence Friedman
劳伦斯·弗里德曼1948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获学士学位;1951年毕业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博士学位;1951年至1956年在圣路易斯大学法学院任教;1956年至1978年在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任教;1978年至今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任教。
他同时担任美国人文与科学科学院院士、美国法律史学会(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Legal History)会长、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The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 会长。
弗里德曼教授学识渊博、著述等身,是20世纪美国“法与社会”学术运动的领袖之一。
他在法律与社会关系、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财产法学、契约法、信托法和福利法等方面都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并在世界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学术声望,被誉为美国法社会学界、法制史学界以及比较法文化论的泰斗。
在20世纪世界法学研究领域,曾经有两种堪称革命性的法学研究范式,一种是“法律与经济”研究范式;另一种是“法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研究范式。
两者都引发了世界法学研究的革命,构成了20世纪法学研究中的两道靓丽风景。
弗里德曼教授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论,对法律史、法与社会变动、法与社会科学、法律文化、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财产法学、契约法、信托法和福利法以及其他法学实务问题作了广泛、系统而深入的探讨。
他的专著《法律体系: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The Legal System: A Social Science Perspective,1975)将这一运动推向了高潮。他与麦考利(Stewart Macauley)共同编著的《法与行为科学》则是战后美国法社会学研究的集大成者,至今仍是这一领域最好的入门指南。
他的美国法律史系列
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
《美国法律史》是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史巨著,多次增补、再版。
内容涵盖美国殖民地时期、独立战争时期至19世纪中叶、19世纪下半叶与20世纪四大部分,更论及刑法、民法、商事法、海事法、婚姻法等各个领域,并深入探讨美国司法文化的变迁。
本书是美国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深入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著作,影响力不仅局限于法学界,在历史学、社会学与文化研究等领域均受到高度重视,读者群遍及人文社科多个类别,书中的典故、案例也因作者引人入胜的生动文笔而突破学术阅读的界限,引起广大普通读者的阅读兴趣。
弗里德曼教授在本书中强调,法律是人为的产物,也是社会需求下的产物,因此法律的研究和讨论都需放在社经文化与政治情势的脉络中考量。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现实生活的一面镜子,所以一部完整的美国法律史,其实就是一部美国社会生活的历史。
本书以丰富的史料和案例带领读者实际了解法律条文判决产生的时代背景及社会脉络,进而认识美国两百多年来的历史变化、社会巨变,以及受美国法律制度影响的当代世界。阅读这本书,读者们所体验到的不仅是美国的法律,更多的是美国社会在不同时空环境下的政经发展脉动与社会文化氛围,堪称了解美国历史文化及观察美国精神的上佳途径。
《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一书是其代表作《美国法律史》(A History of American Law)之后推出的又一部力作。
作者用他一贯的优美流畅、深入浅出的文字,引导读者进入美国近现代法律史的殿堂。如果有人试图了解近现代美国法律的发展轨迹以及对全球化法律的影响,此书堪称最佳作品。
弗里德曼在本书中将1900年美国的社会和法律与2000年美国的社会和法律进行比较,他把20世纪分成三个主要的阶段:
每个阶段的叙述中都穿插了宪法的体系变迁、政府的结构变化、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法律职业化的积累以及法律文化的变迁等。
他认为,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不仅仅对美国,而且对整个世界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历史发展转折点。
从那时起到今天,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整个世界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已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改变。民权的兴起、死刑的慎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的保护、贸易国际化、法律的全球化等,本书不断在向人们暗示,以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为代表的美国法律思想以及美国法律改革运动,其实一直在充当着整个世界法律文明的助推器。
我们不难发现,弗里德曼并不完全是美国现行体制的歌颂者,他对美国法律制度中的诸多弊端持有尖刻的批评。
因而,不少人可能会以书中的只言片语来判定他可能是个有左翼倾向的学者(如同一些另类的犹太裔美国学者那样)。其实,要真正理解这种批评,我们必须回到美国社会的现场。对政府的方方面面进行责备和抱怨,而不是对自己的政府取得的一些成果夸夸其谈,这恰恰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本性使然。因为,民主—法治社会的首要特征,就是国民监督政府及其人员。如果包括学者在内的国民为政府大唱颂歌,那倒是非民主—法治社会的性格。
其实,弗里德曼教授对市场经济环境中法治社会的认可从来没有动摇过。
他执著地认为,不论这个世界走向何方,一个清楚稳固的事实是:法律和法的运用将一直存在。在社会的每一面,不论高级或低级,所有的冲突、争执、妥协、和解、变动,所有的现代社会都是受法律所驾驭的。
即使像日本这种声称自己是个例外的国度,其实也是如此。不管其中存有什么差异,所有的现代国家都是透过法律来管理其社会——所有非规范方式得让位给规范方式——所有的习惯被法律所替代——陈旧传统的观念会逐渐消融。我们将看到的结果,将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整个法律史之谜,或许最难解的就是如何把众说纷纭的言说与实际生活中的法律事实加以有效隔离和区分。
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官方所推崇的法律神话、媒体中夺人耳目的法律故事与真实生活中的法律实施,从来都不是完全一致的。
在弗里德曼教授这本书以外的其他文章里,我们庆幸地看到过他对中国的法治的评论。
他指出,有人说21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这并不仅仅指的是中国大陆,还包括超出中国国界以外使用汉语和拥有中国文化的地域。倘若果真如此,这将不是一个儒教的中国,而是一个科技发明和进步的中国,一个贸易发展和市场开放的中国。这样的中国将别无选择地借鉴美国法律中的经验。至少在一个关键点上没有悬念:那就是,它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对于大多数后发国家来说,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充满大国意识和历史悲情的国家而言,很多人不愿意看到——更不愿意承认,过去一百年里在欧美国家发生的种种法律路径和故事,会在自己的国家里亦步亦趋地重演。
为了避免误导人们滋生对美国法律霸权意识的误解,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似乎在小心翼翼地叙说美国法律路径的普适性。
他在《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这本书的结尾章节中语气平和地写道:
这本书的一个主题是科技改变了我们所生存世界的方式,以及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生存方式。如果你改变了这个世界,那么你同时也改变了这个世界的法律……法律实践在很多方面仍然是地域性的。
大部分的律师都像是浮在岩石上的甲壳动物一样,都是非常本土化的。
然而,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全球性的法律。有些事情也正在酝酿发生。
如果文化和贸易全球化了,法律也几乎不可避免地随之仿效。
◎ 周大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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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这部新作沿袭了劳伦斯的固有风格:以小见大,在具体而生动的真实故事中发现法律命题的脉络和涵义,透过不同类型的现象甚至日常观感来探索规范秩序的共性和规律。本书视野开阔、意图宏大。美国二十世纪法律发展史是如此复杂和宏伟的主题,此书目前无人超越。能够阅读弗里德曼教授这部引人入胜、研究深刻的著作,实为一件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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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其姊妹篇《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所讲述的单一世纪美国历史,本书叙述了400年间(从17世纪前后美国殖民地时期开始到20世纪结束)美国法律体系变迁的重要主题和事件。本书历经多次修订、增补和再版,是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深入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著作。本书的影响力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界,在历史学、社会学与文化研究等领域均受到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