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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委会、镇政府同意协议买房后被强制撤销权属证书案
案情简介
原告周先生、向女士系夫妻关系。2006年3月19日,案外人夏某某将其在某县某镇某村3组的土木结构房屋卖给向女士并签订了《卖房协议》,村委会、镇政府等在该协议上面盖章并签署“同意双方协议”等字样。2007年2月3日,向女士以住址已经迁移至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等理由向该地原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经该局审查后于同年3月27日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该局给向女士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2008年9月,向女士以原房屋为危房需拆除重建为由,以某县某镇某村3组村民的名义向原县国土局提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申请,该局审查后,向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其中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住宅;用地项目:集体;批准面积:150平方米;用地形式:拆建150平方米”等内容,房屋建成后,周先生、向女士夫妻二人将此房屋用于居住及经营,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2011年,该房屋所属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就经营安置问题一直未协商成功。2018年9月,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撤销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定书》。周先生、向女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委托京平律师代其维权。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接案后,迅速整理了现有材料和证据,并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制订了维权方案,经复议及诉讼,首先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关于撤销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定书》,有效保护了周先生、向女士对房屋的权属(在该裁判结果作出后,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又一次作出《关于撤销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决定书》《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的决定书》,京平律师第二次提起诉讼,法院撤销了两份决定书,本次裁判结果判决中确认的是第二次诉讼判决)。
同时,律师依据《某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规定向县政府申请协调,后据协调结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行政裁决书》,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市人民政府提交了36份证据以证明其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行政裁决书》合法。法院认同京平律师认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行政裁决书》;
二、责令被告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裁决。
【律师点评】
在农村房屋征地拆迁中,争议裁决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尽管根据2019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和2021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一制度呈现出逐渐退场的趋势,但实践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它仍可能存在,因此,需要认真对待。由于它直接决定了具体的安置补偿,关涉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对于这样的专业问题,最好是提前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听取相关意见,了解相关法定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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