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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于附近房价的评估价格进行拆迁确认违法案
案情简介
张先生在某市某县拥有一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并在此生活居住。2018年12月,某县政府作出对该区房屋的征收决定,张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2019年7月,某县政府作出《房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后选定某房地产评估公司为房产价格评估机构。2019年11月,该机构对案涉房屋出具评估报告,后某县政府将评估报告送至张先生处。2019年12月,某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其中提供了两种补偿方式,且需在15日内确定补偿方式,过期则视为选择货币补偿。后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2020年4月,某县政府向张先生出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张先生对该补偿决定表示不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决定委托京平律师代理其处理维权事宜。
【办案经过】
京平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县政府辩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且作出征收决定前召开了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其遂对选定评估机构、抽签选定评估公司均进行了公告并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并送达至原告处,后依法依规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
京平律师提出:某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未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也未对征收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故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房屋征收决定中虽列明两种补偿方式,但货币补偿缺少附属物补偿,而房屋调换补偿则未载明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安置地点等。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点评】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些地方会以远低于附近房产均价的评估价格出具征收决定,或在决定书中对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内容描述不明确,这些都会影响后期的补偿安置结果。所以在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详细阅读协议内容。需要强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果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公告,则需要及时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要超出复议诉讼期限,否则,若将来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诉讼,法院极有可能不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那么当事人就将错过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从面增加了办案难度,获得合理合法补偿的风险也会因此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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