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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发展与建设的进程中,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关乎众多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重庆市江北区积极响应相关法规政策,致力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近期,江北区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这一政策犹如一盏明灯,为房屋征收工作照亮了前行的道路,明确了各方的权益与责任。接下来,就让我们深入剖析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制定背景以及其对被征收人带来的影响等关键要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江北区政府制定了《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补助标准》(江北府发〔2024〕12号),于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该政策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区房屋征收中心等多部门参与起草,历经征求意见、部门研讨、风险评估、会议审议等程序。
(一)价值补偿
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
(二)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
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需满足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用于生产制造的计算标准可适当提高)。
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选择现房产权调换不支付)。
室内装饰装修及构筑物
住宅:分初装400元/平方米、简装450元/平方米、中装500元/平方米。
非住宅:初装280元/平方米、简装300元/平方米、中装320元/平方米;构筑物由同一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补偿。
附属设施
货币补偿:水表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非民用附属设施按行业标准或评估补偿)。
产权调换:原水电表、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由征收人重新安装不另收费。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丧失使用价值的,评估后补偿。
(三)奖励补助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住宅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签约并按时搬迁交房另给5平方米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住宅30000元/户。
搬迁补助
住宅:2000元/户・次(货币补偿1次,产权调换按时搬离2次)。
非住宅: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临时安置补助:住宅以产权户为单位,45平方米(含)以下按30元/平方米・月,超出部分按1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
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需满足一定条件,补偿方式不同计算标准有差异,生产制造用途的可适当提高标准。
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有不同协商标准,被征收人有异议可申请评估补偿。
搬迁次数根据房屋性质和补偿方式确定,同一产权房屋中有不同性质房屋分别计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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