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也专门对其进行了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使用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特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一般为农民集体成员。
2、面积法定。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是一种福利。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农民集体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的,基本功能是保障集体成员基本居住需要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但怎么申请呢?
以黄冈市为例,黄冈市在2022年2月9日印发了《黄冈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出现以下情形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现有住房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具备分户条件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请看下文:
黄冈市农业农村局 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黄农文〔2022〕6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9日
具体请参见网址:http://nyncj.hg.gov.cn/zwgk/public/6636219/1019569.html
相关附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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