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集中”为新一轮国企改革指明方向

文摘   2024-09-09 16:59   湖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企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放权让利”时期;(1978-1992)

第二阶段的“制度创新”时期(1993-2003)

第三阶段的“国资监管”时期;(2004-2012)

第四阶段的“分类改革”时期。(2013-2020)

第五阶段的“三年行动”时期;(2020-2023)

三年行动收官时,国企三项制度(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更大范围落地见效,中央企业存量法人户数大幅压减,“两非”(非主业、非优势)、“两资”(低效、无效资产)清退任务基本完成。

那么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国国有企业还需不需要继续改革?改革的方位是什么?

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主题、总目标、重大原则、根本保证,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系统部署,为中国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通过关键词检索发现,《决定》中由9次提到了“国有企业”,原文表述分别是: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健全国有企业推进原始创新制度安排。深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建立国有企业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国有经济增加值核算。推进能源、铁路、电信、水利、公用事业等行业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健全监管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以创新创造为导向,在科研人员中开展多种形式中长期激励。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从改革的视角来看,国有企新一轮改革的方向主要是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明晰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具体来说就是要聚焦“三个集中”:

推动国有资本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对当前及未来国资国企改革极具指导性。

为什么新时期要推动国有企业向“三个集中”转变呢?

首先,“三个集中”有利于完善国企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如果国有企业定位不清、目标过于多元,就可能企业内部互不兼容甚至相互冲突。定位不准,高度集权导致企业内部管得过细过死,效率不高的“国企病”久治不愈。

其次,“三个集中”有利于增强国资国企核心功能,有利于更好承担履行战略使命。国企本有调节市场失灵的问题,有义务投资公益领域。国企应加速汇集优势资源,聚焦国民保障的新兴产业,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再者,“三个集中”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性市场,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当前,各种准入壁垒被破除,所有竞争性领域加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的过程,市场规则的加速完善、资源要素的畅通流动以及国企民企协同发展,必将搅活市场竞争机制,大大激发创新活力、释放平等市场的发展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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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微尘,湖北英山人,刑法学硕士、律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仅作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本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人视为同意,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欢迎原版直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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