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按照最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几个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员工上班工作时统一着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但是财企〔2009〕242号列举的福利费范围中没有工作服,实践中仅对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计入了劳动保护费用,因此存在争议,此次新规定将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费用明确的纳入集体福利。实务中多数财务人员将体检费计入了福利费,但是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而此次人社部发〔2023〕13号明确规定,体检费与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均属于集体福利。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优化调整津贴补贴设置,除国家规定明确要求必须设置的项目外,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科技专项津贴、技能津贴、高温津贴等津贴补贴。企业应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国家对津贴补贴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确定项目水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项目的功能,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同类项目市场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福利制度,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一)国家规定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等,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奖金。(二)国家规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相关补贴等。参加或承担符合规定的非本单位课题、项目以及参加评审、讲课或写作等所获得的补贴(劳务费)。(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具体请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3号 【作者简介】微尘,湖北英山人,刑法学硕士、律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仅作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本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人视为同意,但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欢迎原版直接转发。
你若喜欢,别忘了点个在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