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72 号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你公司公告称拟收购高金富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富恒”)持有的合肥江淮毅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江淮毅昌”)40%的股权,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你公司披露了《合肥江淮毅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高金富恒为你公司关联法人,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成交金额预计不高于 3,988.81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44%。你公司在公告前述交易事项时,未依规披露合肥江淮毅昌的审计报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6.3.7 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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